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必要共同诉讼例子以及处理方法

必要共同诉讼例⼦以及处理⽅法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般是个体⼯商户的责任⼈或者是合伙企业的责任⼈。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必要共同诉讼例⼦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案件2010年9⽉,通达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意欲订购展销会上的⼀种童车。
但是所带合同书已经⽤尽,于是就向同⾏便利商场采购站的李某借⽤了便利商场的合同专⽤章,并以便利商场的名义与开⼼童车⽣产公司签订了500辆童车的购销合同。
全部货款共计10万,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根据合同要求本单位汇了定⾦2万元,开⼼童车⽣产公司就将全部货物交给王某⾃⾏运⾛。
但是王某在销售时,发现该车不适合农村市场的需求。
因此,通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提货两个⽉后付清所余货款。
开⼼童车⽣产公司于是就向原定合同需⽅便利商场索要货款,⽽便利商场则以合同专⽤章系出借给通达公司,应向实际收货⽅索要货款为由拒绝⽀付。
开⼼童车⽣产公司经与通达公司联系,但是该公司以不是合同签订⼈拒绝付款。
开⼼童车⽣产公司以原订合同主体便利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法院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以后,便利商场以实际合同主体系通达公司为由拒绝应诉。
法院承办员经过实地调查,向原经办⼈王某核准了合同的签订过程,追加通达公司为共同被告。
问题1.在本案中,出借⼈和借⽤⼈能否作为共同诉讼⼈?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通达公司和便利商场为必要共同诉讼⼈。
虽然买卖合同的双⽅为便利商场和开⼼童车⽣产公司,但是事实上是通达公司的业务员借⽤便利商场的合同专⽤章签订的,合同的实际当事⼈是通达公司。
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2.法院判决通达公司在⼀个⽉内还清所剩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处合同专⽤章出借⼈便利商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分担。
如果通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则法院应如何处理?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效⼒,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共同诉讼⼈协商⼀致的原则,把共同诉讼⼈视为⼀个整体,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的,对所有的共同诉讼⼈发⽣效⼒。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深蓝所戈运龙任兵)[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根据外国立法和理论,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可以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体现。
在我国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解决途径,但是问题仍然很明显,由此在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
本文就当前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发展做一个客观的表述,和外国的制度构建做一个横向的比较,从而找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笔者在此制度的缺陷弥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共同必要诉讼有利说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它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我国民事立法在该制度的探讨和适用方面,在近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凸显出了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结构,也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在法院的判决中,往往出现一些随意的处理方法。
这些处理方法中虽不乏有一些好的做法,但也有许多处理方法造成了诉讼迟延和公共诉讼人的讼累。
①针对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需要对外国的先进理论和制度加以吸收改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矛盾。
一、必要共同诉讼概述(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它特定在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有同种标的的当事人,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必须要合并审理并作出相同的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共同构成共同诉讼,两者都要求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人数上要多于两人,但是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第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这个区别也是人民法院在合并案件时判断的标准;第二,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不必经当事人同意,而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经过本院的认可才需要对案件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时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共同诉讼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共同被诉的诉讼。
在我国,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共同诉讼的概念、种类、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共同被诉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和必要共同诉讼人。
三、共同诉讼的种类根据诉讼标的的关系,共同诉讼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
如合伙纠纷、继承纠纷等。
2.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当事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或单独应诉。
如多个当事人因同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3. 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明确,诉讼请求明确的共同诉讼。
4. 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共同诉讼。
四、共同诉讼的程序1. 提起诉讼: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共同诉讼人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 调解与判决: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程序,也可以直接进行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签署;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分别判决。
3. 诉讼费用:共同诉讼的诉讼费用,由共同诉讼人共同承担。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承担。
4. 诉讼时效:共同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共同诉讼的法律效力1. 一事不再理原则: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区别如果诉讼当事⼈⼀⽅或双⽅为两⼈以上的,属于共同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都只有⼀⼈。
但在某些纠纷中,可能会形成共同诉讼。
那么,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区别?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区别1、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或者双⽅在两⼈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种可分之诉。
2、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作为⼀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种情形:(1)挂靠问题: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2)个体⼯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3)个⼈合伙问题: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个⼈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可以推选代表⼈;被推选的代表⼈,应由全体合伙⼈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分⽴问题:企业法⼈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企业法⼈分⽴的,因分⽴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分⽴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5)借⽤问题: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向保证⼈和被保证⼈⼀并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将保证⼈和被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仅起诉保证⼈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仅起诉被保证⼈的,可只列被保证⼈为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上)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上) 关键词: 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内容提要: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引言 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构成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要素,前者为主观要素,后者为客观要素。当事人理论与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被认为是构成民事诉讼理论的三大基石,共同诉讼制度又是当事人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当事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诉讼不仅自身运用频率很高,同时也是群体性诉讼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基础。但是,对共同诉讼这一重要的制度,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很少,有分量的成果就更少,以至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和误区至今未被揭示出来,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解决。从理论上来看,我国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两类。由于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规则设置的,所以,其实质上是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①。应当说,从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引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的,但是,就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来看,仅仅依照大陆法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态来构造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我国法院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很多案件,既非法律规定的诉讼标的同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又非法律规定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而是不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但是基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性,从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分配责任、充分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并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却有着在一次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必要。在上述情形下,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规则,以至于不同的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但是总的来看,法院倾向于将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这种处理模式,说明法院不再局限于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也摆脱了大陆法系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引进了英美法系共同诉讼制度的某些规则,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的大部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并非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甚至适用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如按份共有、连带责任)。因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和误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减损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价值目标。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的理论和制度进行检讨与反思,并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考察、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和制度。 一、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之概观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表明他们在民事权利、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同时也决定了这种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能分案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③。 根据共同诉讼中作为诉讼标的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原来就存在的,还是后来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的,我国学理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由实体法决定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例如,对共有财产的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这类案件的典型。(二)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这是指共同诉讼人就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只是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对丁实施侵权行为,丁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甲、乙、丙三人本无共同义务,只是由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应负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从而成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二)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六)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八)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④。(九)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担保法》制定以前,按《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担保法》出台后,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和债务人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只有当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1] 144 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对立的外部关系外,在共同诉讼人内部还存在着相互关系。当共同诉讼人的意见一致时,自不发生什么问题。若共同诉讼人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其内部关系呢?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解决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上,大都采用“有利说”的原则,就是说,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不利于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就有效,不承认的就无效,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还是不利。 以上理论和制度,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德、日、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考察 (一)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④ 1. 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早期罗马法禁止共同诉讼制度,至德国普通法时代才例外承认共同诉讼。但当时所承认的共同诉讼,仅限于全体多数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才具有当事人适格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一种。后来,由于允许必要共同诉讼范围的扩大,不以全体多数人共同进行诉讼为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情形,也成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形态。因此,最早出现的必要共同诉讼被称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真正必要共同诉讼,而后来出现的第二种必要共同诉讼,被称为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日本一直沿用此种分类,但将第二种必要共同诉讼译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2] 195 近年来,德国学者大都依Fritz Baur的提法,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改称为“因实体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将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改称为“因诉讼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必须全体多数人共同进行诉讼而且对诉讼标的的裁判必须合一确定。后者不必全体多数人共同进行诉讼,但诉讼标的的裁判效力必须对于进行诉讼的全体多数人合一确定。因此,德国学者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分类时,也有将前者称为“共同为诉讼追求之必要”,将后者称为“统一为确定之必要”。这样一来,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就在于法院对诉讼标的所作出的裁判效力,有没有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的必要。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两者间的区别,则在于前者必须以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为必要,后者不必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为必要。因此所谓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在前一情形主要是指全体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在后一情形主要是指裁判效力对多数人有合一确定的必要。[2] 195—196换言之,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复数当事人,在法律上各自都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但其中一人起诉或一人被诉时,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其他未参加诉讼的人也有同样效力。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为共同原告所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就属于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很小,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来处理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案件,这些国家和地区法院一般是参照非固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来进行处理。
我国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构

我国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构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诉讼标的不必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但若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时,则共同争点的判断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准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193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其制度建构主要用于应当连带责任之诉等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
[1]一、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的现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既可以分离诉讼,也可以合并诉讼,采用哪种诉讼方式,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法院则倾向于鼓励原告提起分离诉讼,以便使案件的处理更为简单。
然而,原告或者法院这种回避共同诉讼的观念引发了诉讼经济的滑坡和裁判矛盾的风险。
下面的案例就是典型例子:原告是专利权人,发现被告甲在重庆擅自销售专利产品,遂向重庆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法院认定甲的产品购自案外人乙,有合法来源,故无需赔偿,但判决甲停止侵权。
甲上诉主张其产品使用的现有技术A而非专利技术,但该主张未获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半年后,原告又以乙和丙在上海擅自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
乙以现有技术B抗辩,获得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结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上海制造、销售都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在重庆销售构成侵权。
可见,如何建立一种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尽可能地通过共同诉讼来解决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的制度,成为了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民事诉讼实践采用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扩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种设计方案中,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再以实体权利可分与否作为标准,而是依据诉讼政策去考虑,即根据诉讼的具体利益来衡量是否采用共同诉讼。
采用流动化的视角,把统一裁判的必要和共同诉讼的必要予以剥离,假设出不必合一确定但却有共同诉讼必要的诉讼,从而在解释论上把不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诱导成共同被告的局面,进而开辟一条开放式的诉讼运营途径。
涉及共有财产权的共同诉讼形态--从《民诉法解释》第72条出发的类型化分析

涉及共有财产权的共同诉讼形态--从《民诉法解释》第72条出发的类型化分析罗恬漩【摘要】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
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
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
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
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8页(P52-59)【关键词】基于共有财产权的诉讼形态;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作者】罗恬漩【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在司法实践中,因共有财产权的纠纷而引起共同诉讼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民诉法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该规定直接来源于此前的司法解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已废止)第56条。
区别只是将原来的规定“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删去了“应当列”三字。
这条新规定可以解读出两点含义:一是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二是共同诉讼的形成并非一定需要法院依职权追加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仍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的余地。
此外,这条规定虽然限定于“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即共有权人作为原告的场合,但以上两点仍可延伸地引用来理解共有权人互为原被告(共有权人内部矛盾纠纷)或共有权人作为被告等情形下共同诉讼的多种形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
摘 要 本文将从连带债务入手,深入分析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
提出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通过对大陆法系必
要共同诉讼模式的研究,分析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其
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最后提出对我国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连带债务 既判力扩张 合一确定性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
门项目资助(编号:13XZ-BZX-024)。
作者简介:黄思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05-290-0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类为依据,
把共同诉讼作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当至少有一方当
事人为二人以上,并且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牵
连关系时,我们称之为必要共同诉讼。许多国家将必要共同诉讼又划
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无
此规定,而是认为所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一旦共同诉
讼人没有全部参加诉讼,就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让当事人申请追
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加。这就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追加、乱
列共同诉讼人,将本不应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诉讼标的不相同
几个案件强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
看到连带债务诉讼被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处理,接下来,笔者将对
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模式进行分析。
一、连带债务共同诉讼模式探析
《民诉法》规定,连带债务人是共同被告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
诉讼,所有连带债务人必须都要参加诉讼的,否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
加共同诉讼人。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中的一人或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数人全部或部分给付。由此可见,债权人是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单
独提起诉讼,并没有强行要将所有连带债务人都列为共同被告。显而
易见,实体法所赋予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处分权在程序法中无法得到实
现,债权人原有的单独起诉选择权被剥夺。
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在我国学界争议很大,虽然德、日、台均将
其归入普通共同诉讼范畴,但是笔者认为其应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审
理。首先,连带债务是各个债务人由于不同的事实产生与债权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各自独立的。其次,各连
带债务人之间因他们的某一行为而产生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性,形成
连带关系,他们的给付行为都可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具有目的的共
同性。最后,由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对外的连带关系,只有肯定
既判力的扩张,使得对某一债务人的判决可以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才能保证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才能尽可能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
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连带债务的诉讼模式应该属于类似的必要共
同诉讼,债权人既可以单独对某一债务人起诉又可以对所有债务人共
同起诉。如果债权人选择进行单独诉讼,那么该债务人所受判决的效
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如果该债务人选择进行共同诉
讼,那么法院不得作出歧义判决。
二、 大陆法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
(一)德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述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并且
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他们的权利义务是来源于同一法律事
实或法律规定的,他们就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德国的类似
必要共同诉讼起源于德国的程序性必要共同诉讼。程序性必要共同诉
讼是指那些并无将其强制作为共同诉讼的必要,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
进行共同诉讼,那么则将其视为共同诉讼处理的诉讼。由于程序性的
共同诉讼实际上是数个单独的诉权因为存在牵连性而被要求进行共
同诉讼,必须作出合一确定的判决,所以它不具有实体法上共同诉讼
的意义。
(二)日本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述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数人对某一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
利义务,或者他们对同一诉讼标的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基于不同的事
实,或是由于法律上的规定,他们就可以像共同诉讼人那样一起起诉
或者一起被诉。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深受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同样是
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固
有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所有当事人必须全部参加诉讼,否则法院就会以
当事人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放弃
单独起诉的情况下,只有全部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才能作出合一确
定判决,于是,我们发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成立的标准即是实现在程
序意义上的合一确定的必要性。现阶段,日本学者界对合一确定标准
的判断转向诉讼法上的合一确定,也就是既判力的扩张不会产生相互
冲突的结果。
(三)台湾地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述
深受德国和日本影响,因此我国台湾地区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
上与德国和日本基本相同,同样承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存在。固有
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大的区别仍然是在于是否允许
单独提出诉讼。由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拥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他们有共同诉讼的必要,所以他们必须一起参加共同诉讼,如若有当
事人放弃诉权,则为当事人不适格,便会驳回起诉,所以这种必要是
一种实体法上的必要,所以又称之为实体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而类
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牵连性,
共同诉讼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也可以选择共同起诉,如果其选择共同
起诉则法院必须作出合一确定的判决,故类似共同诉讼的必要在于追
求判决上的合一确定,所以又称之为程序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
三、 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初步探究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虽然他们并无共同参加诉讼的必要,但是他们具有一起起诉应诉或单
独起诉应诉的选择权,如果他们选择一起进行诉讼,那么他们必须对
共同的诉讼标的作合一确定;如果选择单独起诉应诉,那么法院对其
中一人的起诉应诉的诉讼判决,其效力将及于未提出或参加诉讼的其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他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的诉讼。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