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法院必须合一审理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追加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合并审理则参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学员问:我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解: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如果在起诉或应诉时,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应当追加当事人。
但,三大本总结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形式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请问老师,这种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还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们老师回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是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所以是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应当。
必要共同诉讼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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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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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民事的诉讼法中有一种当事人叫做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个第三人有着独立的请求权,那么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东西即不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这样才能请求独立诉讼权,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尊敬的法院负责人:我是原告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特此向贵院提交本次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起诉状,希望贵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不得不向贵院寻求司法救助。
二、涉案合同基本情况1. 合同名称:XXXX合作协议2. 合同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3. 合同双方: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4. 总合同金额:XXXX元人民币5. 合同履行地点:XXXX市XXXX区XXXX街XXXX号6. 合同履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7. 合同争议事项:XXXX三、案件事实经过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应付款项,并且存在XXX等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原告公司先后多次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方始终未能妥善解决问题。
鉴于此,原告公司不得不向贵院提起必要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应付款项,共计XXXX 元人民币;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为XXXX元人民币;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清单1.《XXXX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 XXXX年X月X日的支付凭证;3. XXXX年X月X日的通信记录;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六、质证和证人暂无质证和证人。
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八、诉讼请求本案事关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原告公司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并赔偿原告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允许多个原告共同起诉同一个被告。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的定义、意义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的定义,简而言之,是指在一起诉讼中,多个原告因为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共同起诉一个被告的行为。
与普通的起诉状相比,的主要特点在于多个原告的参与。
二、的意义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保证多个原告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某些案件中,多个原告可能与同一个被告存在着共同的法律纠纷,如果每个原告都单独起诉,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同时也可能存在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而通过的方式,多个原告可以共同参与诉讼程序,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并能够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其次,还可以避免被告由于多次起诉而遭受多重经济和精神压力。
在某些情况下,多个原告可能会有相同的诉求,如果每个原告都独立起诉,不仅会增加被告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带来被告的精神困扰。
而通过,可以将多个状诉合并为一起,减少了被告的经济精神压力。
最后,还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事实和证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多个原告可能拥有互补的证据和事实,如果每个原告都单独起诉,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信息不完整。
而通过将多个原告的起诉状合并为,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事实和证据,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的应用的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
例如,在一起事故赔偿案件中,多个受害人可能共同起诉肇事者;在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多个居民可能共同起诉污染企业;在一起侵权案件中,多个权利人可能共同起诉侵权行为人。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起诉状需要详细描述每个原告的个人信息、诉求、事实和证据,并明确说明原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起诉被告的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还需要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保护多个原告权益、减少被告负担、提供全面证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合适的案件中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的规定和程序,是提高诉讼效能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诉法第12条。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
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
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
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
4.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
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4.依法定的三种⽅式从⼈数众多的⼀⽅当事⼈中产⽣出⼆到五⼈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进⾏诉讼。
5.法院裁判对被代表的众多当事⼈有约束⼒,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适⽤该裁判。
4、特别程序的特点(⾮讼程序的特征)(⼀)由⼏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审理的对象都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很多朋友都听说过必要共同诉讼,但是不知道它具体的意思,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还存在疑问。
那么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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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法的科学性,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分类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为必要共同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以上对同⼀个具体⾏政⾏为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不服所提起⾏政诉讼。
甲、⼄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政⾏为是两个以上⾏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主体为共同被告。
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
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
这⾥所说的,同样的具体⾏政⾏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政⾏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政⾏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和更换
权限: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更换:诉讼中出现诉讼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代表人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 表人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代表人职 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 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 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二、登记
登记人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 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裁判效力 1、对于已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 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客观牵连性,数人若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 定的诉讼。
特点
1、共同诉讼人各自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可单独起
例:类似共同诉讼中,允许共同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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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2008-04-18 22:11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共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
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8、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第一,立案时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诉被告;第二,案件受理以后,由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第三,案件受理以后,由被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第四,案件受理以后,由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经常运用的两种裁决方式,虽然大家都清楚,驳回起诉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的形式,但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蕴涵着深刻的法律机理,如果不作思考和区分,很容易引起混淆,导致因适用错误而案件被发回重审。
所以,有必要对两者的特征、适用作简要的阐述。
一、驳回起诉对驳回起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定义性的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
笔者认为,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审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裁定形式;2、适用对象上,驳回起诉针对的是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3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4、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驳回起诉的着眼点不在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结论,而是对“起诉条件存在瑕疵”案件的截流。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原告”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的过高,应确保“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所以,在立案环节所把握的“本案”应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的,经审理查明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从理论上来说,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不应出现立案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
但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
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环节,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
2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如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如在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
已经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探讨,究竟驳回谁的起诉,因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实际已经不存在,此时驳回其起诉已毫无意义,笔者认为,驳回的应该是行为人的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范畴。
如果原告经告知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二、驳回诉讼请求对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未作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依照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全部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部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它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书面判决形式;2、适用对象上,驳回诉讼请求是经实体审理并已审结的案件;3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4、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阻止当事人再次起诉,具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