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物局(⽂化和旅游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保护利⽤改⾰的若⼲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盘活⽤好馆藏⽂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中馆藏资源授权,国家⽂物局组织编制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使⽤。
国家⽂物局2019年5⽉9⽇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录第1章总则1.1制订⽬的1.2制订依据1.3适⽤范围1.4授权原则1.5术语与定义第2章授权内容2.1著作权授权2.2商标权授权2.3品牌授权2.4其他授权第3章授权模式3.1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3.1.1直接授权3.1.2委托授权3.2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3.2.1独占许可3.2.2排他许可3.2.3普通许可3.3授权期限第4章授权流程(以直接授权为例)4.1明确可授权的内容4.2发布授权合作信息4.3选择合适的被授权⽅4.4合作洽谈4.4.1授权费⽤及⽀付⽅式4.4.2产权归属4.5签订合同4.5.1授权标的4.5.2授权范围及使⽤⽅式4.5.3授权性质4.5.4授权期限4.5.5争议处理⽅式4.6跟踪反馈与监督管理和保密4.7授权档案管理与纠纷解决第5章权利与义务5.1权利与义务5.2质量控制5.3产权确权及归属5.4违约⾏为及其相关责任第1章总则1.1 制订⽬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保护利⽤改⾰的若⼲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化⽂物单位⽂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盘活⽤好博物馆馆藏⽂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物资源信息,切实解决制约博物馆⽂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1.19•【文号】文物保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9〕22号),核定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62处,另有50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
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务实举措,对于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完善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民族凝聚力,坚定文化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护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大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出台专项保护措施,建立本辖区内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并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本省“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
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属地责任,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加强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责任落实落地。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2•【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
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二)相关部门转办的;(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四)通过舆情收集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文物博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2020年1月8日附件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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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文物督发〔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
行)》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有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的其他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公告公示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的主管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公告公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第七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公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名称;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单位的名称;
(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五)其他信息。
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采用设置公告公示牌方式,并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
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
公告公示牌设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
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每年通过发布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一并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进行重点督察。
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