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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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委托方,***********,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以下称为“甲方”);

2.受委托方,,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以下称为“乙方”);

鉴于:

A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而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本合同列明的条件,由“乙方”为“甲方”制造和包装(以下简称“加工”)本合同规定的食品产品。

B “甲方”拥有与该食品产品的加工相关的特定的技术信息、工艺、配方和其它相关数据。

C “乙方”拥有加工该食品产品所必需的工厂、机器设备、专门技术和人才(以下简称“必备加工条件”);或者“乙方”保证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拥有“必备加工条件”。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其上下文清楚表明有其它含义,以下左侧的文字应按其右侧的含义解释:

1.

释时作为考虑的因素。

2.加工委托

2.1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作为加工承揽方,按本合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位于某某省某市的工厂内为“甲方”加工“产品”,“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上述加工任务。在确保和维护“乙方”为“甲方”加工“产品”而改造设备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1)本合同的签订不得妨碍“甲方”在自己的工厂制造任何产品(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在“乙方”工厂所在的(省、直辖市)区域内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制造“产品”。

2.2 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整详细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原材料标准、质量标准、各项检测检验标准和方法后,“乙方”可进行试产(试产数量为?费用由?承担),试产加工出的“产品”经双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按“甲方”订单进行正式“产品”加工。如因“甲方”提供技术参数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如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具备加工该食品产品的“必备加工条件”,则“乙方”必须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和尽一切努力,保证在20XX年XX月XX日前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双方同意:“乙方”是否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以“乙方”在以上2.2条规定的“甲方”质量保障体系评审中是否合格为标准。

如果“乙方”未能在20XX年XX月XX日前按时具备“必备加工条件”,“乙方”应当向“支付人民币圆(¥……元)作为违约金。“甲方”同时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乙方”已经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考虑不解除本合同并给予“乙方”一个宽限期到20XX年XX月XX日日,即“乙方”必须在20XX年XX月XX日日前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如果“乙方”在20XX年XX月XX日日仍然未能具备“必备加工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圆(………元)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 产品加工

3.1 “乙方”同意为“甲方”加工附件1中列出的“产品”。按照本合同,“产品”可使用附件2中列明或“甲方”随后以书面通知要使用的“商标”。“乙方”应当以其自有的劳力、设施、工厂、机器设备和其它设备等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委

托加工任务。“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加工“产品”所必需的特有模具(甲方所提供的模具数量、规格等见附件6)。“产品”所需的吹瓶模具质量必须符合SIDEL-SBO 16设备的要求。“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模具并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在10日内把上述模具完好归还给“甲方”(自然磨损除外)。任何时候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上述模具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3.2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只有在“甲方”发出书面“采购订单”的情况下,才能按照“采购订单”指定的数量与质量进行“产品”的加工。“乙方”按照“采购订单”所加工的“产品”数量与订单数量的偏差率不应超过百分之五(5%),并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附件4中列明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在加工“产品”时,应严格遵从附件4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和中国劳动法规。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向劳动者提供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3.4 双方应当建立每半年一次的评审安排,由双方共同考虑并讨论“产品”加工的数量和质量、生产性能、生产率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在评审过程中,双方应一起着手于改进生产安排以调整“产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差异。

4. “制造材料”的提供

4.1. “制造材料”:加工“产品”所需的相关“原材料”与“包装材料”的详细说明及要求应当按照附件3的规定。除附件3明确规定或由双方日后书面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之外,加工“产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乙方”提供。

4.1.1“原材料”:“甲方”负责采购附件3规定或由双方日后书面约定应由“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并提供给“乙方”。(“乙方”会将“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原材料区分开)。“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保留对“甲方”所提供的原材料的所有权。

4.1.2“包装材料”:“甲方”负责提供附件3规定或由双方日后书面约定应由“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保留对所有带有“甲方”“商标”的“包装材料”的所有权。

4.1.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时根据“甲方”提供的质量说明、规格等信息进行验收。如果“乙方”经验收发现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提供的某批“原材料”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其质量说明等规定的质量要求和规格,“乙方”应在该批“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到货并检验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以确保“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加工所必需的“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如果“乙方”未根据“甲方”提供的质量说明、规格等信息进行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甲方”提出,则“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1.4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改变、调换、更换由指定或约定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否则,如此所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生产日期延误等情况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制造材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及储存和保管:

4.2.1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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