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中国互联网金融实践试题和答案

中国互联网金融实践试题和答案互联网金融实践试题及答案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实践的相关知识,以下是互联网金融实践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它包括在线支付、P2P网贷、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证券等众多领域。
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包括:便利性、低成本、高效性、普惠性、创新性等。
这些特点也是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哪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风险、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风险需要引起从业者和投资者的重视。
4、什么是P2P网贷?P2P网贷是指个体之间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的一种方式。
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P2P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交易撮合等,实现点对点的借贷。
5、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等方面。
在监管过程中,应坚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
6、什么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它通过密码学算法将交易数据存储在多个节点上,并实时同步更新,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
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数字货币、供应链金融、物联网等领域。
7、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和个性化服务、深度融合产业互联网和金融科技、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方面。
8、什么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是指利用各种新型技术手段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领域。
它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众多技术。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也推动了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
以上是互联网金融实践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3.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为民,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数字鸿沟,激发经济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坚持创新为要,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机制、手段等创新;坚持安全可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
二、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落实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盖。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统筹推进标准制定、系统验证和商用部署。
增强网络服务能力,简化电信资费结构,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提升服务性价比和用户体验。
7.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
统筹移动互联网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加快组建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信息服务企业、电信企业、终端厂商、设备制造商、基础软硬件企业等上下游融合创新,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互联网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
三、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11.推进信息服务惠及全民。
依托移动互联网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优先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1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勃兴,需求与供给这对经济学上的概念亦被引入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成为分析问题的重要工具。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虽然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归属于对行政法律制度的“需求方”或“供给方”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但考虑到对行政法律制度需求分析的需要,运用“矛盾分析法”,按照事物的主要特点、主要方面对其进行归类分析,将行政相对人视为对行政法律制度的“需求方”,将行政主体视为“供给方”,也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划分。
由此,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等行政相对人划归对行政法律制度的“需求方”,而将“一行两会”、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行政主体划归对行政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分别从“需求侧”和“供给侧”切入,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行政法律制度的需求,以从中“窥探”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行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核心原则的制定。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虽然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例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不一,导致市场鱼龙混杂,投资者难以分辨优劣;互联网金融产品复杂,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其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导致潜在风险不断积累。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应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透明、准确,防止消费者被误导或欺诈。
2、防范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高度关联性,一家机构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意见》不但为互联⽹⾦融⾏业正名,⽽且还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那么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为⿎励⾦融创新,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系列⿎励创新、⽀持互联⽹⾦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励互联⽹⾦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了互联⽹⽀付、⽹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基⾦销售、互联⽹保险、互联⽹信托和互联⽹消费⾦融等互联⽹⾦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融稳定的总体⽬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业管理,客户资⾦第三⽅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融犯罪,加强互联⽹⾦融⾏业⾃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融⾏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摘要:本文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我们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对于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仍然适用,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主要监管方式也都适用。
鉴于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混业特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也必不可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协调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监管理念只适用于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UK FSA,2009)。
我们以这一理想情景为参照点,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现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全面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
此时,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具体有三点:(1)因为市场价格信号正确,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有效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2)要让问题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以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3)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没有必要,市场竞争和市场纪律会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只会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
就判断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而言,监管当局相对于市场不具有优势,监管反而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但互联网金融在达到这个理想情景之前,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应注意。
1.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
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2篇

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2篇第一篇现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进展赐予以了普遍的关注,李克强总理也在2021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必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进展与有效的推动.我们认为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进展,就必需要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前提条件,然而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必要性进行争辩。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抱负环境下是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能够通过个体自利行为从而保证市场均衡的实现,全部的信息都能够在均衡的市场价格中得以去正确和全面的反映。
所以应当接受自由放任的理念进行金融监管,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解掉,从而能够让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
真正的做到不监管或者少监管。
但是在没有达到这个抱负环境之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旧存在着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所以并不适用于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
首先,个体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消灭非理性的状态,比如投资者在网络贷款中实际上是对针对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贷款进行购买,但是尽管贷款平台能够将借贷者的信用风险精确地揭示出来,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做到投资足够分散,然而高风险投资仍旧属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并不能够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具有充分的生疏。
其次,个体的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
比如投资者在余额宝等合作产品是对货币的市场基金份额进行购买。
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随时的赎回,然而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遍具有较长期限的头寸,或者说投资者必需要将肯定的折扣付出来才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卖掉。
因此流淌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就存在的比较普遍。
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大规模赎回而受到挤兑,这样就会消灭非理性的集体行为。
再次,市场纪律不肯定可以对有害的风险担当行为进行有效的把握,比如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且这种刚性兑付也被老百姓所熟知,所以在肯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第四,假如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了肯定的资金规模,或者牵扯到了大量的用户,这时候一旦其消灭问题就无法有效地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原则 蒋凡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原则蒋凡发表时间:2018-04-04T17:03:37.1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作者:蒋凡[导读] 摘要: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但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摘要: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但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这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宏观调控;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自律管理;金融稳定央行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报告指出,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十部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首先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合法的一席之地,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为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新兴的金融形态,其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融资、借贷、支付、投资等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使金融活动更加合理、公平、透明。
然而,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挑战,包括信息安全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如下:一、必要性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预防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1. 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 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民众的金融需求。
3. 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和监管,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二、核心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市场公平、信息透明、合法合规、客户利益至上。
1. 风险可控: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同时,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等。
2. 市场公平: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业务,禁止垄断、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3. 信息透明: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公开透明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让用户了解产品性质、风险情况等。
4. 合法合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应当获得相关执照和资格认证,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5. 客户利益至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以客户利益为核心,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客户权益,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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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新兴金融体制,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融通资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本文将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优质互联网金融服务。
而且,执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必须坚持核心原则。
本文将简介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并系统论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服务技术产品,它集合了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优势,能够提供并优化融通资金、股票与债券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多方面的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与成本,提高各种交易工作效率,例如只要开通网络,就可以实现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的发放和交易,网络支付也更为方便、迅速。
而且,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使用能够降低各种信息服务的处理成本,帮助双方实现便捷的直接交易,有效匹配各种资源,帮助银行解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问题,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健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这一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今金融市场的发展。
实施必要的监管方能稳定金融市场价格,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准确反映市场信息,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与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保证该市场合法、有序地运转,必须全面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营中,个体投资行为未必理性。
例如在P2P贷款中,大多数投资者是为个体贷款人提供信用贷款以获取贷款利息。
即使P2P贷款平台能够为投资者成功而准确地揭示借款人的信誉度,标注信用风险,并且能够成功分散投资,但是,为个体贷款人提供信用贷款依然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未必理性,他们不一定能全面认识到一旦投资失败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与不利影响。
第二,个体理性交易与投资并不等于集体理性。
在将余额宝作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是为了购买货币市场中的基金份额,他们可以随时赎回自己所投入的资金。
但是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到赎买的期限较长,有时必须付出一定的折扣方能将基金买到二级市场,这就存在期限变换问题和基金流动调配问题。
一旦,在此期间货币市场出现较大的经济波动,投资者为了降低个人风险而纷纷赎回自己所投入的资金,这从个体投资的角度来看是理性的,但是从集体的角度来看,大规模地赎回资金必然会重创货币市场,使基金遭到挤兑,并不是集体理性行为。
第三,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定和纪律未必就能有效控制与承担各种投资风险。
目前,有不少投资活动存在隐形风险,如银行存款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保险服务投资等。
这些投资虽然较为稳定,属于“刚性兑付”,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风险,一旦经济危机问题加剧,很有可能滋生银行破产、理财产品价值急剧下跌和保险金额降低等不良现象。
第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用户数量过多,资金规模过大,工作效率也会随之降低。
一旦出现问题,市场出清这种常用方法很难解决问题。
如果某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到了支付清算这种基础业务,一旦该机构破产,必然会损坏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基础设备,为互联网金融系统带来严重的风险。
例如当余额宝和支付宝用户人数过多,业务规模过大,一旦用户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整体业务的运营,这也说明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的重要性。
第五,从整体上来看,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缺乏创新。
目前,中国P2P网络贷款呈现出了鱼龙混杂的局面,管理相当混乱,部分P2P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没有进行有效的隔离,很容易出现该平台负责人卷款逃离的犯罪事件,而且,部分P2P平台的营销手段过于激进,很多客户在使用该平台购买高风险产品时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能力,没有及时考虑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六,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欺诈现象。
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内部利益向缺乏风险辨别能力的消费者推销他们并不了解的产品,而消费者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利润而盲目投资,最终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
打击互联网金融市场欺诈消费现象,肃清金融市场,必须全面实施合法、有效的监管工作,以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新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一)体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坚持使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首先要集中体现监管工作的特殊性,从两方面做好风险监控工作。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信息科技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清除计算机病毒,抵御黑客攻击,营造安全的网络支付环境,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和钓鱼网站,杜绝泄露和贩卖客户资料信息,防止客户身份被篡改和非法盗用。
而且,在制定信息科技风险防范机制时应细化具体防范措施,从源头来降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从信息科技风险因素来分析,可以将其分为四大种类,第一类是信息系统风险、自然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工作人员失误操作导致的风险和管理不善所诱发的风险;第二类是依据风险影响所划分的,可以分为物理环境风险、数据风险和运行平台风险;第三类特指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合规风险、绩效风险和可用性风险;第四类则是指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现场检查、远程监控、非现场监管、前瞻性预测、风险评估以及监管评级等,并通过大数据管理手段来进一步精确估计信息技术风险等级。
另一方面,要做好“长尾”风险的预防工作。
所谓的“长尾”风险特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服务对象数目过大,而且处于传统金融服务范围之外,即呈现出了“长尾”特征。
而且,当前大多数享受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的客户并不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风险承担能力、预测能力和识别能力都比较欠缺,很容易被误导或者被欺诈。
另外,不少金融投资用户通常所投入的资金数额成本远高于收益,投资也过于松散,这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而且,一旦互联网金融危机出现,无论是对大多数投资用户还是外部金融市场,负面影响均难以估量,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因此,降低“长尾”风险的损失,必须强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对基础知识的正确宣传,而且要持续进行金融监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国家应注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相关法律建设,为金融市场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且,相关法律必须具备监督和引导职能,其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提供执法环境,监督工作人员做好每一步工作。
引导职能则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相关法律能够引导工作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的法律法规,切实的按照国家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责,努力维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实事求是、严谨准确的风格,构建透明、公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功能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功能,必须做到严格、慎重监管;贯彻落实行为监管;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慎重监管主要是体现在三大领域,即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所设计的信息中介服务,验证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而可靠。
例如在P2P平台信用贷款中,要准确提供交易双方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信誉度方面的真实信息,从而尽最大努力维护贷款人和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注意监管流动性风险。
因为当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进行流动性交易或者实施期限转换,这就会造成风险的转移和流动现象,所以,必须严格而全面地监管流动性风险,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作为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尽力控制这两大比率超标以避免出现金融危机额恶性循环。
行为监管则是指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设施、系统设备、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用户等所实施的一切监管工作。
该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平、合法与高效交易,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
从微观的层面来说,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相关资金、政权、交易系统、清算系统、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控制。
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执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需要加强消费者与行为监管工作的密切联系,制定消费者保护清单,通过必要的金融信息宣传来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储备和风险辨别能力,加强消费者对当前金融状况的了解,引导全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合理评估投资风险。
另外,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创造诚实守信、公平、透明的互联网金融投资环境。
中国银监会需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动,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要随时披露金融信息,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奠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基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保持互联网金融市场透明化,保障金融投资的公平与效率。
(四)打造包容与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造包容与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要是指通过经营多样化金融产品来活跃金融市场,不仅要提供融通资金、信息中介、基金、股票、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销售保险产品等各种服务,而且要将黄金、珠宝、外币、纪念币、期货等产品纳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中,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结束语:综上所述,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营造健康、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促进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
全面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集中体现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相关法律建设,为金融市场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功能,努力打造包容与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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