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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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新昌县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1条规划指导思想 (1)第2条规划依据 (1)第3条规划原则 (3)第4条规划期限及基数 (3)第5条规划范围 (3)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5)第6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5)第7条土地规划总体目标 (5)第8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5)第9条生态目标 (5)第10条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6)第11条主要控制指标 (6)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第12条结构调整的原则 (8)第13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8)第14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9)第15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1)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3)第16条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13)第17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18)第五章农用地布局与规划 (21)第18条目标任务 (21)第19条农用地布局 (21)第20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22)第21条标准农田保护规划 (24)第22条耕地保护规划 (25)第23条园地布局优化与规划 (26)第24条林地保护规划 (26)第六章生态、旅游用地布局与规划 (27)第25条目标任务 (27)第26条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 (27)第27条生态、旅游用地规划 (28)第29条城镇用地布局与规划 (32)第30条调整农居点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35)第31条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的潜力分析 (35)第32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引导 (36)第八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8)第33条规划目的 (38)第34条指导思想 (38)第35条规划原则 (38)第36条目标任务 (39)第37条村庄用地整治规划 (39)第38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41)第39条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42)第40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第九章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44)第41条保障能源用地 (44)第42条统筹安排交通用地 (44)第43条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45)第44条统筹安排通讯设施用地 (45)第45条基础设施项目指标配套安排 (46)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7)第46条中心城区功能定位 (47)第47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和人口规模 (47)第48条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 (47)第49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48)第50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8)第51条城市空间用地发展策略 (49)第52条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49)第53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50)第54条中心城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51)第55条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52)第56条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53)第十一章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规划 (56)第57条目标任务 (56)第58条低丘缓坡开发规划 (56)第十二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58)第59条指标控制 (58)第60条指标分解的原则 (58)第61条指标分解的依据 (58)第62条需要分解的指标 (58)第63条乡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法 (58)第65条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61)第66条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62)第67条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63)第68条建立规划实施的经济保障机制 (64)第十四章附则 (65)第69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附件四部分组成。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解读(58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解读(58页)

2019年12月6日目录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编制和审批12规划实施管理3规划修改4在线检查501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律依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自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l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l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l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目前正实施的规划,2015-2017年国家组织对此轮规划作了调整完善。

规划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2005年开始编制的,规划期为2006-2020年。

其中,我省县、镇级土地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

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授权(委托)审批省政府委托广州和深圳市政府审批所辖范围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除广州、深圳以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省政府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所辖范围内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02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的主要内容1.确定各类用地规划指标数量和要求,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2.布局控制—划定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区、管制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3.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塔区等13个县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批复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塔区等13个县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批复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塔区等13个县区乡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16
•【字号】延政函〔2017〕192号
•【施行日期】2017.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塔区等13个县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调整完善的批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宝塔区等13个县区《关于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宝塔区等13个县区139个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期间,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政府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到2020年各类主要控制指标附后。

三、各县区要依据调整完善后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从严控制城镇、乡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加强建设用地规划审查。

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责任,加强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严格落实“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建设用地下降标准,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附件:《规划》至2020年主要指标一览表.doc
附件
《规划》至2020年主要指标一览表。

浅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

浅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

学术论坛浅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杨彦民(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云南 楚雄 675000)摘要: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缓解建设项目用地供需矛盾,全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本文以姚安县栋川镇为例,从数据来源、修改要求、修改方向、修改内容及影响分析5个方面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进行分析研究,为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提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开展规划修改的文件或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布局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1]。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理作用,对规划修改的各项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合理性、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进行分析,提出符合经济发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保持规划的现势性和合理性。

本文在“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公众参与、保护耕地”等原则的指导下,对姚安县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修改进行全面分析,保障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结果科学合理。

1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1.1 研究区概况全镇辖4个居委会及17个村委会,2018年末,全镇总人口93932人,其中城镇人口36861人,乡村人口57071人。

2018年栋川镇农用地15101.7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3.89%;建设用地2189.1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2.16%;其他土地711.9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95%。

1.2 数据来源(1)规划基期数据:采用姚安县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

(2)2018年数据:采用姚安县2018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采用《姚安县栋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文本、说明、图件及省标准乡级规划数据库。

(整理)土地规划

(整理)土地规划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

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其中,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省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和新增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土地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依据。

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实际地块上。

二、区位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某事物的区位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该事物的位置,另一方面指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空间的联系。

”对区位一词的理解,严格的说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它不仅表示一个位置,还表示放置某事物或者为特定目标而标定的一个地区、范围;②它还包括人类对某事物占领位置的设计、规划。

区位活动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行为,是人们生活、工作最初步和最低的要求,可以说,人类在地理空间上的每一个行为都可以视为是一次区位选择活动。

区位论作为人类征服空间环境的一个侧面,是为寻求合理空间活动而创建的理论,如果用地图来表示的话,它不仅需要在地图上描绘出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农场、工厂、交通线、旅游点、商业中心等)与其他客体(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的位置,而且必须进行充分地解释与说明,探讨形成条件与技术合理性。

由于其实用性和应用的广泛性,使区位活动成为人文地理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下面一起和店铺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现阶段土地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土地利用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1.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与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长远规划,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有:(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要求;(4)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次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宜按行政区划体系分级编制。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请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关于调整五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发展,我市拟对(县)市镇等五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以适应新引进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这次调整规划的原则是:(县)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变,耕地占用指标不变,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变,土地利用分区面积不变,只对建设用地布局和土地利用分区布局作相应调整。

规划调整详细情况见(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说明。

当否,请批复。

附:〖zk(〗《(县)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县)市人民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相关内容:关于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我区梅州长沙水泥厂是于1956年成立的老国有企业。

该厂由于建厂时间长、厂房老化、设备陈旧、工艺技术落后,历年来积累的债务沉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商业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商业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商业增值税的运行情况总的来看是好的。

1994年至1997年,商业增值税平均增长11 9/6,年均增收66亿元,高于1990年至1992年年均增长6.1%,年均增收18亿元的水平。

办事处关于更新车辆的请示银行区办事处关于更新车辆的请示市行:我区办现在使用的北京212型吉普车是年购入的,已使用十年,行使二十万公里,曾大修两次,耗资万余元。

事务性请示: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国务院: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

具体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奖励办法的请示销售部关于前方各处人员奖励办法的请示销售部长:销售部为调动前方各处开发主机市场的积极性,在消除各经销处开发时在资源组织、快速反应及发货等方面诸多不利因素的同时,充分体现销售部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精神,特对各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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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目录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5)一、土地规划分类 (5)二、规划基数转换 (6)三、其他规定 (8)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9)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9)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9)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10)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10)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10)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11)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12)一、基本原则 (12)二、调整要求 (12)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13)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14)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16)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17)一、布局原则 (17)二、空间管制要素 (18)三、划定要求 (19)四、成果检验 (20)五、管制规则 (21)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一) 定义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 分类1.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一)转换原则1.用途管制原则。

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

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

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

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致。

(二)转换方法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1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附表1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

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1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

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附表1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三)应用处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经校核转换后作为规划基数。

转换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有较大差异的,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为原则,首先立足于本行政辖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但各省(区、市)规划目标不变。

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和违法用地,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标注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其他规定(一)依据土地规划分类进行基数转换,应经有关程序审定。

(二)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一致性。

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变化,需说明调整情况,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审定。

(四)各地应结合基数转换工作,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汇总,分析核实基本农田落实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五)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按照以下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

(三)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四)布设基本的动物、植物通道,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

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

线性基础设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

(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穿插布局,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

以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

在城市内尽量分散、均衡布设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三)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一)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

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二)鼓励在城市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三)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

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

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

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一)调入的基本农田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一)检验分析要求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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