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近亲属任职的通知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近亲属任职的通知第三条近亲属是指与系统内(系统内包括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XXXX,各区域审计中心,下同)干部员工具有以下关系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领导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从系统外调入、招聘(含大学生招聘)进XXXX各成员单位总部,以及领导人员所在成员单位的省级机构(含一级分行、各直属单位的子公司)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直属单位、XXXX领导班子成员及高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从系统外调入、招聘(含大学生招聘)进XXXX各成员单位的省级机构(含一级分行、各直属单位的子公司)工作。
第五条领导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不得从系统内外调入、招聘(含大学生招聘)进本人管辖(区域审计中心的辖区内各公司属管辖范围,下同)的系统内工作,其他近亲属不得从系统内外调入、招聘(含大学生招聘)进本人管辖的下一级机构工作。
第六条领导人员的近亲属不得调入、招聘(含大学生招聘)进XXXX的国(境)外机构工作。
在本规定施行前,领导人员与其近亲属已形成应回避关系的,或因职务、婚姻变化产生新的应回避关系的,按以下规则进行回避。
第七条各级领导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所管辖的下一级机构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也不得在其所管辖的下一级机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四类部门工作。
第九条领导人员与其近亲属不得在直接上下级机构间有垂直业务关系的条线或岗位工作。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
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法律确认具有与自然血缘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包括XXX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近姻亲关系可以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在近姻亲关系中,双方的3代直系血亲才算是彼此的近姻亲。
国企避嫌注意事项

国企避嫌注意事项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因此,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人员招聘更要体现其营利性和公益性。
为了让更多的国内家庭享受国有企业高速发展的改革红利,建议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被招聘为同一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分公司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公司法,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子公司内部招聘中,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不得被招聘为同一子公司的人员编制内。
从严管理人员准入关,避免国有企业被管理人员内部人控制,丧失其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具体指明对象为:1、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父母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4、近姻亲关系则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关于国有企业人员招聘中亲属回避的建议是否妥当,仍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做出一个有公信力的,既适合国有企业发展,又适合国家长治久安的方案。
昆明规定夫妻不得在同一领导下就职

昨⽇,记者从昆明市⼈事局了解到,《昆明市市级机关科级领导⼲部选拔任⽤办法(试⾏)》即⽇起施⾏。
其中,具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将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由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作。
被提拔科级⼲部要符合5个资格 据介绍,选拔配备科级领导⼲部主要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式进⾏。
选拔任⽤科级领导⼲部应当在单位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则要具备5个资格:具有两年以上基层⼯作经历;参加后备科级领导⼲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担任科级正职的须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担任科级副职的须任科员三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正常履⾏职务所需的⾝体条件。
选拔任⽤科级领导⼲部时,将逐级提拔。
但是特别优秀或⼯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公选⼈数招考⽐例⾄少1:5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部⼯作,将由昆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组织实施。
当出现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跨部门均⽆合适⼈选的;选拔专业性较强、特殊职位科级领导⼲部的;科级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公开选拔的;从企事业单位调任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其他需要进⾏公开选拔等任⼀情形时,将进⾏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笔试的⼈数与选拔职位数的⽐例⼀般不低于5∶1.⾯试⼈员根据笔试成绩,从⾼分到低分按照⼈选与选拔职位3∶1的⽐例确定。
同⼀职位任职五年科级领导将予转任 据介绍,科级领导⼲部5种情形之⼀时,将予以转任:在同⼀职位(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作的;因⼯作需要的;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属建筑设计、审计等专业性强的岗位,经批准转任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按照《办法》规定,昆明将实⾏科级领导⼲部任职回避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
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
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下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仅供参考!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用工裙带关系管理规定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总控通字[2011]03号签发人:徐维宗关于劳动用工过程中裙带关系的管理规定集团各部、各公司:为了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银行行员亲属回避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职务行为不受亲属关系的影响,降低人情渎职和职务犯罪的风险,特规定如下:1、公司制度要求用工回避的裙带关系是指夫妻关系、恋爱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有裙带关系的,在入职环节双方必须申明,并接受人力资源部按公司政策作出的岗位回避安排。
如果在公司任职过程中产生或建立以上新的关系的,要按本规定申请备案,并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制度规定作出的岗位回避安排。
3、应当回避的主要类型:在业务流程上属于直接的上下游关系,或在管理层级上属于直接上下级关系,或是执行与监督的直接关系,或不能兼容的岗位,及其它为了权力制衡和岗位制衡的必须回避的规定。
4、需要回避的裙带关系的处理原则:达到已回避的状态。
5、在公司有裙带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应相互激励,忠诚于公司,履行好岗位职责,积极向上,不得拉帮结派,不得联合对抗他人或公司制度,一经发现,一律依据本规定,全部解除涉案裙带关系人员的劳动关系。
6、公司不限制内部员工之间的恋爱关系发展,但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向集团内控部、人力资源部申报备案。
7、公司特批的人员除外。
8、裙带关系的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部,监督部门是内控部,有裙带关系的员工,同时按本规定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若有意违背本制度规定,隐瞒不报的,给予降级降职处理,若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要按《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内控部人力资源部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裙带关系管理规定呈:总裁报:决策委送:集团各部、各公司、各营业部。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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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一、直系血亲
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缘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1.阴影部分为直系血亲关系图;
2.除阴影部分外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图。
三、近姻亲关系
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一类:为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图
第二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图
近姻亲关系分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
如妯娌、连襟等。
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近姻亲关系是指通过婚姻确立关系的双方的直系血亲。
比如你和某女结婚,那么某女的直系血亲就为你的近姻亲。
比如:岳父的哥哥或者弟弟就不属于近姻亲,但岳父的父母,岳母的父母就是近姻亲。
简单说就是双方的3代直系血亲才算是彼此的近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