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938-2005动物防疫耳标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7
•【文号】农办医[2009]48号
•【施行日期】2009.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
(农办医【2009】48号)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20号)要求,近期,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抽检的113批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进行了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常温结合力、高低温结合力、砂磨承受能力、耐腐蚀性、工艺缺陷、尺寸和颜色等,其中,前五项为检测关键项目,尺寸和颜色为检测参考项目。
经检测,38家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生产的113批耳标中有9家生产企业的11批耳标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果见附表)。
请各地对照本次耳标质量检测结果,进一步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的招标工作,加大对中标企业供应耳标的质量监管,按照《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招标采购,严禁采购存在质量问题的耳标。
附表: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结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附表:
牲畜耳标委托检验结果统计表
备注:结合力为检测合格标准为200N以上,高温结合力检测合格标准为160N 以上;砂磨实验检测合格为2枚以下出现露底(不含2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医[2010]9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1号)要求,近期,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抽检的112批耳标进行了质量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耳标结合力、耳标头拉伸断裂力、低温折弯试验、砂磨实验、耐腐蚀性试验、工艺缺陷、尺寸和颜色等。
经检测, 41家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生产的112批耳标中,有10家企业生产的13批耳标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果见附件)。
请各地按照我部《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和《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对照本次耳标质量检测结果,进一步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招标工作,加大对中标企业供应耳标的质量监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要按照《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要求,停止受理相关企业相应产品或全部产品的生产专用号码申请。
附件: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结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结果耳标类型不合格项目不合格指标检测结论1北京天赐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猪合格2牛合格3羊合格4石家庄兴牧兽医器械有限公司猪合格5牛合格6羊合格7内蒙古艾迪动物标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猪合格8羊合格9合格10合格11合格12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猪合格13牛合格14羊合格15北京安乐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猪合格16牛合格17羊合格18内蒙古北奇药械有限公司猪合格19牛合格20羊合格21济南青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猪合格22牛合格23羊合格24沈阳民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猪合格25牛砂磨实验试样出现露底不合格26羊合格27北京普特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猪合格28牛合格29羊合格30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猪合格31牛合格32羊合格33。
关于核发《牲畜耳标定购、生产、发放、使用规范》等三个操 …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操作手册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2007年11月我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冬天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7]4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为养猪生产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手段,促进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监测点设置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
第一阶段,在全国设置10000个监测点,并按全国规模场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省份。
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完成规定监测点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
三、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基本信息表为每半年报一次,当年7月8日前、次年1月8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养殖结构、疫苗使用、成活率、存出栏数据、疫病状况表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8•【文号】农办医[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20号)为保证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顺利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我部决定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检时间和范围(一)抽检时间:2009年4-5月。
其中,4月份进行样品采集,5月份进行检测。
(二)抽检范围:全国所有中标且已按任务生产供货的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
二、抽检要求(一)抽检数量:每个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猪、牛、羊耳标各抽检2包。
(二)抽检方法:各省(区、市)按照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见附件)于4月30日前将抽取的二维码耳标送检样品寄送至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测内容(一)检测项目1.牲畜二维码耳标厚度、大小、重量、颜色等外观检测。
2.牲畜二维码耳标结合力、耳标头拉升断裂力等强度指标检测。
3.牲畜二维码耳标字迹附着力、磨砂试验等激光刻痕深度检测。
4.其它必要的检测。
(二)检测结果1.检测结果依据《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牲畜耳标管理规范》(农医发[2006]8号文的附件1、3)进行判定。
2.样品检测结果将向各地通报,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附件: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联系人:李扬、李海涛联系电话:************、59192834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902室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125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农办医[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保证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顺利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我部决定近期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检时间和范围(一)抽检时间:2010年8-9月。
其中,8月份进行样品采集,9月份进行检测。
(二)抽检范围:原则上抽检已按合同供货的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生产的成品耳标。
不足部分可抽检2009年10月前的耳标。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数量:每个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猪、牛、羊耳标各100套左右(每套都含主标和辅标)。
(二)抽样方法:请各抽样单位按照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见附件)于8月31日前将抽检的二维码耳标样品以快递方式寄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省(区、市)兽医部门要督促各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寄送工作。
三、检测内容(一)检测项目1.牲畜二维码耳标厚度、大小、重量、颜色等外观检测。
2.牲畜二维码耳标结合力、耳标头拉升断裂力等强度指标检测。
3.牲畜二维码耳标字迹附着力、磨砂试验等激光刻痕深度检测。
4.其它必要的检测。
(二)检测结果1.检测结果依据《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牲畜耳标管理规范》(农医发[2006]8号文的附件1、3)以及我部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2.检测结果将通报各地,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四、其他事宜我部不定期开展的耳标抽检结果将与此次抽检结果一并发布。
附件: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联系人:李扬冯梁联系电话:010-******** 59191430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16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信息处,收件人:李扬,邮编:100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2004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自然村和动物养殖场为单位建立的动物免疫证和防疫机构保存的免疫记录。
第四条自治区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均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对猪、牛、羊等动物实施免疫后佩戴免疫耳标,实行一畜一号,并建立免疫档案。
第五条动物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监制。
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分上、下二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附加码,主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编码为免疫所在地邮政编码,后2位编码为所在乡(镇)编码;附加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动物种类,2-8位为流水编码,一标一号。
编码为宋体4号黑色字,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
对认定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饲养的猪、牛、羊耳标上加印“公害产地”志。
动物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场)主姓名、动物种类、动物数量、动物年龄、耳标编码、免疫日期、疫苗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治疗和消毒情况、防疫员及畜主签字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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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保证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顺利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我部决定近期开展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抽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检时间和范围(一)抽检时间:2010年8-9月。
其中,8月份进行样品采集,9月份进行检测。
(二)抽检范围:原则上抽检已按合同供货的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生产的成品耳标。
不足部分可抽检2009年10月前的耳标。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数量:每个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企业猪、牛、羊耳标各100套左右(每套都含主标和辅标)。
(二)抽样方法:请各抽样单位按照牲畜二维码耳标抽检号码(见附件)于8月31日前将抽检的二维码耳标样品以快递方式寄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省(区、市)兽医部门要督促各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寄送工作。
三、检测内容(一)检测项目1.牲畜二维码耳标厚度、大小、重量、颜色等外观检测。
2.牲畜二维码耳标结合力、耳标头拉升断裂力等强度指标检测。
3.牲畜二维码耳标字迹附着力、磨砂试验等激光刻痕深度检测。
4.其它必要的检测。
(二)检测结果1.检测结果依据《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牲畜耳标管理规范》(农医发[2006]8号文的附件1、3)以及我部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2.检测结果将通报各地,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操纵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含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与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
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
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
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下列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者牲畜个体,下列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
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内容包含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第十条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与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与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出售。
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与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与经批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方兽医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