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号《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报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主要建设指标。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化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七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八章城市建设监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建办档函[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建办档函[2008]2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8年5月13日至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组织检查组,对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检查,并对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云南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将地下管线告知、验收、移交等制度纳入行政管理环节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云南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两书一证制度”(即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前,要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工程档案移交保证书”;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颁发“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档案移交后,由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档案合格证是办理工程备案和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昆明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审批、竣工验收和档案汇交管理工作;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制定了《昆明市综合管网竣工测绘档案技术规定》;楚雄州将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已上报州法制局立项。
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建立完整、系统的小区综合管线信息为了管好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昆明市城建档案馆设立了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科,配备了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范围内地下管线档案,尤其是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开展 了地下 管线普 查工作 。以广州 市为例 , 地下 管线普查 工作 开始于 1 9 9 4  ̄, 并 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聚集, 创造和谐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城市综合
规划 设计
城市地 下管线综合管理现状及存在 问题研 究
摘要 : 本文以广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现状为例, 并结合对北京、 天津、 上海 、 重庆、 昆明、 深圳六个城市的调研情况, 主要分 析介绍 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 、 管理的现状及存在 的主要f . q 题, 并提 出了要完善协调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 综合科学规划
为 了准 确获 取地 下管 线 现状数 据 , 各 大城 市 已建立 相应 机 构 , 不 同程 度地 成立 了广 州市地 下管 线普查 领 导小组 ( 挂 靠在 规划部 门 ) , 统 筹指 导全 市的 管线 普查工 作 。截止到2 0 0 9  ̄, 普 查1 : 5 o o 综 合管线 图5 3 9 4 幅, 普 查面积 达6 6 3 . 7 k  ̄。
2 . 2 . 1开展 地 下管 线普 查 工作
4 . 3逐 步推 行 建设城 市地 下管 线综 合 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将设置在地面、 地下或架空 的各类公用管线集中容纳 于一体 , 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 。城市综合管廊实施统一 的 规划 设计、 建设和管理, 改变了以往各种管线各 自建设、 各 自管理的局面, 是 目前世界发达城市普遍采用的集约度高、科学性强的城市市政基础工程 , 是 管廊有效地解决 了市政管线直埋 、 线路蛛 网密布 、 城 市道路“ 拉链式 ” 开挖建 设 等 问题 , 也 有利 于管 线 维 护及 应急 管理 。 4 . 4为城 市地 下 管线 综合 管 理建 立 法律 依据 出台地方性法规 , 提供综合管理的法律依据。 加快地下管线、 档案管理的 立法进程 , 积极配套完善城市地下管线 、 档案管理的法规 , 为做好地下管线 、 档案 管理 工 作提 供有 力 保 障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30•【字号】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昆政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它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并为全市经济、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市城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归档范围,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处)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属科技事业单位,实行馆(处)合一体制,归口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起草有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实施;(二)收集和保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纂与利用工作;(四)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面向社会提供档案有偿咨询服务;(五)对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六)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02月05日15时57分 252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城市管线”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 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第五条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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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
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部分,管线管理 的立法自一开始就与其它法规紧密结合。
1962年:《管道法》(Pipeline Act)
1996:《管道安全条例》(PSR ,The Pipelines Safety Regulations)
德国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
要,可以进一步具体和细化。
对于地方性事务,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 进行自主立法。
地下管线地方性法规建设
各城市在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除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依 据本地发展特点制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 件。根据条款内容,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分为: 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建设、档案管理等的专项管理规定 涉及各行业管线管理规定,如供水排水、供热采暖、燃气管理等 规范地下空间、管线综合管理的规定
国外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运用并实施严格而完 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有效监管各种市场主体的相关行 为,是一种普遍的政府管制手段,地下管线管理领域亦 如此。 主要特点: 体系完备、执行严格、监管到位
美国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
1968年:《天然气管道安全法》,颁布的第一部与管道安全有关的立法
城 市
法规标题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041128 20040624 20020711 200608011 20130104 20070822 20080805 20090531 20110811 20120301 20120926 施行时间 20050101 20040901 20020711 20061008 20130301 20070822 20081001 20090701 20110811 20120301 20121101
第四级: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
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 国家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 各地政府制定。
在我国,一个行业完整的法律体系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层次的法律 文件构成。如我国的测绘法律体系中: 法律:《测绘法》 行政法规:国 家:《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标志保护条例》
上海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建设情况(部分)
法规标题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颁布时间
20131227
施行时间
20140401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 20111231 20111231 20010914 2006081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已成必然趋势
1.2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地下管线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工作协调难,建设和管理各自为政,缺
少沟通,难以沟通,管理脱节。 管线更新机制不健全, 导致信息更新难,一遍又一遍的普查,低水
平徘徊。
系统重复建设,信息共享低,普查成果作用低下。 缺乏科学规划,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养护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20207
20111201
20101228 20120401
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的总结
没有一部全国性统一、权威、完善的有关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地下管线都是附属对象。内容零散、不成体系。 没有涵盖地下管线管理的全部环节,部分环节内容缺失,可操作性差。 由于各地的机构和机制不同,全国没有统一的责任主体部门,缺少一 个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统一协调和管理的城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各城市在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发展特 点,形成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各具特色。
地下管线管理相关的法律
目前,我国与城市地下管线有关的法律主要涉及规 划、建设、测绘、安全生产、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电力法》 《测绘法》 《档案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地下管线管理相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政法规
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整的各种 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涉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主要有: 德国建设法典(BauGB) 能源经济法(EnWG) 各种单行管线法规
日本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
国家层面已在《宪法》、《民法》、《道路 法》、《城市公园法》、《轨道法》、《地方铁道 法》、《共同沟特别措施法》、《驻车场法》、《河 川法》、《下水道法》、《建筑基准法》、《地下街 建设指针》等法规中分别作了相关工管线程设施规划 建设的规定。
认识不足,重建设、轻维护;重地上、轻地下;重管线技术、轻管线
管理。 对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已基 本达成一致,
但对内容与职能定位不甚清晰。
缺乏国家层面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的组织引导。 „„
1.3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发展方向
管理信息化
管理智慧化 管理综合化
管理法治化
19880701
20120101 20120101 20011101 20060814
虽然没有专门的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但相应的制度还 是很完备的。
天津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建设情况(部分)
法规标题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20081105 20070215 20090301 20070215
1.1 地下管线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空间等方面的压力,对地下管线的 依赖越来越重。 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属于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具有统一性、精确 性、完整性和基础性等特点,是数字城市的重要信息源。 是城市安全与繁荣的根基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是展示城市良好形象的重要因素 „„
2001年:《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 更加统一和规范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及地下管线综 合管沟的利用,特别是深层地下管线综合干线管沟的 规划、建设与管理。
2.2
国内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情况
第一级:宪法。 第二级:国家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第三级: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 高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地方性法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较大的市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 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美国联邦管理法规》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 全50章,对于地下管线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第49章。
2002年:《管道安全改进法案》 2006年:《2006管道检测、保护、实施及安全法案》,为地下管线损 坏,管线综合管理,腐蚀控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1年:《管道运输安全改进法》
昆明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管理办公室 2014.05.30
目 录
一、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的作用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的现状 三、《昆明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建设情况
一、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的作用
1.1 1.2 1.3 1.4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发展方向 法规建设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作用
竣工测量、档案归档、监管、运行管理、信息共享应用以及城市应急管理等 工作的基础,是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发挥作用的保障。
理应高度重视,并需要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 建设工作。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的现状
2.1 国外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2.2 国内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2.1
管理精细化 管理社会化
管理生态化
法制化建设是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基础
1.4 法规建设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行业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整 个社会的关注和认识、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理清工作流程、解决行业 发展难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探测、
省级
省份 陕西省 辽宁省 云南省 名 称 发布时间 执行时间 20131001 20140301 20130801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30529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20140115 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办法
城 市
法规标题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20050223 20070706 20070917 20080923 20081128 20090602 20100331 20110313 20120104 20120110 20120712 20121220 20120824 20100914 施行时间 20050301 20070801 20071001 20081023 20090101 20090701 20100501 20110501 20120204 20120301 20120712 20130301 20121001 20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