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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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活中我们会遇到共同诉讼,⼀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双⽅均由⼀⼈组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中的⼀⽅或者双⽅会有两⼈或者两⼈以上,当被告⼀⽅⼈数不⽌两⼈时,被告⼀⽅的当事⼈称为共同被告。

那么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发⽣效⼒。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该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较常见的是将⼀⼈同时致数⼈损害⽽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有⼈认为,被损害的数⼈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的同⼀侵权⾏为所致。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首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

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其次,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再次,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共同诉讼制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而参加这种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人就称做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或是共同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法律关系和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人诉讼标的所做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另外一人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两者相比:一,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三,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差别: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1、共同起诉: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原告方 应当以共同起诉的方式参诉;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原告方 可以用共同起诉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的 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
2、共同应诉:
•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起诉, 必要共同被告方应当以共同应诉的方式参诉;
•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被告方可 以用共同应诉(答辩)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 的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共同危险
• 共同危险,指数人分别实施了可能会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 他人具体损失,但无法确定是由哪个行 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将所有实施可 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 作为共同诉讼人。
举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
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
(一)界定
•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到原、被告间 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 讼,属于诉的合并的一种类型。
(二)分类
分类标准:参诉依据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
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 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 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法院在处理诉讼赔偿案件,通常只有⼀个原告和⼀个被告,但是特殊情况下,或许会出现⼆个以上的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了共同诉讼⼈。

那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处理⽅式如下:
⼈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
⾸先要认清⼀审审判的定位,履⾏好⼀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各种证明⼿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进⾏了重⼤调整,最⾼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审法院、还有部分⼀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审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规定了这样⼀个相对细化的反⾯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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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分析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分析
用必要共同i帚汝的所有案件;另一方面,其对“诉 讼标的共同”内涵的理解与所列举的种类之间也存 在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将诉讼标的共同与权利义务 共同相等同.往往以权利义务共同作为认定必要共 同诉讼的根据。即使以此为标准,‘意见》中对适 用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也存在不当之处,如在继承 案件中,当遗嘱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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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
——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甘肃兰州73∞00)
【摘
要】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刺人或义务人,当有
人未参加诉诲时.涪官奇基于。J曲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
承的诉讼。四这种归纳对诉讼标的共同的理解既没有 分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 也没有意识到“诉讼标的共同”与权利义务共同的 差异。
伴随着这种理论认识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必要共同诉讼 的案件作了九种列举。这些列举一方面没有穷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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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 利。o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并 不是共同的,而是有差别的,其也不属于必要共同 诉讼。不仅如此,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职能 作用较强,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而 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它不仅违背了处 分权原则,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 背。因为判决的既判力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程序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当事人追 加制度,既未充分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自由, 又与法院的中立地位冲突。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能提起第三⼈撤销之诉吗《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属于当事⼈的范畴,⽽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第三⼈属于第三⼈。

因此,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诉讼地位,只能是当事⼈,⽽不可能是第三⼈,其未参加原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案外⼈的概念,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第三⼈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当事⼈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其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式对⾃⼰的权利进⾏救济。

此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概念相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共同诉讼⼈,不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当事⼈。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权利规定两种保护程序:1、在执⾏程序中,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提出执⾏标的异议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27条规定,案外⼈对驳回其执⾏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六个⽉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申请再审”。

2、在执⾏程序之外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2008-04-18 22:11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共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

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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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四点: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第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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