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者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起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者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 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看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我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我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及银监部门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各单位和全体干部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相应职责第四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监督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六条建立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黄美静副组长:刘金辉、李耀忠、王洪刚、崔洪彬、谢世平、胡汝森成员:闫树生、秦景良、孙茂新、张春侠、崔金海、高军、刘德福、赵秀英、赵金龙、边志军总行纪检监察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部门。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复杂性的不断增加,银行在管理声誉风险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银行声誉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银行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了行业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我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强化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办法内容、优点、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办法内容(一)声誉风险的范围《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银行声誉风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信誉风险: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员工等建立的关系,以及与其它利益相关者建立的关联等,可能对银行商业信誉风险造成重大影响。
2、品牌声誉风险:银行的品牌是银行在市场上的形象和认知度,银行的品牌声誉风险主要包括银行的品牌形象受损、品牌影响力下降等。
3、社会责任风险:银行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陷,可能会对银行的声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二)声誉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和流程,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职责。
2、风险识别和评估:银行应该通过对银行业务、客户、市场等各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和识别可能对银行声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声誉风险。
3、控制和防范:银行应该通过建立合理的控制措施,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的发生。
4、风险应对和处理: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应对声誉风险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声誉风险事件,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与定性。
(三)监管要求1、报告要求:银行应该通过定期报告、主题报告、事件报告等方式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时披露声誉风险信息。
2、审计要求: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监管机构也将加强对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审计和评价。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4)

引言概述:银行保险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声誉风险隔离和控制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角色等五个大点逐一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1.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1.1声誉风险的定义1.2声誉风险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1.2.1潜在客户流失1.2.2合作伙伴不信任1.2.3法律诉讼和罚款1.2.4市场价值下降2.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1维护客户信任2.2提高市场竞争力2.3遵守法律法规2.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3.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3.1内部评估方法3.1.1市场情报收集和分析3.1.2声誉风险事件历史数据分析3.1.3规模、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评估3.2外部评估方法3.2.1信用评级机构评估3.2.2媒体和市场舆情监测3.2.3竞争对手评估4.声誉风险的隔离和控制措施4.1内部控制体系建设4.1.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4.1.2设立声誉风险指标和阈值4.1.3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4.2外部声誉管理措施4.2.1发布透明度高的财务报告4.2.2加强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实践4.2.3建立合规与监管沟通机制5.监管部门的角色5.1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3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5.4依法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采取适当的声誉风险评估方法和隔离控制措施,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有效应对声誉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健全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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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第三条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四)全员参与原则在全行培育以合规经营为重点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倡导每位员工都是声誉风险的管理者,树立全员声誉风险意识,构筑“全行联动,全员参与,全员有责”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五)分级负责原则在总行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下,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声誉风险管理程序和应对预案,按照职责权限,有效管理本单位的相关声誉风险,妥善处理声誉风险事件,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本行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管理声誉风险。
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声誉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风险事件。
(二)授权本行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审定各部门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对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七条总行设立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和部署。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行长及分管总行综合管理部的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总行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综合管理部,由总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总行综合管理部为本行声誉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声誉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声誉风险的监测、识别、报告和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舆情监测管理制度,对全行舆情监测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及时提示声誉风险隐患。
(三)对分行及总行相关部门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四)指导和协助分行及总行相关部门监测、识别、报告和控制声誉风险。
(五)组织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各分行、各部门有效履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
(六)按照本办法及《XX银行宣传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与本条线相关的外部机构,特别是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有效沟通,为声誉风险应对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声誉风险的辅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包括:(一)协助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声誉风险的管理工作。
(二)开展将声誉风险纳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整体关注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尽可能计量声誉风险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
第十条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对声誉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在本辖区、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履行如下职能: (一)严格执行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确保本部门和本机构员工知悉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在制定相关业务政策、支持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声誉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风险点进行识别与评估。
(三)牵头或参与处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声誉风险,并按要求向总行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
(四)对本单位在声誉风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配合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分行、总行各部门要在充分收集本单位声誉风险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按季撰写的声誉风险管理总体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报告期内声誉风险管理总体情况,包括业务领域或本辖区内声誉风险事件和风险点的排查、识别、原因分析、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下一阶段业务、产品运行中的风险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及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加强声誉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分行应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比照总行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行各部门及支行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持续、充分、有效地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各分行负责人为本单位声誉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声誉风险的监测、识别、报告、控制。
第三章声誉风险事件的内容及声誉风险分类第十四条本行对声誉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分别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第十五条本行声誉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这些风险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并在坊间流传、网络传播、媒体报道等,给本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一)社会公众或本行员工聚集到本行工作场所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等事件。
(二)已经发生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挤兑的事件。
(三)本行工作人员被绑架或限制人身自由,内部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或其他不明原因外逃、出走、失踪、死亡的事件。
(四)本行遭遇不法分子抢劫、盗窃、诈骗,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
(五)本行商业秘密被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媒体可能或已经进行了报道。
(六)因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系统中断,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引发客户投诉的事件。
(七)日常经营中发生大额差错,当天无法查实、追回或更正的事件。
(八)内部工作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违法违规,如违法违规放贷、拆借、超越授权权限承办各类业务等。
(九)外部评级机构对本行的评级降级,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以及内外部审计报告和监管部门合规检查报告等暴露出来的声誉风险因素。
(十)内部组织机构和人事变化、政策制度变化、财务指标变动、系统调整等可能存在的声誉风险因素。
(十一)其他引起媒体、公众高度关注,从而引发对本行的不利评价或批评报道事件。
第十六条根据声誉风险来源的不同,将声誉风险分为舆情监测部门监测发现的声誉风险和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的声誉风险。
第十七条根据声誉风险事件的扩散范围、危害程度、可控性和紧急程度等因素,将声誉风险分为重大声誉风险、一般声誉风险、关注类声誉风险3类。
第四章声誉风险的监测、等级认定及报告第十八条事发分行(含营业部)负责对本单位出现的声誉风险事件或负面舆情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进行监测和风险等级的初审,并根据风险事件可能对本行声誉造成的影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负责舆情监测及其引发声誉风险的风险等级审定,在舆情监测中建立舆情监测台账,做好舆情记录,发现与本行有关的负面舆情,要在及时核查真伪后认定风险等级,并根据舆情对本行声誉的影响程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
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领导小组可对声誉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负责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事件引发的声誉风险的预警,并根据声誉风险事件可能对本行声誉造成的影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当声誉风险事件涉及多个条线管理部门时,由事发分行或总行部门确定1个主送的条线管理部门,抄送其他部门;由主送的条线管理部门进行声誉风险报送。
第二十二条分行所辖机构发生声誉风险的,要在30分钟内向所属分行口头报告,并在半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邮件系统递交报告。
分行或总行部门在接到声誉风险报告或自身监测到声誉风险后,要在30分钟内开展风险调查、核实、风险等级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声誉风险报告路径及时间要求(一)关注类声誉风险情况各分行发生关注类声誉风险的,分行综合管理部30分钟内请示总行综合管理部,确认关注类负面舆情等级,并立即报送分管行领导、分行风险管理部和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且在总行综合管理部的指导下于12小时内提交书面核查报告,说明事件实际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后续进展等。
分行风险管理部接报后立即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综合管理部接报后,立即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同时,综合管理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送《舆情监测实时报告》。
(二)一般声誉风险情况1.各分行发生一般声誉风险的,分行综合管理部15分钟内请示总行综合管理部,确认一般负面舆情等级,并报告分管行领导、分行风险管理部和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且在总行综合管理部的指导下于6小时内提交书面核查报告,说明事件实际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后续进展等。
分行风险管理部接报后,立即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综合管理部接报后,立即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同时,综合管理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声誉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送《舆情监测实时报告》。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规定在事发12小时内向银监局办公室和对口监管处室“双线”报告,并根据舆情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