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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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高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自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质量管理、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客户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四条商户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商户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资料。

第五条商户如需进一步了解本行收单业务,可向本行咨询,了解收单服务报价和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商户应在本行指定的业务受理代理机构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标准安装终端设备,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

商户可以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获得终端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要求接受本行派往的巡检员进行现场巡检,保证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交易记录准确,费率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并且能够配合本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并对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行收单业务覆盖的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餐饮、酒店、加油、珠宝、旅游等消费领域以及批发、零售、服务、教育、医疗、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商务交易领域。

第十二条本行通过终端设备和相关系统,提供银行卡收单交易服务。

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终端设备和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行对商户进行收单业务额度管理,并明确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日累计笔数和单笔交易金额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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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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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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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下列原则:(一) 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 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 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四) 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收单机构应从事全部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

收单核心业务是指:(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以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经营机构,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八条 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拓展、审批、签约、布放受理终端以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的活动。

第九条 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系统的。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求,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现特约商户审批的独立化和集中化。

审批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审批集中化是指县及县以上的特约商户的审批权限要至少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审批权限应至少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省级法人:(一) 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二) 夜总会、KTV(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三) 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四) 持卡人需要预付款的商户;(五) 电购、邮购、网购商户;(六) 公益、房地产、批发类商户。

本办法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核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以上证照外,收单机构还应审核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要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内容至少包括:(一)商户信息资料、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二)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受理要求;(三)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四)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五)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六)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七)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八)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要统一规范与特约商户签订的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特约商户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

(四)代收业务: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

对于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中规模较大的特约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应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

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跨行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不得采取不计成本降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分配,按照外包服务协议支付外包费用。

本办法所称不计成本,是指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低于规定的发卡机构交换费和清算组织手续费率之和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

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

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在开通商户交易功能前对特约商户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的获取方法和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四)交易退货操作流程及其处理周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有关服务品质的要求;(八)其他与银行卡受理相关事项。

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建立持续性培训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和技能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在特约商户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对特约商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水平。

特约商户信息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工商注册名称、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税务登记证号、商户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商户结算账户名、账号)、商户对外营业名、经营地址、联系人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受理终端类型、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受理终端安装地址、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特约商户审批和资料录入人员姓名或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

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

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证照年检制度,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年检频率。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且特约商户未及时重新提供或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收单机构应与商户解除收单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纸质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停止提供收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

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备查。

收单机构应每半年至少对所有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新约商户、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现场检查频率应为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

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应调阅特约商户的部分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在商户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以查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交易受理功能。

同一特约商户只能使用一个收单结算账户。

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一致,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当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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