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房[2009]1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完整word版)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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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2002年2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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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59号2002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对象:(一)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二)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三)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建建字第342号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5月6日建建字第34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计施〔1986〕307号、计施〔1986〕1695号和〔1987〕价涉字592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四、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43号各设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闽价费〔2016〕25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闽价费〔2016〕2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以来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全面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是否自行出台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民间投资领域是否存在各种评估、登记、审计等收费多、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问题。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
3.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环节,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评估事项并收费,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收费标准偏高的情况。
政策依据:《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福建省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号)。
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问题,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清单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2014.06)1.工程费用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3号《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2007。
4.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5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6.《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7.《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8.《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9.《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0.《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1.《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
12.《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3.《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配套调整文件。
15.《福建省各设区市201×年×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汇总》。
16.《福州市五县、二市、二区201×年×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17.《201×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18.《201×年第×季度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19.《201×年×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20.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4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21.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建筑[2010]27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2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价费字第168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价费字第168号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