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教财〔2020〕430 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为加快推进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厅内各处室部门预算资金和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单位必须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健全治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内生动力、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硬化责任约束,强化目标管理,做好过程监控,推进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教育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河南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of Henan Province 作者: 时明德
作者机构: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省公共文化研究中心,河南洛阳471934
出版物刊名: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35-38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4期
主题词: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策
摘要: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设施布局不合理、投入不足、人员和资金短缺、重申办轻建设、供给不足等浅层次问题较为突出,智库制度建设滞后、工
作方式方法单一、认识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
应从顶层设计、智库建设、人员培训、
验收、评价、树立典型、政府购买服务、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入手加强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化管理,提升公共文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组织形式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范围,包含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使之成为考核其政绩、业绩的重要指标。
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使考核工作刚性化、制度化。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五条统一领导,全面开展。
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明确主体,强调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要做到周密部署,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准确,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第八条科学合理,综合评价。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要坚持软硬件并重的原则。
在保证基本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内容:(一)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情况;(二)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三)当地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情况;(四)对上级拨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到位情况;(五)公共文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六)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网络设施覆盖率;(七)当地群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人均拥有率;(八)当地群众接受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均享有率;(九)当地群众文化生活指数的提高率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豫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八日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各地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本办法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全省18个省辖市。
二、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设置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参照比较,使评价更具客观性。
(二)系统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尽量体现系统性,指标设置既能从宏观上体现服务业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又能够多角度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三)导向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使用增长变化情况和所占比重等相对指标,更多反映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情况。
(四)可比性原则。
评价指标突出各地之间的横向比较和自身的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反映各地的差距,纵向比较反映本地发展的进程。
三、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由10个指标构成。
具体指标设置如下:(略)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我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组织,每年上半年进行评价考核,通过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对单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得出单项指标指数,加权汇总得出各地服务业发展综合指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一、出台背景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清晰,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系统、完整,大多散落在一些具体文件中,部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2020年6月,中央研究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要求省级制定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改革高度重视,将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结合公共文化领域事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对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深入梳理、细化和划分,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二、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特别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四个自信”,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将文化建设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豫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民〔2020〕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现将《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6日《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推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省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落实,现就实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实施社工站服务项目,搭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民政服务。
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

第三条【服务项目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产 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 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及其他需要购买 的公共文化服务。
购买主体组织开展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过程管理,留存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 案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六条【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由三级指标组成。
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二级指标包括完成及时率、实际完成 率、质量达标率、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专业性与稳定性、过程控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创新融合发展效益、 购买主体满意度、受益对象满意度。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细化打分标准。
(五)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将作为本年度项目经费结算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结合评价结果将与奖励和退出机制相结合。
第十七条【材料归档】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完整汇总和保存服务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资 料。
绩效评价结束后,购买主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全部绩效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专题培训】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根据本区实施服务项目的总体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对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组织专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做法,提升服务项目的综合效益。
二、起草过程
3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赴16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调研,实地走访并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基层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参照国家和本市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形成《办法》初稿。经征求市、区 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形成此稿。
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

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公共文化品牌培育等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和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均衡发展、开放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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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设施建设。
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
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
(二)服务供给。
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
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
(三)保障措施。
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
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考核步骤:
(一)自查申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二)现场考核。
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方评估。
省考核组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满意度,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
根据各地网上填报情况、省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得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通报。
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评分方法: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得分均由网上填报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和第三方评估得分组成。
(二)省辖市最终得分为:市本级得分×30%+所辖县(市、区)平均得分×70%。
(三)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和随机抽查中,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在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七条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分别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省辖市、后2名的省直管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
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