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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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

对策分析

摘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目前全面推行,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存在各种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以及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的“疲软”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不足以及农村农民自身的各种问题。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制度和农民不愿参加的最根本原因,以及政府如何在制度建设中更好地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关系到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的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的落后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进步与发展,而且我国也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尤为重要。所以就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做简单分析。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1.1老龄化加快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加凸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目前我国已有百岁以上的老人1.78万人。在我国人口中,80岁以上

的高龄老人成为增长最快的一个群体。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从768万增加到了1199万,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 4.56%远远高于我国老年人口和总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预计到2020年,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增加到2700万,占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上升到19%。81%的高龄老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在洗澡、穿衣、上厕所、吃饭等方面,16.7% 的人或多或少需要他人的帮助,5.1%完全依赖他人。并且随着城市化不化的加快和农村社会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这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

1.2社会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使得传统以家庭养老方式发生微妙变化

养儿防老,家庭赡养一直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因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生产中,经济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家庭自然承担着赡养老人的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分工为特色的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被打破了,家庭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逐渐成为4—2—1的家庭结构,农村的养老观念也在日益改变,养儿防老的思想传统也在逐渐变化,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而向城市转移和农村家庭离异现象增多,单亲家庭越来越多,表明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开始需要社会来承担。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面过小,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这样就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个人根本无力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连温饱也无法解决的部分农民来说这种筹资方式就将他们完全排斥在外,因此是“保富不保贫”。穷人不能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凡达到了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坚持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较为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和群体自愿参加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养老保险的大多数地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

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的农民则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

2.1国家在社会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轻,导致目前农村养

老保险很难成为社会保险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出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家责任具体包括如下:立法责任。当前,我国养老保险领域中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缺失、法律法规不统一及监察执法手段不足有关。因此,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应抓紧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和配套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依据。财政责任。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组成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中,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导者和责任者应当是政府。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养老保险的资金具有多元化的来源,但政府的财政补助在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也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总支出中的"大头"。因此,公共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既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目前,在财政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是经常性、稳定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例如,2005年

我国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但用于养老保险的投入只有544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 1.8%左右,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4万多亿,但用于养老保险的投入为774亿元,比例上没有什么变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的分析,目前我国养老金的缺口为2.5万亿,相当于近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这就意味着若干年后,将出现一大批人处于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困境。其次,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财政方面责任不清,特别是省级统筹环节缺失。在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中,2005年中央财政占83.6%,地方财政不足20%;2006年中央财政占79.7%,地方财政刚过20%,6但到目前,省级统筹仍然不能实现。再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存在漏洞,效果不理想,挤占、挪用、空转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政府信用危机和民众积怨。

在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不能落实,将导致潜在的购买力无法转化为现实。公民养老无着、后顾之忧太多也就不敢消费。这连带地将会导致国家的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贸出口,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运行。7由此可见,通过构建由国家公共财政而建立起制度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性杠杆。没有这个东西,构建和谐社会就很难从上层建筑的空间领域落到经济基础的实地上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首先都必须确立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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