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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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区法律规定解析

生态保护区法律规定解析

生态保护区法律规定解析生态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维护生态安全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明确生态保护区的法律规定,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对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根据我国《生态保护纲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生态保护区的设立需要经过科学调查、论证和评审,并经过政府批准。

设立生态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二、生态保护区的管理生态保护区的管理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时也需要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助。

生态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计划和措施,包括生境保护、物种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

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为了确保生态保护区的有效保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限制和禁止采矿、采伐和开垦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同时,生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确保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此外,对于非法捕猎、非法捕捞、非法捕猎、非法捕捞等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四、生态保护区的修复和重建如果生态保护区发生了严重的生态破坏,需要及时采取修复和重建措施,使其恢复到正常的生态状态。

修复重建工作需要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同时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

修复重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

五、生态保护区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对生态保护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违法行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状况和保护效果。

监督和评估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生态保护区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自然环境: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重要的历史、文化、民俗、宗教等传统要素,保护历史建筑、古迹、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艺术、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在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推动旅游业、乡村发展等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加强科学研究与教育: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是为了实际的保护工作,也是为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

5. 强化制度和法律保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运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保护区的长期稳定运行。

解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解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解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实践已经走过10余个年头,从2007年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开启了新的篇章。

10余年来,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实践成绩显著,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中国的许多区域得到迅速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

为了推进文化生态区保护,原文化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规范工作并在规划编制方面做到相对统一。

今天,基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向着深入和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建设与实践基础上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之精神而制定的,包括总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4章共38条。

《办法》目标明确、理念清楚,融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突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整体性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它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办法》强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目标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

所谓“遗产丰富”是指本区域内的各种类型、各个级别的非遗项目丰富多样、资源蕴藏丰富多样;而“氛围浓厚”则是指通过建设,使更多人认知、认同非遗,并且自觉主动地参与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特色鲜明”是指区域内项目和蕴藏的非遗资源应包括多种文化形态,与其他区域差异明显,具有鲜明的地方或民族特色;“民众受益”更是从发展是为了人民出发,让非遗保护与脱贫致富、提高民众收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在一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验交流材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验交流材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验交流材料尊敬的与会代表,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此向大家分享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希望能够与大家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该项目旨在将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倡导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一批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建设经验。

首先,要注重生态保护。

我们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方式。

我们加强对区域生态状况的调查和监测,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湿地恢复、植被修复和水质改善等,全力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恢复。

其次,要注重文化传承。

文化是国家的瑰宝,是保护区的核心资源。

我们通过整理和传承当地的传统文化,弘扬民俗风情,加强对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和修复,提升文化资源的价值和影响力。

同时,我们还注重培养和传承文化传统,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文化活动,使文化生态保护区成为文化交流、传统艺术展示和人文景观的重要平台。

第三,要注重社会参与。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我们积极宣传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和意义,组织市民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同时推动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保护区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最后,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不仅仅是一时之功,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们强调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制定了长远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推动保护区内旅游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打造可持续的经济模式。

同时,我们也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推动保护区的绿色发展。

以上就是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经验和成果。

通过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保护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施方案

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施方案

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施方案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我们意识到了文化生态的重要性,因此决定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该保护区的目标是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划分与管理1. 区域划分:根据文化价值和生态敏感性,将保护区划分为不同区域,例如文化遗产核心区、生态保护区、民俗村落等。

2.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包括资源保护、社区参与和文化传承等工作。

三、资源保护与修复1. 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严格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加强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控制开发和改建活动。

2. 生态保护:加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

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濒危动植物和自然栖息地。

四、社区参与与教育1. 社区参与:鼓励当地居民和相关利益方参与保护区的管理与决策。

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当地社区的对话和合作。

2. 文化传承教育:开展相关活动,提高公众对本地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对传统手工艺、民俗等方面的培训和推广。

五、宣传与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推广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的成果和价值,吸引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到保护区的工作中。

六、评估与监测建立科学的评估与监测体系,定期评估保护区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七、经费保障与合作确保保护区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开展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积极寻求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施工作。

以上是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施方案,我们将以此为指导,全力保护和传承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能够为后代留下一个繁荣、可持续的文化生态环境。

申报指南——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申报指南——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申报指南——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

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02所需材料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五)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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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第1号部令,发布了首个部门规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出台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探索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

十多年来,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10多年探索和实践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文化领域取得一批开拓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表明要继续高扬改革旗帜、锐意进取创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38条具体条款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

比如: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其中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是近4年来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国参与高校共计举办研培班590余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加上各地组织开展的延伸培训,共计覆盖传承人群7.1万人次。

通过非遗保护与现代教育的跨领域融合,按“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培养原则,使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产品设计、制作能力、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一批优秀学员成为各地非遗保护传承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不断涌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探索出一条“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在管理办法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采用了“动态管理制度”,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奖惩分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突出整体性保护
“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晋中、太原、吕梁三市19个县(区、市)建立的,文化区域概念上被泛指为“大晋中”。

其文化具有历史典型性、资源多样性、遗存传承性,在中华民族文化格局中占有突出地位,是华夏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和
重要组成部分。

徽州“一府六县”,是徽州文化孕育和发展的主要空间。

“徽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跨安徽和江西两省,在“徽州文化圈”涉及的地缘范围,开展以非遗保护为主、全面的整体性保护工作。

打破条块分割障碍,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以开放性、系统性思维建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突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从项目化到整体化,避免了碎片化、单一化管理,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在北京大学教授高丙中看来,只有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不管是否被列为保护项目,都能受益,都可以在大环境中百花齐放、千树竞秀。

为了保证“整体性”的实现,在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为此,《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第三章“建设与管理”中,用了17项条款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从“传统管理”提升为“现代治理”。

强化文化传承发展的特点
“文化生态保护区与经济领域的自然保护区概念如出一辙,区域性保护的理念是一致的,系统性发展的做法是一致的,构建生态系统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林继富在研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后表示,这个《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充分考虑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保持文化的底色和特色,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努力平衡好几个关系:既强调政府引导,又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意愿;既要滋养保护,也要合理开发;既要赓续传承,还要发展振兴;既要尊重中华文化的共性,也要体现不同区域的特色;既要有外部支持,更要激活内生动力,夯实当地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司长陈通表示,希望《管理办法》能“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历史上,传统工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遍布城镇村庄、关联千家万户。

如今,传统工艺在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就近就业、居家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助力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

”贵州省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龙佑铭十分关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关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精准扶贫的内容。

他介绍说,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近年来建立非遗工坊,搭建合作平台,带动传承人群与设计师和企业对接,有效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助力脱贫攻坚。

“好政策、好办法的最终目的是让民众受益。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叶水云近年来创办研究所,将教学成果转化为民族工艺品,并根据实际情况,招收当地苗族、土家族农村妇女教她们织锦,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问题,改变家庭贫困的情况,她体会:“有了就业和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才会越来越好,愿意传承手艺的人才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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