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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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民函[2013]6号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民函[2013]6号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民函〔2013〕6号)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民生工程为主线,以项目推进为抓手,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

厅机关连续第十二年被评为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民政工作在新的一年再创辉煌,经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厅党组研究决定对下列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办公室、优抚处、救灾处、规划财务处为厅机关先进处室。

省孤儿学校、省彩票发行中心、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省荣军医院为厅先进单位。

刘春雁、蒋卫宏、张斌、魏光、吕芳、薛赤兵、韩奎勇、刘永胜、王茂彦、刘连成、王宗民、王玉梅、曹志宏、李雅珍、郝明利同志为厅优秀公务员。

傅永盛、孙姝、邱茂林、田长友、赵晓丽、侯志刚、杨庆民、何昱林、关鸿瑾、王吉天、李红、王一凡、洪伟石、李连生、何彦、刘继奎、鲍儒、单军、王挺、任旭、药志、高福军、索井海、梁维阁、陈波、姜树兴、林青枝、李亨明、朱海龙、高宏生、马翊、李成、陈坤、林楚、李凌玮、钟桂华、马文波、邢海波、郭堃、张超、于瑞海、沈延斌、马文越、金鑫鑫、XXX、孙虹、赵明岐、张瑞霞、姚旺、关喜威、秦波、王继林、崔少义、李敬涛、盛国荣、郭长福、刘晓珊同志为厅先进工作者。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民人函[1993]114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人函[1993]114号1993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

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

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闽政文[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3]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8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积极践行福建精神,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励全省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更好地为开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提前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表彰一批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现就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奖励办法2008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届人士。

推荐参评福建省劳动模范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原则上从设区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等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分别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评选条件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福建精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深化闽台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密切海外乡亲往来方面,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国际化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九)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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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事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闽民优〔2008〕18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

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2〕16号——关于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中央组 织部副部长 、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部长 、 国家公务 员局 局长尹蔚 民在 第十三次全 国民政会议上 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部 、民政部 关于表彰全 国民政系统先进 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 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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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 [2012]16号
吉林省 吉 林 省 孤 儿职 业 学 校 长春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市 昌邑区民政 局 四平市 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服 务管理 中心 长 白朝 鲜 族 自治 县 民政 局 延 边 朝 鲜 族 自治 州 民政 局
黑龙江省 黑 龙 江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管 理 局 北 安 市 民政 局 伊春市社会福 利院 鹤 岗市殡葬管理 所 友 谊 县 民政 局 鸡 西 市 民政 局
内蒙古 自治 区 内蒙 古 自治 区福 利彩 票 发行 管 理 中心 赤峰 市复员军人精神病 医院 通 辽 市 殡 仪 馆 乌 审 旗 民 政 局 化 德 县 民政 局
辽宁省 辽 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 沈 阳市 殡 葬 管 理 处 铁岭市殡仪馆 抚 顺 市 民政 局 本 溪 市 第 一社 会 福 利 院 大连市救助 管理站 盘锦市殡 仪馆 锦州市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第-N务管理 中 心 葫芦 岛市 民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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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罗源 县 民政 局 建 宁县 民政 局 莆 田市社会福利 中心 泉州市鲤城 区民政局 厦 门市 湖 里 区 民政 局 漳 州 市 救 助 管 理 站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儿 童 福 利 院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一)评审范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0.10•【字号】闽民福〔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14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规定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持各级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

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和按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闽政办[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老龄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2012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

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

到“十二五”末,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民政计财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民政计财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民政计财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6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胜利召开,民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民政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各级民政计财部门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关注民政事业长远发展,服务民政工作中心任务,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民政统计工作,多次受到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统计局书面表扬。

为鼓励各地更好地做好民政计财工作,根据民政事业统计和财务报表及统计台账报送评比情况,评选出了2006年度民政计财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民政部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一日附件:2006年全国民政计财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12名):四川省民政厅计财处北京市民政局计财处浙江省民政厅计财处山东省民政厅计财处贵州省民政厅计财处上海市民政局计财处河南省民政厅计财处吉林省民政厅计财处黑龙江省民政厅计财处湖北省民政厅计财处江西省民政厅计财处湖南省民政厅计财处二等奖(12名):福建省民政厅计财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重庆市民政局计财处江苏省民政厅计财处河北省民政厅计财处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天津市民政局计财处广东省民政厅计财处青海省民政厅计财处辽宁省民政厅计财处甘肃省民政厅计财处三等奖(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安徽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和机关事务处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陕西省民政厅资金管理处山西省民政厅计财处云南省民政厅计财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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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闽民人[2007]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闽民人[2007]5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自2002年福建省第十六次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各项职责,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应有贡献。

特别是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在救灾救济、城乡低保、殡葬改革、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优抚安置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民政厅决定授予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等9个县(市、区)民政局、福州
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等100个乡(镇)、街道、福州市儿童福利院等25个基层民政窗口单位“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省民政系统各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为我省改革开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
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先进县(市、区)民政局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福鼎市民政局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
南安市民政局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
龙岩市长汀县民政局三明市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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