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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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

(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明确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县安监局委托开展执法工作;

(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

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监办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县政府授权或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司法所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广播站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民企办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第十三条教育办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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