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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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机 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运输限制

值机 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运输限制
01 禁用、不得作为行李托运和限制运输的行李 02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03 限制运输的物品
01 禁用、不得作为行李托 运和限制运输的行李
禁用、不得作为行李托运和限制运输的行李
危险品
• 腐蚀性物质 •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 爆炸品 • 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毒
性气体 • 易燃液体
03 限制运输的物品
限制运输的物品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 物品目录》等规定对一些物品的运输有一定的 限制条件,包括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 符合航空公司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运 输。
限制运输的物品
只能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不得带 可以作 为非托运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只能
入客舱:
码设备及配件;
6、残疾旅客辅 6、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
6、除管制物品外的利器、钝器等; 助设备(电池驱动的 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
除外)
的处方药
7、超过 100 瓦时(wh)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7、旅途所需的
但小于 160 瓦时(wh)的锂
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等。
药品
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8、防腐用干冰 等
2、外交信;
2、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 物品;
3、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
3、服务犬,包
3、符合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
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
括导盲犬、导听犬、Leabharlann 外)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辅助犬;
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
4、体育运动用枪支弹药或政府公 务人员值勤公务需要携带的武器;
4、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 4、占座行李;
民用枪:气枪、 麻醉注射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987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制定的办法。

由公安部于1981年4月25日颁布。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枪支的佩带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购买枪支的管理外国人的枪支管理处罚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

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公安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公安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公 安 核电站实体保
06008 部
卫工程验收

军工产品储存
库一级风险等
06009
公安 部
级认定和技术 防范工程方案

审核及工程验

06010
公安 部
边境管理区 (深圳、珠海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 审批对象 批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附件第 61 项:“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实施机关: 公安部。
社团组织 及个人
06006
公安 部
核乏燃料道路 运输通行许可

行政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第三十八条:“通 无 许可 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核乏燃料 运输企业
备注
2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06007
公安 部
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举办大 无 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许可
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团组织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附件第 39 项:“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国 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
国防科 工局
核电站
备注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附件第 40 项:“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家体 育总局、 企业 国家林
业局等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服务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服务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签发二、适用范围: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的出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五、受理机构: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联检大厅(公安窗口)六、决定机构:锦州边防检查站七、数量限制:一船一证八、申请条件:1.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检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2.对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检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核对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收存批准函件、《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对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后再出境的,如弹药有消耗,边检站还应要求其出示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九、禁止性要求:出入境人员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也未向边检站申报,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的和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未向边检站申报的,边检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枪支、弹药,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十、申请材料目录:1.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检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2.对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检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核对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收存批准函件、《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对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后再出境的,如弹药有消耗,边检站还应要求其出示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3.对过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检站按以下规定办理检查手续:(一)对携带枪支、弹药过境一个口岸,不换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检站凭携枪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后,收存申报表,将枪支、弹药封存在所乘交通运输工具上;携枪人离境时,边检站检查封志并启封,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无误后放行。

过海关规定

过海关规定

过海关规定
海关是一个国家边境重要的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员和物品的进出境。

海关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国内的经济利益,以及防止违法活动和危害国家的行为。

以下将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海关规定。

首先,出入境人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或其他相关文件。

这是海关核实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对边境管控的基础要求。

其次,人员在海关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按照海关人员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并接受相关检查。

这包括通过安全检查,验明身份,检查行李或物品等环节。

同时,海关规定了一些禁止携带或限制携带的物品。

例如,携带枪支、爆炸物、毒品等违法物品是严禁的。

此外,一些生物制品、农产品、药品等也需要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携带。

进口物品还需要缴纳关税或其他相关费用。

关税通常是按照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来计算的,目的是维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调节进口的数量。

海关还规定了一些旅行者的额度和免税额度。

根据相关规定,旅行者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免税额度。

超过额度的物品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税费。

对于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进行检查、处罚和扣留物
品。

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携带违禁物品、逃避关税、走私等行为。

海关人员可以对违规者进行罚款、没收违规物品或采取刑事诉讼等措施。

总的来说,海关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内利益、防止违法活动和危害国家的行为而制定的。

遵守海关规定是每个公民和旅行者的义务,也是一个国家边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民航业务知识100题

民航业务知识100题

民航业务知识100 题基础知识类:1 、中国民航局于 1949 年 11 月2 日正式成立。

2 、民用航空运输: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运输。

3 、机场:是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建筑物及设施的总称。

4 、国内运输:根据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一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5 、国际运输:根据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中有一点或多点在境外的航空运输。

6 、航空运输的特点:快速性、灵活性、准军事性、安全舒适性、国际性、运营成本高。

7 、班期飞行:是航空运输生产的基本形式,是组织生产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依据;8 、加班飞行:是在班期飞行的航线上,解决航班客货运输拥挤的临时飞行;9 、包机飞行:是指在班期和加班不能解决或不在规定航线上进行的客、货、急救、专机飞行;10 、班期飞行和加班飞行属定期航班飞行,包机飞行、包括专机飞行属不定期航班飞行。

11 、班期时刻表:是组织日常运输生产的依据。

一年发布两次,通常分为夏秋季航班时刻表和冬春季航班时刻表两种,夏秋季航班时刻表在每年三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开始使用,冬季航班时刻表在每年十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开始使用。

12 、正常航班: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前后 15 分钟之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13 、定座:定座是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4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件。

15 、舱位等级代号:F—头等舱C—公务舱Y—经济舱M—经济折扣舱16 、国内航班商务运输业务文件包括:出港航班旅客舱单、货邮舱单、货运单、载重表和平衡图等。

17 、离站时间:是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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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6001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
入、出境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
入、出境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子项:副国级以下人士的警卫以及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法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请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执行警卫或其他从事枪支(弹药)相关工作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批准;
3、无违法犯罪记录。

九、申请材料目录
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申请(式样附后)。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理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

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10)6626335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1238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关于申请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函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因工作需要,××单位××等人将携带枪支××支(枪号:××、××……)和子弹××发,于××年××月××日从××口岸入境执行
××任务,于××年××月××日从××口岸出境,特申请办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相关手续。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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