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94889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 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 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惠民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
《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五是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是提出了声誉风险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的协调和引导。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持续审慎地加强声誉风险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全面风险控制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X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有效维护经营活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主要包括媒体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恶意歪曲本行形象的负面报道;本行商业秘密被媒体知悉,可能或已经进行了报道;在经营、管理或服务中出现了突发事件,引起了媒体关注或已经被媒体报道等。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本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指识别、监测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通过主动、有效的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风险事件的妥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本行、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是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做好舆情搜集、研判,排查、分析声誉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信访事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培训和奖惩;相关信息的管理,记录和存储;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是本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应把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部门(支行)的日常工作当中,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监测、识别、评估、预警、报告和处置声誉风险。
第二章管理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第五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维护本行社会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声誉事件对本行、客户、同业银行、股东、投资者和银监部门等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⒈引言⑴背景⑵目的与范围⑶定义和术语解释⒉声誉风险概述⑴定义⑵声誉风险的重要性⑶声誉风险的来源⑷声誉风险的影响⒊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框架⑴责任与领导⑵风险识别与评估⑶风险监测与控制⑷风险应对与应急管理⑸总体风险管理与内控⒋声誉风险管理的关键流程⑴风险识别与评估流程⑵风险监测与控制流程⑶风险应对与应急管理流程⒌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⑴内部文化建设⑵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⑶客户关系管理⑷产品与服务质量管理⑸风险溢价与保险⑹外部合作与伙伴关系管理⑺媒体与公众关系管理⒍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估⑴内部审计⑵外部审计⑶风险评估与报告⒎法律法规及合规事项⑴相关法律法规概述⑵合规要求与措施⑶外部监管与处罚案例分析⒏附件⑴声誉风险管理常用模板⑵相关数据与报表样例⑶其他补充材料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声誉风险评估模板、风险监测报表、危机管理计划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因不可预见的事件或行为导致公众对其信誉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⒉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通过调查和分析可能存在的声誉风险,预测其可能对银行声誉造成的影响并评估其严重程度。
⒊风险监测与控制:商业银行通过定期监测声誉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加强对声誉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⒋风险应对与应急管理:商业银行在发生声誉风险事件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危机管理,以最小化声誉损失。
⒌总体风险管理与内控: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和强化整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声誉风险管理,以确保银行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全文结束 \。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第三条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篇: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臵,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臵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臵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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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
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