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有哪些类型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法院必须合一审理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追加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合并审理则参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学员问:我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解: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如果在起诉或应诉时,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应当追加当事人。
但,三大本总结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形式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请问老师,这种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还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们老师回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是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所以是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应当。
必要共同诉讼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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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中双⽅当事⼈的⼈数不同,可以将民事诉讼分为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
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叫作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当事⼈⼀样,共同诉讼也是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的。
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诉讼⼈指当事⼈⼀⽅或双⽅为⼆⼈以上(含⼆⼈)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同在⼈民法院进⾏诉讼的⼈。
共同诉讼⼈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其特点是:1.当事⼈⼀⽅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
所谓相同,是指同⼀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致。
所谓⼀致,是指共同诉讼⼈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民法院管辖,并且⼈民法院决定进⾏合理审理。
共同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别共同诉讼是指当事⼈⼀⽅(⽆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为两⼈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诉讼是共同诉讼的⼀种,只是由于⼈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
诉讼代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诉讼中的重要概念。
诉讼代表⼈,是指在代表⼈诉讼中由⼈数众多的⼀⽅当事⼈推选出来,代表该⽅当事⼈进⾏诉讼的⼈。
构成代表⼈诉讼的条件是:当事⼈⼀⽅⼈数众多,⼀般指10⼈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
代表⼈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数确定的代表⼈诉讼;⼈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
代表⼈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进⾏⽽不是由全体当事⼈进⾏(实质上的区别)。
但是代表⼈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 ④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
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 ⑤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开。 • ⑥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继续诉讼。
• (2)牵连性 • ①主张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此又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 ②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 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那么法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 实体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属
于同一种类。
(二) 程序要件
(1) 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 •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远远大于牵连性,具体表现为: (1)独立性 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 件的,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案件的受理。 • ③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 不发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和解、撤诉、上诉等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干个
•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起诉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允许多个原告共同起诉同一个被告。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的定义、意义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的定义,简而言之,是指在一起诉讼中,多个原告因为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共同起诉一个被告的行为。
与普通的起诉状相比,的主要特点在于多个原告的参与。
二、的意义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保证多个原告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某些案件中,多个原告可能与同一个被告存在着共同的法律纠纷,如果每个原告都单独起诉,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同时也可能存在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而通过的方式,多个原告可以共同参与诉讼程序,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并能够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其次,还可以避免被告由于多次起诉而遭受多重经济和精神压力。
在某些情况下,多个原告可能会有相同的诉求,如果每个原告都独立起诉,不仅会增加被告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带来被告的精神困扰。
而通过,可以将多个状诉合并为一起,减少了被告的经济精神压力。
最后,还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事实和证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多个原告可能拥有互补的证据和事实,如果每个原告都单独起诉,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信息不完整。
而通过将多个原告的起诉状合并为,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事实和证据,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的应用的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
例如,在一起事故赔偿案件中,多个受害人可能共同起诉肇事者;在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多个居民可能共同起诉污染企业;在一起侵权案件中,多个权利人可能共同起诉侵权行为人。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起诉状需要详细描述每个原告的个人信息、诉求、事实和证据,并明确说明原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起诉被告的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还需要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保护多个原告权益、减少被告负担、提供全面证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合适的案件中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的规定和程序,是提高诉讼效能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原告和被告双⽅当事⼈。
如果是共同诉讼的话,参加诉讼的当事⼈叫作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那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有哪些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有原告,被告。
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性,法院只能合⼀审理和判决,当事⼈只能⼀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
当事⼈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的申请进⾏。
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确⽴的是强制追加制度。
⼈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必要共同诉讼⼈就应当依法凭职权或者根据当事⼈的申请追加,对不符合要求的追加申请则应依法裁定驳回。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相关内容,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是必须参加民事诉讼的,如果当事⼈没有追加的,⼈民法院是需要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的。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很多朋友都听说过必要共同诉讼,但是不知道它具体的意思,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还存在疑问。
那么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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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法的科学性,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分类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为必要共同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以上对同⼀个具体⾏政⾏为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不服所提起⾏政诉讼。
甲、⼄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政⾏为是两个以上⾏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主体为共同被告。
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
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
这⾥所说的,同样的具体⾏政⾏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政⾏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政⾏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第五章共同诉讼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 人 以上),具有同一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而推选其 中(当事人)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 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 讼的人,为诉讼代表人(2-5人)。 代表人一定是当事人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当 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 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 确定,由在法院登记权利的人中推选出代表来进行 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确定的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 种类的诉讼标的。(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或者普通 的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2)也 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3)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 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 起诉。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没有诉讼 代表人)
第五章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同一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或者 双方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 诉的合并形态。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
Leabharlann (二)人数不确定的1)适用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因此一定 是一个普通共同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推 选;(2)协商: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人民法院 指定。 最终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法院会指定,因此人 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会存在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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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