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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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任丘市汇源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任丘市汇源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3.管理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3.2.技术检验室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

识产品检验状态。

3.3.原料、产品储存装置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3.4.生产部负责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包装管理

4.1.1.供销部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

装物包装。

4.1.2.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

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4.1.3.包装前生产装置或产品储存装置必须对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检

查,凡桶、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或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4.1.4.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其它品

种时必须刷洗干净,更换产品标志,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4.1.

5.包装时,不允许掺杂批次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品,包装液体产品时,

不允许一边包装一边进料。包装结束后,密封容器封盖,并进行单件包装产品的额定重量抽查。

4.2.产品标识管理

4.2.1.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

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4.2.2.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4.2.3.进厂化工原料经技术检验室检验后,原料储存装置按质量管理部门

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4.2.4.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

投入生产。

4.2.

5.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

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4.2.6.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

易于识别。

4.2.7.最终产品入成品库后,成品库管理人员应按技术检验室出据的产品

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

4.2.8.产品出厂时,技术检验室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

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4.2.9.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

隔离存放。

4.2.10.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

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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