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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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实训

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1、提取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例】某公司在市区,2017年4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建立在实际缴纳增值税基础上的,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城建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现金、应收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申报案例:

【案例一】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万元,2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8万元,3月食品应税销售额1.7万元,本季度食品应税销售额8.5万元,全部为自行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二】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万元,2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8万元,3月食品应税销售额1.7万元。本季度食品应税销售额8.5万元,全部为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案例三】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万元,2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8万元,3月食品应税销售额2.7万元。本季度食品应税销售额9.5万元,其中5万元为自行开具发票,4.5万元为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案例四】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万元,2月食品应税销售额3.8万元,3月食品应税销售额2.7万元。本季度食品应税销售额9.5万元,全部为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案例五】2016年5月10日,某市小规模纳税人A转让其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得收入305000元,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为200000元,5月20日以100000元购入金融商品B,并于5月31日卖出,卖出价254500元。当月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价款490元,缴纳技术维护费330元。该纳税人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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