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重点问题期末复习资料复习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1)价格固定协议(是指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安排。其中,关于“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安排,根据欧盟竞争法的实践,一般是指企业间关于支付期限或者供货条件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安排)

(2)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也叫数量卡特尔);

(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可以简称为分割市场协议,主要涉及两种行为:一种是分割销售市场,另一种是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也可简称为联合抵制协议,联合抵制是指同行业的一些共谋者出于将特定竞争驱逐出市场的目的,而集体拒绝与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共同采购协议(也称联合购买协议,或直接成为购买协议,是指若干企业间为联合购买某种产品而订立的协议)或共同销售协议(也称联合销售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在产品的销售与促销方面进行合作而订立的协议)、信息交换协议(是指处于竞争状态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订立协议,约定相互交换或传递其各自的商业信息)。

2.简述不正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5)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3)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只是的权利,又称获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0)远程商品交易的反悔权(又称撤回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4.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也可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利(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各个税收要素相对应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环节,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故税收要素确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5.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行政管理关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行政法强调的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国家权力本位”。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

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那种行政隶属关系。行政法主体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6.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产品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只有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比如外力的破坏、受害人的故意等,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7.简述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5)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6)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

8.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