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授予范振中等同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云财会[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财会〔2011〕24号)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金融保险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做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培训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为配合2012年全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省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凡在2012年4月30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形式以自愿为原则,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其他培训形式参照云财会〔2007〕22号文件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时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精神,根据《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精神和《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08年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是我省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及省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负责地推荐候选人,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同时要广泛听取所在地、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州、市财政局,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
同时,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附件2)。
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应于2008年8月10日前上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云财会[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8〕18号)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激励先进,树立我省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弘扬正气,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及《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
未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省性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成立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全文根据《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昆明市财务会计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活动实施的目标是,通过奖励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昆明市财务会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中高级会计人才是指在昆明市内定居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会计师等。
第四条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活动的主体责任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活动的范围包括:(一)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昆明市从事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二)注册税务师在昆明市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等税务工作的人员;(三)金融会计师在昆明市从事金融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奖励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昆明市合法居住权;(二)有效持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金融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昆明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四)在昆明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业绩的人员。
第七条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活动分为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两部分。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个人奖励指中高级会计人才个人取得的成果和贡献,奖励标准如下:(一)个人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每年不超过2名,一等奖不超过5名,二等奖不超过10名,三等奖不超过20名;(二)个人奖励的评选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会计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方面;(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采取公开招募、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选。
第九条团队奖励指中高级会计人才组成的团队取得的集体成绩和贡献,奖励标准如下:(一)团队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二)团队奖励的评选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团队协作能力、工作创新、团队成果等方面;(三)团队奖励的评选工作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采取公开招募、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选。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云财会[2009]2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
通知
(云财会[2009]26号)
为了做好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培训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好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2009年和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公共课程: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2、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案例分析
选修课程:
高中级:
1、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选讲章节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会计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云财监[2012]43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会计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云财监[201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4eca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fc.png)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会计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会计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云财监〔2012〕43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11〕1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11〕21号),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州(市)财政局于2011年6月至10月开展了2011年度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2011年,全省共检查行政和企事业单位634户,会计师事务所32家。
以检查结果来看,大部分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稳步提高;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能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业,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意识逐步增强。
通过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作了处理处罚。
一、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金额14897.91万元,查补税款5.98万元。
部分企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问题;部分企业往来款清理不及时、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虚增注册资本、现金管理不合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不全,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津补贴、无依据违规收费、挪用国有资金等。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云财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登记(一)范围1.2014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2年未参加注册登记的,需提供2011年-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
2012年已参加过注册登记或2012年4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3年、2014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以下材料:(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同时需提供本人参加学习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折算为24学分);(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云财会[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文件的通知(云财会〔2012〕45号)各州、市财政局,宣威市、腾冲县、镇雄县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财会〔2010〕19号)的要求,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着力培养一批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坚持依法依规理财、娴熟财务会计制度、精于经营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12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医疗卫生机构专门班有关组织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各单位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医疗卫生机构专门班的宣传及解答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的相关政策。
二、认真组织好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训选拔工作。
本次选拔报名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报名选拔。
三、省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各地区符合条件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州、市财政部门申报,由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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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授予范振中等同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
人才”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财会[2011]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授予范振中等同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誉称号的决定
(云财会〔2011〕23号)
各州、市财政局,宣威市、腾冲县、镇雄县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滇、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2008年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云财会〔2008〕21号),全面启动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2311”工程。
为保障“2311”
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顺利实施,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在云南财经大学设立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
云南省财政厅委托云南财经大学首批招录的40名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符合《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云财会〔2008〕32号)要求,经过为期两年的培养,其中:36名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课程,毕业论文由专家审查通过,达到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的条件。
根据《规划》的规定和要求,云南省财政厅决定授予范振中等36名学员“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人才证书。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支持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工作,并给予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云南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件: 2008级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企业类)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2008级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企业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