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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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顾问合同客户名称:

XXX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企业管理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前言:

本合同签订的目的:为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及成功融资方面清除实质性障碍;从法律、财务的合规性,从融资的实操以及公司未来成长性等实操方面,对企业进行前期孵化和顾问指导。以此为目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总体约定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顾问综合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法律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融资对接服务和营销策划的咨询服务。

第二条管理顾问期限

本合同约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顾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顾问协议。

第三条管理顾问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管理顾问费用为人民币元,甲方应在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管理顾问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管理顾问服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如甲方需乙方在乙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提供顾问服务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三)对于乙方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等工作成果,甲方应当及时查收并进行书面反馈,如甲方未及时反馈造成相应事项的延误或处理不当,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有责任对顾问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顾问意见、建议或者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失职行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给与保密;

(二)诚实、尽责地对管理顾问事项进行处理;

(三)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违法请求服务事项,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乙方指派律师或律师助理具体负责甲方相关法律顾问

服务事宜。

第七条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为:

1、通过当面或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口头咨询回复;

2、通过电子邮件、函件等方式进行书面回复;

3、应甲方要求,前往甲方经营地点或者第三方地点进行即时处理。

在第3种服务方式情形下,由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长途交通与食宿等费用。

4、双方约定第3项服务方式一年不超过3 次(不包含首次尽职调查);超过次数,甲方除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长途交通与食宿等费用外,还应当按照300元/天/人的标准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出差补贴。

第八条甲方应当指定为法律顾问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与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

(1)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包含技术性和专业性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与咨询,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防范法律风险;

(2)为甲方审查各类重大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的对外、对内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3)为企业债权债务的安排与重组提供法律意见,为甲方制订清收债务的方案并全程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为甲方企业融资、公司并购等提供法律风险分析。

2、企业上市前规范和辅导

(1)整合券商、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及投资机构资源,为甲方提供挂牌、融资条件、融资实操、法律要求等综合信息咨询;

(2)为甲方企业股改提供法律意见;

(3)为甲方企业规范运作并达到挂牌要求提供口头法律咨询和意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法律事务

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供各类法律事务的口头咨询;

第十条应甲方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还可以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2)参与甲方并购、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上述法律事务咨询免费,但具体委派律师参与需按照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全额支付管理顾问费后三十日内(或按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工作人员对甲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按照新三板的要求、以及机构投资者对企业法律问题合规性的要求,对甲方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甲方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建议并出具顾问意见书。

第三部分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二条乙方指派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按照投资机构和新三板的要求具体负责甲方相关财务顾问服务事宜;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

(一)指导甲方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协助甲方招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

(三)逐月对甲方的记账、报账、纳税申报等工作给予指导;

(四)对甲方业务核算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费成本;

(五)不定期举办财务管理的培训讲座;

第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方式如下:

(一)每月与甲方财务人员进行口头或者书面沟通与指导;

(二)通过财务尽职调查梳理甲方的财务历史沿革,提出指导及改进意见;

(三)应甲方要求,前往甲方经营地点或者第三方地点进行即时处理,由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长途交通与食宿等费用。

(四)双方约定该项服务方式一年不超过3 次(不包含首次尽职调查);超过次数,甲方除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长途交通与食宿等费用外,还应当按照300元/天/人的标准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出差补贴。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指定为财务顾问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与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应甲方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还可以为甲方提供如下财务服务:

(1)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财务事务;

(2)参与甲方并购、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上市等专项财务事务;

上述财务顾问事务咨询免费,但具体委派会计师参与需按照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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