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京人防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69号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报审、审批、测绘、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1 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1.1防空地下室应计算下列面积指标:a)建筑面积;b)防护区建筑面积;c)附属建筑面积;e)防护单元建筑面积;f)防护单元掩蔽面积。
1.2 建筑面积为防护区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之和。
1.3 防护区建筑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由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1.4 附属建筑面积:按结构位置可分为附属地上建筑面积,附属地下建筑面积。
1.4.1附属地上建筑面积由地面管理用房、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物资提升井出地面部分建筑面积组成。
1.4.2附属地下建筑面积由主要出入口及通道地面以下部分、物资提升井地面以下部分和战时通风竖井建筑面积组成。
1.5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建筑面积。
1.6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口部建筑的建筑面积。
1.7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江人民防空办公室

ZJSP41-2011-000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12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四)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京人防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48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现将《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第四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有限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内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的空间。
主要包括:水箱、集水坑、污水井、隔油池、早期坑道、地道。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六条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等。
第七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2020年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完善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指导人防工程设计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
4.传真:************
5.登陆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在“政
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2.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起草说明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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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标准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确定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至今为止,国家人防办没有出台过关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我省之前基本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代替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执行。
随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推进,《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实施,民用建筑项目要落实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竣工验收等要求,急需我办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制定依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三、起草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防护单元概念认识普遍一致,但防护单元以外的出入口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各地理解不同,存在较多争议。
个别地方引起过法律诉讼,要求把出入口部分计算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河北、山东省人防办出台了地方标准规范,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包含出入口部分,以及计算方式,但该方式复杂繁琐不易执行。
省人防办也认为出入口部分应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经过充分科学比选多种类型、战时功能,结合省内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规模,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合理划分每个出入口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部分,逐个验算、核实、统计及汇总得到了按照平均比例的结果,附表见后。
再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调研,一致认为该结果比例科学合理,简单易行,能有效统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因涉及防空地下室不动产登记事宜,经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该贵州省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没有意见。
经省人防办研究决定发布实施。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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