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活中我们会遇到共同诉讼,⼀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双⽅均由⼀⼈组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中的⼀⽅或者双⽅会有两⼈或者两⼈以上,当被告⼀⽅⼈数不⽌两⼈时,被告⼀⽅的当事⼈称为共同被告。
那么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发⽣效⼒。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该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较常见的是将⼀⼈同时致数⼈损害⽽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有⼈认为,被损害的数⼈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的同⼀侵权⾏为所致。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
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广泛的最高的权威,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工程合同必要共同诉讼人

工程合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在法律上,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在同一诉讼中,因为共同的利害关系而一同起诉或被诉的多个当事人。
在工程合同中,如果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诉讼的发起者或被告,而共同诉讼人条款则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合同中共同诉讼人条款的范本:【共同诉讼人条款】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共同诉讼人"指甲方、乙方以外的,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条诉讼通知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或乙方拟提起诉讼时,应当在提起诉讼前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及其他可能的共同诉讼人。
第三条参与诉讼任何被识别为共同诉讼人的第三方,有权在接到诉讼通知后,选择是否参与该诉讼。
若选择参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共同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与甲方和乙方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质证、陈述意见等。
同时,共同诉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包括遵守法庭程序、尊重法庭判决等。
第五条诉讼结果的效力对于共同诉讼人参与的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甲方、乙方及所有参与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未尽事宜对于本条款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及共同诉讼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共同诉讼人条款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框架,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一条款,以便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行事。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法院在处理诉讼赔偿案件,通常只有⼀个原告和⼀个被告,但是特殊情况下,或许会出现⼆个以上的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了共同诉讼⼈。
那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处理⽅式如下:
⼈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
⾸先要认清⼀审审判的定位,履⾏好⼀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各种证明⼿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进⾏了重⼤调整,最⾼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审法院、还有部分⼀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审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规定了这样⼀个相对细化的反⾯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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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
一、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二、民事诉讼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
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能提起第三⼈撤销之诉吗《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属于当事⼈的范畴,⽽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第三⼈属于第三⼈。
因此,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诉讼地位,只能是当事⼈,⽽不可能是第三⼈,其未参加原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案外⼈的概念,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第三⼈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当事⼈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其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式对⾃⼰的权利进⾏救济。
此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概念相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共同诉讼⼈,不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当事⼈。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权利规定两种保护程序:1、在执⾏程序中,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提出执⾏标的异议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27条规定,案外⼈对驳回其执⾏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六个⽉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申请再审”。
2、在执⾏程序之外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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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1.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
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
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相关真题】
(03.卷三.单.26)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旗子生病急需用钱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
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
第53 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民诉意见》
43。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7。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0。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2。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3。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54。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5。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56。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