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援助制度(一)
试论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1)论文

试论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1)论文[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在中国实施多年,作为政府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作为制度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也存在自身的困境。
法律援助具有宪法实践属性,因此,在宪政视野下剖析和解决法律援助问题,探寻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宪法;宪政;政策偏好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推行多年,它和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一样,被列入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有限政府”理论的意义上,这种公共财政行为,已经将法律援助纳人宪政范畴进行实践。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政策博弈的过程。
也是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其中蕴含的制度设计意义不可小觑。
法律援助从(政府)行为到(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具有宪法意义和宪政效应.它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宪法实践属性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
法学界一般认同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概念定义,即“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因此,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法律援助不只是保障人权、公民权的途径,其本身也属于人权、公民权的范畴。
法律援助的实践,不因尚未实现宪法上的规范性而有所减灭。
也正是这一实践,反映了宪法的适应性和实践理性。
不过,法律援助具有的宪法实践属性,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的实践,而是回归到人权保障的意义上。
作为宪法性行为,先于规范(如宪法文本)和规范救济途径(如违宪审查)而在实践中存在,践行宪法理念.使得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治理这两个层次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
法律援助既贴近公民生活,又触及政府行为的决定生发机制——财政。
确定法律援助作为宪法实践的属性.突破了以往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研究宪法实践的单一维度的思考模式,是宪法适应性的最好注脚。
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重要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上的相关问题,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不利于全社会形成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共同认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1995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并且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后在1996年司法部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条例》是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涉及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法规。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且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向政府获取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次新的立法。2005年以来最高法也出台了许多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并且在以后的多年发展中,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不断进步豍。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缺乏沟通和合作。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上来说,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显得没有权力和权威,援助对象也会对其援助行为抱有质疑的态度。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一个有力度的立场去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开展援助工作。即使被追诉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会以其他理由予以拖延。绝大部分案件是在移交法院后才采取法律援助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法律援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在各个国家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无论他们的经济条件如何。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一些成功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对其经验进行借鉴。
一、缅甸法律援助制度缅甸是一个拥有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其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缅甸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推行“不问贫富、普惠司法”的理念,实现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渴望。
缅甸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每个需要援助的人都能够方便地获得援助。
此外,缅甸还建立了一支由律师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可及性,并加强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英国的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Agency)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该机构致力于确保有需求的人们能够获得质量高、公正公平的法律援助服务。
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在资金支持、律师招聘和质量监督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
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经济援助,以支付其法律事务的费用。
同时,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要求参与法律援助计划的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受援者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加拿大公民法律援助加拿大的公民法律援助计划为有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
该计划涵盖了刑事、民事和家庭法领域的法律援助,确保人们的基本法律需求得到满足。
加拿大公民法律援助计划的特点之一是其广泛的服务网络。
该计划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为不同地区的人们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加拿大公民法律援助计划还注重对律师的培训和评估,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的管 辖 以属 人 管 辖 确立 . 由 申请 人 住 所 地 或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管辖 此外 . 法律援助的级别管辖并不像公安 、 检察 、 法 院 系 统
有严格 限定 , 《 法 律 援 助条 例 》 第 五条 规 定 : “ 直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或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这说明 . 虽 然 我 国现 行 的 法律 援 助 体 系 已 形成 中央 、 省、 市、 县 的 四级 架 构 , 但是《 条例》 并 没 有 规定 其 上 下 级 之 间 的 领 导 与被 领 导 或指 导 与被 指 导 的关 系 . 在 管 辖
达诉求 、 维 护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的司 法 保 障制 度 。法 律 援 助 起 源于英 国 . 后逐 渐被世界文 明国家采纳 , 成 为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广 义 的法 律 援 助 还 包含 法 院 系
统 的 司 法 救 助 和 其 他 涉 及 司 法 部 门业 务 的 救 助 .如 诉 讼 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3 4条 首 次 将 “ 法律援助” 明
确 写 入 法 律 ;其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分 别 于 1 9 9 7和
f 三) 管 辖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规
定》 , 我 国 法 律 援助 以属 地 管 辖 为 主 , 同时 辅 以 属人 管辖
制 度 简介
段 翠 杰
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作者:鞠万仿胡勤志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关键词】法律援助;内涵;特点;历史演进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与的帮助”。
i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1)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的是“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都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资金保障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
《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相关的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法律实践中这部分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级妇联、消协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2)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简而言之,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故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受援对象作出符合我国法律实际的限制。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者:张育杰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05期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持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实现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相对来说我国在这方面起步就比较晚,虽然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缺陷,但有关此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完善中。
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特点及其范围论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并对其尚不完善的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45-02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司法救济制度现今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该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才第一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并且在同年《律师法》中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从其法律效力以及实践效果,该条例并未对这一制度的规范及完善发挥足够的效用。
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发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公诉案件中,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明显处于劣势。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防止国家公诉机关在诉讼中滥用权力,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一种有效维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便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论文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论文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
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
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
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
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调研报告关于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调研报告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一)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情况和静县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较为重视,20某某年和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和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该项考核如果不达标,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单位。
(二)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发挥情况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静县在执行《法律援助条件》、《新牌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同时,对老年人涉及赡养纠纷、未成年人涉及抚养纠纷、残疾人涉及劳动报酬类案件放宽经济审查条件,以上三类案件不审查经济状况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在受理案件种类中,对交通事故等常见的侵权案件种类也纳入援助范围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县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并未全面铺开,针对此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主动到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协调,使各单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形成机制,走入正轨。
3起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涉案40余人,为农民要工回60余万元工资。
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一)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情况1、咨询和案件办理情况。
20某某年,和静县办理法律援助截止11月30日,和静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1起,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43起,接待咨询380余人次,涉案金额三白六十余万元。
其中非诉案件76件,诉讼案件55件。
20某某年我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9件,民事案件115件。
其中非诉案件66件,诉讼案件63件,提供法律咨询43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余份。
20某某年,和静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3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34件,其中非诉案件77件,诉讼案件为76件,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达104万余元,提供咨询480余人次。
非诉案件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时,法律援助很难发挥维护权益的作用,因农民工要工资一般案情简单,人员众多,民众情绪激动,要求尽快解决,而法律援助中心在调解时往往力度和权威性不够,仅法律援助一家很难完成调解工作,往往并不能为农民工及时要回工资,20某某年11月,和静县13位农民工要拖欠工资,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仲裁、一审,案件至今未结,农民工至今未讨回工资,无法达成及时要回工资的目的。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一、接待制度(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
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
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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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制度(一)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司法程序的保证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公民权利义务,用以规范人们在各个社会领域里的相互关系,可以称法律社会关系。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
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概况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①对象相对广泛。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中国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②有关特殊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对最需要帮助的人优先照顾原则。
凡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
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
我国与多数国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务队伍除律师以外,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就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3、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两种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和由中心指派的社会律师共同承担法律援助业务;②是全部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并申请经费。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1、立法困境。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地方已经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立法工作还处于零乱无序状态,对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规定。
2、机构困境。
①法律援助机构未形成统一模式,缺乏规范性。
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动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种模式并存。
②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
自从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就成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级专门机构大多是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协调的机构,并非具体实施机构,而地方虽然挂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牌子,却没有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形同虚设。
3、资源困境。
①人力资源困境。
一是数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必须熟知法律,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我国符合这样标准的人员即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从数量上看,我国职业律师还不到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
二是素质不高。
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不平衡性。
②资金资源困境。
一是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相关法规将国家财政拨款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没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资金不足。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很发达,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
财力的不足,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中的明确规定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础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构、申请援助的条件、实施主体、资金来源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发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案件的县、区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援助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司法程序上的保证。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用以规范人们在各个社会领域里的相互关系,所以也称法律社会关系,法律所确定的社会关系并不自然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它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司法程序制度加以保证,英国政治家波林布鲁克曾指出:“制定法律一件易事,难的是使他们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事例也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与障碍,因公民经济收入的差异而影响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就是其中的困难与障碍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些事实而产生的。
一是随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公民政治权、经济权利和其它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益之条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权利的纷争需要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的形式加以解决。
二是法律和诉讼及非诉讼活动作为一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尚不能够被一般人所掌握和运用,社会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又是有偿的。
三是由于经济收入的差异,有一部分公民在发生法律纷争时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无力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因而形成了法定权利上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不平等的矛盾,使些人在需要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时,失去了司法和平等保护,进而又失去了程序法规定的公民平等诉讼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是从保障法律社会关系实现所必需程序制度上弥补了这些缺憾,其意义不仅在于减免了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了法律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司法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为目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国家”已被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定治国方针,我们应当按照这一方针,借鉴各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探索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保障公民法律援助制度,而且都是由政府负责实施的,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每年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支出相当惊人,美国4亿美元,仅600万人的香港,1992年于1993年度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支出的就达1.6亿港币。
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财力有限,部由政府来负担法律援助项目的开支还很不实际,因此在政府拨款以体现政府对实施法律援助就尽义务基础上,可以像其它一些社会公益事业一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接受热心这项公益事业的国内外人士的捐。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上,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在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并存。
一是由国家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减、免费用的办法,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