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省份。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绿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山东省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化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园林绿地资源,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3.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状况,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工作。
2. 生态优先:保护原有植被,倡导生态绿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积极利用城市绿地资源,推广节水灌溉和节能照明设施。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四、城市绿化管理的措施1. 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包括城市绿化布局、绿地建设规划、绿化景观设计等内容,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 绿化建设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建设各类公共绿地和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
3. 绿化养护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保持绿地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4. 绿化宣传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5. 绿色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城市绿化管理监督机制,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结语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科学规划、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管理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山东城市。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辛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城市建设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辛政规〔2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0日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当地村庄绿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农田林地保护工作。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市水务局或管理单位负责渠道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绿化。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绿化行为,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化管理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工作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规划和设计第五条绿化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绿化用地,确保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指标。
第六条绿化设计应根据绿化目的、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注重生态效益、观赏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绿化空间的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注重绿化与建筑、道路、水体等环境的协调。
第八条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绿化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绿化建设和施工第九条绿化建设应按照绿化规划和设计进行,确保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绿化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绿化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绿化施工应注重植物保护,避免破坏原有绿化植被,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生态平衡。
第四章绿化养护和管理第十三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按照绿化施工质量标准进行,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和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包括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清洁等工作。
第十五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绿化植物的生长状况和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型农药和肥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绿化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绿化保护应加强绿化植物的养护和管理,防止绿化植物遭受破坏。
第十八条绿化保护应加强绿化用地保护,防止绿化用地被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绿化利用应合理利用绿化资源,开展绿化旅游、绿化教育等活动,提高绿化效益。
最新小区绿化管理办法

最新小区绿化管理办法
截至2021年,最新小区绿化管理办法如下:
1.绿化管理单位:小区绿化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绿化
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2.绿化规划设计:小区应当制定绿化规划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批准。
绿化设计应当合理,符合生态和环保要求。
3.绿化建设管理:小区绿化工程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团队负责
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质量。
4.绿化养护管理:小区绿化应当定期进行养护管理,包括浇水、修剪、清理、施肥等工作。
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季节特点和植物需求
合理安排。
5.绿化费用管理:小区绿化费用应当纳入物业费用,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和公示。
居民有权了解绿化费用的使
用情况。
6.绿化保护管理:小区应当加强对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如有损坏或者病虫害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7.绿化信息公开:小区绿化信息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开,包括绿
化规划、建设、养护、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以上是最新小区绿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具体实施细节可能
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和管理情况而有所差异。
小区楼顶绿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楼顶绿化管理,改善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楼顶绿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楼顶花园、屋顶绿化平台等。
第三条小区楼顶绿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小区楼顶绿化管理工作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楼顶绿化管理制度,报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楼顶绿化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楼顶绿化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楼顶绿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楼顶绿化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实施楼顶绿化建设、养护和更新;(三)定期对楼顶绿化进行检查,确保绿化设施完好;(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绿化建设与规划第七条楼顶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尊重业主意愿,尊重历史和文化;(三)注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四)考虑楼顶承重和排水条件。
第八条楼顶绿化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化面积和布局;(二)植物种类和配置;(三)绿化设施配置;(四)养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楼顶绿化进行规划设计,并报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绿化养护与管理第十条楼顶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植物生长良好;(二)及时清除杂草,防止病虫害发生;(三)维护绿化设施,确保其完好;(四)保持楼顶绿化整洁,营造优美的环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楼顶绿化进行检查,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楼顶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绿化布局和植物种类。
小区绿化维护管理办法

小区绿化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绿化维护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绿化区域及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小区绿化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专业维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业主、物业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参与小区绿化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绿化成果,共同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维护管理职责第五条小区业主大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小区绿化维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物业企业负责小区绿化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二)绿化设施的清洁、维修和更换;(三)绿化区域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四)其他与绿化维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小区绿化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维护管理措施第八条物业企业应当制定小区绿化维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保持植物形态美观、生长健康。
第十条物业企业应当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合理施肥、浇水,确保绿化植物茁壮成长。
第十一条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清洁、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物业企业应当加强绿化区域的巡查,发现破坏绿化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绿化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的绿化意识和维护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企业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企业未履行绿化维护管理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督促,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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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绿化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精选篇1)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
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
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3)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8)装修要礼貌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
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由职责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
对进取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与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
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工作流程1、浇水:根据不一样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2、施肥: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于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以植物品种及生长情景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
5、除虫: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及时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害高发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能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禁止任何人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加强宣传教务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毁坏,做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由于草坪仅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精选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
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
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
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
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