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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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全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一)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发建设养老、休闲度假产业;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增加融资成本的条件,否则,银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探索公积金贴息贷款方法,通过公积金贴息,放大资金池,加快放款速度,有效刺激购房需求。
(四)开展广清公积金互贷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缴存职工可在清远市贷款购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清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安全普查,实行城市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辖区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eea5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5.png)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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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对象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原则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程
(一)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其设计图纸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并按照《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建房办(2023)20号)要求监管。
4.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报备前应先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5.限额以下工程中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乡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
其他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
6.鼓励既有房屋增设电梯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依据《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23号)要求,需要申请财政补助的,应及时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三)施工过程及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要与参建各方主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备信息在工地围墙外公示,自觉接受工程属地镇街或其委托的机构监督。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执行。
2.工程施工(含消防)质量监督。
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监督要点如下:(1)质监交底。
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信息报备后,镇街质监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到施工现场进行质监交底(偏远山区或乡村等条件较差地区可结合基础施工阶段检查同步开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义务,重点告知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前施
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场核实,且告知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怎样记录监督现场施工情况。
(2)加强基础施工阶段监督检查。
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工程开工初期基础施工阶段,加强对现场地质、地下水、地基及基础施工情况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导各方责任主体改正。
工程建设宜尽量避开山边、水边等“三边”地质条件差区域及坡谷地带等地质灾害风险极高区域;周边有既有建筑或基础埋深较浅的其它工程,应注意做好土方开挖过程对邻近建筑、道路和管线等影响,必要时要求责任单位或施工承包人做好沉降观测;县(市、区)城镇范围、条件较好乡村及“三边”区域范围内工程,可要求其有关责任主体对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等进行检测。
(3)加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抽查。
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或主体封顶时,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指导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重要节点隐蔽前做好书面记录及拍摄相片,并通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到场验收,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影像资料和隐蔽验收记录表一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4)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送审,但应出正式的蓝图且相关设计文件应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出图章和注册师章。
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设计图还须送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5)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好质量责任,进场前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涉及消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进行查验,重点查阅防火性能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3.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应核查以下工程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项目无需提供);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4)施工合同/协议;
(5)设计合同/协议、或者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6)租赁协议(业主非产权人的二次装修项目需要提供);(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
(四)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各方质量主体达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后,形成《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详见附件3),连同其它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属地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备案。
经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签署备案结论及加盖备案机构公章。
2,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3.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清单如下:
(1)基本资料
a.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包含落实建筑风貌管控相关的内容)或者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合格意见书(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
b.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2)主要质控资料
a.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b.隐蔽验收记录表、重要节点部位的隐蔽前相片。
c.钢筋原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钢筋原材的力学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d.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e.砌体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f.钢结构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g.涉及消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合格证、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备案并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2.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1)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一式两份);
(2)勘察、设计文件(无勘察、设计单位可不提供);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4)加盖了施工、设计单位公章(若无单位的,则由具体负责人签名并增加指纹)的竣工图纸;
(5)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提供);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无相关内容则无需提供)。
(六)不动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凭验收备案告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四、其它
各镇街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条文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材料清单或规定各项材料具体内容。
各镇街应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消防和施工安全。
我局将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质量的指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落实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
我市各产业园区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