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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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与出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也愈发凸显。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与出路进行探讨,以期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1、监管模式难以适应行业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经营方式以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特点使得其监管难度大大加大。

而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仍停留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上,无法顺应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特点。

此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往往没有针对性。

2、监管机构缺乏信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大困境是监管机构缺乏信息透明度。

尽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监管,但是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难以使社会广泛关注。

此外,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不规范和疏漏等问题。

3、监管的效率低下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传统的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变得短效和低效。

缺乏IT技术支持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全面的信息技术升级来弥补这种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出路1、建立专门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成为必要选择。

这样一来,监管机构将会有更多的尖端技术和尊重互联网行业的观点和目标,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的快速与变化,从而使监管行为更有针对性。

2、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除了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高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也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完善行业标准制度行业标准制度是保证金融行业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行业标准制度尤为重要。

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制度,确立健康、稳健的发展模式,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体系,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对标准和规范的执行力。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心得体会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心得体会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心得体会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理财渠道,然而,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与低透明度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问题。

笔者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本文将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1.1 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各种理财产品信息泛滥,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往往陷入了信息不对称的境地。

1.2 高风险与低透明度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容易出现高风险。

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低透明度,投资人难以对产品风险有准确的评估,这使得投资人很难选择到适合自己的高质量的投资项目。

1.3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对金融平台和产品的有效监管手段,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行骗。

此外,也存在多个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管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等问题。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2.1 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能力建设为更好的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监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的监管力度。

此外,也要不断提升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建立一支能够独立、全面、及时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队伍。

2.2 加大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力度投资者教育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与风险提示,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投资风险。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2.3 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透明度与规范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提升自身的信息透明度,公开重要信息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此外,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准则,提高行业的规范性。

2.4 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互联网金融的跨领域特点,需要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成为金融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途径。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存在问题1.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风险极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对于新型的金融业务,监管法规并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例如互联网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

2.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足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也需要不断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技术手段等存在短板,无法及时发现和应对互联网金融环境中的各种风险。

3.不法分子的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很多不法分子参与其中,他们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漏洞和投资者信任心理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1.加强法规建设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完善和制定,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

加强对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切实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同时,加强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

2.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加强监管部门的技术与人员配备,提高监管能力,增加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

加强监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并加大打击力度。

3.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必须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方式、加强人员合作等多种方式来完成这一目标。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各类机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4.完善风险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宣传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越来越高需求,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模逐年增长。

但是也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多种问题,其中既有监管缺失的问题,也有监管不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多个方面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一)监管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多个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早期,监管部门并不清晰,监管职责也不明确。

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合、监管缝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严重的监管缺失,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例如,某些平台明目张胆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但监管部门却不予查处。

(二)监管不足监管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识不足,无法及时识别和应对行业内新型风险;另一方面,是监管手段落后,无法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

例如,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主要是“审核+备案+监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三)监管跨部门协调不足监管跨部门协调不足是导致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及的金融、互联网、通信等领域性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模糊、协调不到位,导致监管不足。

例如,某些互联网金融公司采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赚取高额利润,监管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四)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之一。

各个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并不统一,导致监管难度大增。

例如,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客户身份认证问题,各监管部门对于身份认证标准并不一致。

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合作,建立起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的监管标准。

二、对策(一)加强监管合作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既可以避免监管重复,也可以提高监管效率。

为此,应建立起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共同负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工作。

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与对策

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与对策

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与对策一、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也加入了其中,形成了网络金融市场。

网络金融具有便利、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监管问题。

监管的不足会引发风险的增加,而过多的监管会妨碍网络金融的发展。

本文将从网络金融的监管体系、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监管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网络金融的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而在地方层面,各省份也都成立了网络金融监管机构。

不同的机构管辖不同种类的网络金融产品,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2. 规定法律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条款都从不同层面对网络金融市场进行了规范。

三、网络金融的监管存在的问题1. 私募基金监管困难由于私募基金投资的对象以高净值人群为主,因此很难进行监管。

私募基金的存在有一定风险,但监管机构却难以管辖。

2. 网络金融产品过于复杂网络金融产品形式多样、内容繁多,而很多产品所涉及的业务领域不同,也使得监管变得更为困难。

3. 控制风险的难度在网络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很难把握风险的真正情况,很多风险在产品上线之后才暴露出来。

而监管机构也难以对每个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4. 监管形式缺乏创新性在网络金融市场上,监管方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审查、监督、执法手段,这种方式的效果有限。

监管方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对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

四、未来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1. 完善监管体系针对监管困难、风险控制、监管方式不足等问题,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机制。

2. 强化分类监管网络金融市场的产品和行业形式相对复杂,监管方需要区分产业回报和社会效益,科学地分类监管。

3. 创新监管方式监管方式应该一定程度上采用科技手段。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大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便利和高效性为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然而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监管漏洞的存在互联网金融以其低门槛、高回报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执法存在漏洞,导致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1.网络平台的违规操作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追求高回报,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例如非法集资、不合规产品的推销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处理大量用户的个人和金融数据,然而部分平台的信息安全措施严重不足,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问题。

3.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滞后于其迅猛发展的步伐。

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和处罚,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失灵会对金融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1.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应设立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对于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处罚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2.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创新性,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3.加强跨部门协作互联网金融领域需要跨多个部门的协作来进行有效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效能。

三、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措施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如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与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文章首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从监管体系、监管技术、监管法规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技术落后、监管法规滞后等。

接下来,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探讨了这些问题的成因和影响。

文章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监管法规建设等,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业务模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却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一,监管框架尚未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侧重于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管则显得相对滞后。

虽然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逐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和风险特点。

第二,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地域、跨行业、高风险等特点,需要更加高效、精准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来支持。

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还比较低,监管效率和准确性有待提高。

第三,监管资源分配不均。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面广,风险点众多,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资源。

然而,目前监管资源分配存在不均的问题,一些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缺乏足够的监管力量,导致监管盲区较多。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监管困境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瓶颈。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引发了监管机构对于其风险管控和监管手段的探讨。

本文将从监管困境的角度出发,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探讨解决方案。

一、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面临了挑战,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创新性强、跨界融合、风险边界模糊,传统的监管模式很难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包括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往往无法涵盖这些新型业务。

互联网金融的跨界融合特点使得监管难度加大,P2P网络借贷平台既涉及到资金存管,又与资金流转相关,传统的监管体系无法满足这种多元化的监管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性和边界模糊性,一些风险可能会被忽视或者被滥用。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和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现实中面临多重困境:监管手段滞后、监管范围不清、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陷入困境。

二、监管困境1.监管手段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远远快于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更新速度,监管手段滞后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一大难题。

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监管指引、监管审查等,这些手段往往无法及时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监管范围不清互联网金融的跨界融合特点使得监管范围变得不清晰,P2P网络借贷平台既属于互联网行业,又属于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监管边界很难界定。

这种监管范围不清的情况使得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监管效率不高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任务的难度大大增加,监管机构在监管互联网金融时往往面临难以充分获取信息、难以实时监控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不高,监管工作效果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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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与反思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困境面对互联金融风险,现有的约束机制无法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造成风险溢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以P2P为例,根据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XX年7月,我国共有P2P贷平台1283家,较6月份的1184家平台,上月新增平台数量99家,环比增加%,总成交量达亿元,环比上涨%。

其中实际跑路的有150家,平均到每个月约有6-7家跑路。

以互联金融中发展最为迅猛,问题暴露最多的P2P络信贷服务业务为例,P2P平台目前至少存在小额贷款征信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财务信息披露风险、欺诈风险、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风险、违约与不履行超出银行四倍贷款利率风险、庞氏骗局风险等七项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详述如下。

(一)小额贷款征信风险小额贷款征信风险是指P2P平台由于不具备合适的小额信贷技术,进而无法筛选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及融资项目。

P2P平台的融资方和融资项目往往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群体或中小微,且多数贷款既没有抵押又没有担保,融资方在资信能力影响了平台的经营风险。

尽管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在20XX年格莱眠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寻求破解小额信贷困境的路径。

但基于络平台数据的小额贷款征信技术仍在探索中,不完备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推高了征信能力测算的难度和风险,络信贷只能通过线下的尽职调查来掌握借款人资信能力和还款风险,但由于推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因此往往会省掉线下尽职调查环节,从而增加了融资项目违约和平台运营风险。

(二)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P2P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者最主要的担忧,其之所以会出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

而中间资金账户归属P2P平台所有,资金可被平台独立支配。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

P2P平台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

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的局面,P2P对账户资金享有支配权,有可能利用资金划拨和到账的时间差擅自转移账户资金,所以容易出现较高比例的捐款跑路现象。

此外,中间账户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投资者难以控制资金使用方向和移转,往往被平台用作资金池,触碰非法集资红线。

(3)财务信息披露风险P2P行业尚未建立起财务披露制度,即使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但也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

由于平台不属于融资方或投资方,平台的财务报告中一般不会直接反映坏账率指标。

要通过相关指标来反映财务信息亦很困难。

对于P2P平台而言,其信息披露除了向投资者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外,还要披露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期限、是否有抵押担保,采取何种还款方式等,并就该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做出风险提示。

目前,多数P2P平台引入了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设立风险备付金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所以如果不披露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同样存在问题。

(四)信息欺诈部分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或盗用他人身份,编造虚假收入和资产证明,虚构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为他用。

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个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资料证明自己的财务状况、收到借款人资金后逃匿。

投资者难以了解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贷款平台的信息收集仅有赖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

(五)违约与瑕疵履行20XX年7月我国P2P贷平台综合利率继续下跌至%,比今年年初2月份综合利率%下降了个百分点,即便如此,P2P贷平台投资收益依然远高于同类金融产品。

但高收益同样伴随着高风险,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在第13条中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形下,P2P贷平台只能依据相关条款督促借款人还款,包括公布黑名单、催收、降低借款人信用等等软措施,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完整保护。

另外,P2P贷平台发布产品所约定的较高收益率同样存在无法全部履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目前P2P贷平台上的产品收益率大多在12%-25%,一方面加大了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履行,也无法保证支付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

还款中,若借款人违约或拒绝支付超出银行四倍贷款利率的部分,那么出借人只能要求归还本金及银行四倍贷款利率以内的利息,超出部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六)庞氏骗局尽管目前中国P2P贷平台已经达到1283家,但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缺乏行业协会和信息沟通机制,使得借款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借新债还旧债,通过不停地融资、偿还前期贷款,同时获得流动资金的补充,导致风险的扩散和膨胀,资金链容易断裂,不仅牵涉多家P2P贷平台,而且出借人的数量也会成倍放大。

二、偏重事后追责的低效通过对有据可查的122家P2P贷平台的统计与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推断出以下结论。

(一)地域分布跑路平台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

浙江、广东、江苏三省的P2P贷平台跑路的数量分列前三,当然这三省跑路数量高与其自身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有关,融资需求明显高于其他省份,故而在P2P贷平台基数较大的同时,保持较高的跑路情形亦属正常。

(二)运营时间过短跑路的P2P贷平台大多运营时间不超过6个月,个别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压力过大,投资者提款困难。

一般运营时间维持在3个月左右,甚至还有2-3天开张即关门的平台,明显具有恶意欺诈行为。

如福翔创投开业仅3天,元创投开业仅2天即跑路。

(三)缺乏资金托管由于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转入P2P贷平台的公司账户或私人账户,资金被挪为他用甚至直接转移别处极为便利。

有的平台甚至通过线下充值奖励充值额的%的规则,将原本应当支付给第三方托管银行和支付平台的手续费返还给投资者,来诱使投资者直接汇款。

(四)连锁反应明显P2P贷平台的跑路时间较为集中,比如年末或年中等流动资金紧张的时间点,例如20XX年10-11月期间厂此外部分小城市出现全部平台跑路的局面。

浙江安吉、江苏淮安、湖南怀化、安徽铜陵等地,由于地域较小,信息传导速度较快,一家P2P贷平台的兴起会引发多个类似平台的设立,但由于地区融资需求的总量有限,一旦发生外部经济环境恶化,会导致P2P贷平台的连锁反应,乃至接连倒闭。

(五)注册门槛低从P2P贷平台的注册名称可以发现,公司注册类型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主。

这两种注册相对比较容易,方便平台马上开公司上P2P 项目。

虽然宣称以自有资金作为风险备付金,但其本身注册资本较低。

综上,由于缺乏事前监管规则,导致P2P贷平台的跑路比例高企,资金链断裂后才追究其责任,不利于本金偿还和投资者保护。

三、刚性监管忽视市场需求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尚处在刚性监管阶段,P2P络借贷作为互联金融的一部分,同样归入了非正规金融序列,此时对其实施刚性监管并不妥当。

在传统金融不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时,若以非法集资等罪名打击P2P 贷平台并非合理的选择,此时需要引入软法治理思维下的柔性监管思路,将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

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划清红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一个社会健全的、稳定的结构是由三个部门组成,第一部门政府组织、第二部门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社会组织。

互联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创新的支持。

柔性监管是当市场有反对和抵制时,首先冲击的是社会组织,缓解了对政府的反对和抵制,形成了缓冲带,软法是一种自生的过程和内生的秩序。

作为理念的柔性监管,它包含了良好的治理即善治的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

其包括四个内涵:第一,必须尊重市场理性,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政府监管主体仅仅扮演辅助的角色,监管不得取代市场,随意跨越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

这也就意味着应当减少或放松监管,实行市场化导向。

第二,强调以人为本,尊重被监管主体的权利,政府遵循顾客至上原则,注重监管的回应性以提升监管的民主性,同时提高监管的质量。

第三,注重政府监管的透明,将政府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在法治框架内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并明确政府责任,以增强政府监管的可接受性和最大认同。

第四,注重政府监管方式的灵活性、柔软(即非强制性),通过协商、激励、指导、自我监管等方式的运用提高监管的实效。

在监管实践中,它不仅要求在传统政府监管基础上增加和扩柔性监管形式的适用,同时也要求在传统政府监管的适用中融入民主、柔性的元素,如增加听证、听取意见等被监管主体参与程序的适用,注重被监管主体的权利保障等。

理念具有力量。

人们被理念(信仰、象征、教条)所强制着,这个程度超乎人们的理解。

诚然,整个社会是被我们通常称作为意识形态的理念系统所形塑而成的。

意识形态是一种整合性的信念系统,它对社会与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生活方式的理性化、评价对与错的标准,以及行动所需要的情感冲动。

四、偏重刑事处置忽视商事规则以众筹为例,其金融创新的边界主要由行政监管法和刑法来划定:法具备稳定性,应当给予当事人可预见性和对法律的信赖,以刑法惩罚划定众筹运作的底线,能彰显刑法的谦抑性本质和底线思维;法还具有适应性,行政监管法没有达到法律的层级,多由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构发布部门规章,可以引入负面清单、分类监管、柔规则等监管思维,旨在底线上端,勾勒监管框架,约束众筹创新,以防逾矩。

众筹当中,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容易被视为非法集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具言之,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行政处罚模式,即一般的非法集资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违法行为有四类:其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其三,非法发放贷款等;其四,兜底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认定。

第二种是刑事惩罚模式,即严重的非法集资刑事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非法集资罪项下的三个罪名。

传统的非法集资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影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影;20XX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刑法第179条)归入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中。

其中,非法证券罪只适用于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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