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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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支部、校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会的管理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宗旨: 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兴趣爱好和团队协作精神,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成人成才教育。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社团活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社团应有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本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活动形式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每一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与撤消,必须经校德育处、学生会的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展开活动。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德育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七条教师主管、指导社团活动的开展。教师要具备能够开展本社团活动的专业技能资质或者具备已被广泛认可的符合该社团要求的专长能力。每个社团主管教师只担任一个社团的管理工作,面每个社团的指导教师人数不能超过三人。其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推选产生,报校德育处正式确认和备案,社团负责人按在校学生干部要求进行管理。第三章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九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发布活动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

第十条学生社团举办全校规模的活动,必须事先报校德育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危险性大或有损学校集体及中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学生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发生时间冲突等问题时应请示校德育处、学生会予以协调。

第四章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三条受活动时间,范围限制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活动经费。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场地、器材、指导老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校德育处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学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每学年末,校德育处、学生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子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子表彰。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要有计划,每学期不低于三次,并在德有处、学生会备案。并且按照计划案落实开展活动,德育处、学生会考察学生社团考勤情况,考勤不合格的(少于计划活动次数的三分之二)将取消社团活动资格。社团的切活动成果要在德育处、学生会备案。

第六章学生社团中止

第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德有处、学生会。

第二十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社团作出暂停、撤销或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户生恶劣影响:

(三)成员人数不足五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五)冒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六)暂停活动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子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木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德育处、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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