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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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文物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文物办发〔2020〕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20年4月9日国家文物局党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23日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文物行政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在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推动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拟订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七)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文物革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经我局同意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我局将依据片区工作规划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1年10月28日附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工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片区工作为抓手,夯实基础,创新举措,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示范引领全国革命文物工作。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价值引领。

研究梳理片区革命历史和主题构成,挖掘展现片区革命精神和时代价值,以价值评价为导向,准确把握工作规划的对象、重点和策略,不能将各种革命旧址等量齐观,历史评价要恰如其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文物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21年1月4日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中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健全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健全文物统计管理体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文物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员工作责任体系。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指导责任,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国家文物局2023年工作要点

国家文物局2023年工作要点

国家文物局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强文物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和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以下是国家文物局2023年工作要点:1. 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国民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开展系列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活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2. 增强文物保护力量:加强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实施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提高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3. 加强文物保护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文物保护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推动相关部门合作,共同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深化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和创新。

加强对文物保护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科技水平。

5. 推进古代建筑保护:加强对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加强大型文物建筑工程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和修复施工的水平和质量。

6. 加强文物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开展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打造文化遗产旅游品牌。

7.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组织和外国合作伙伴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的合作与发展。

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国际影响力。

总的来说,2023年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传承工作,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人才队伍建设和法规建设,加强科技研究和古代建筑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在2023年,国家文物局将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工作,保护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以下是国家文物局2023年工作要点的继续写作:8. 强化文物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加大对非法文物出境的打击力度,确保文物流失的最小化。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9.27•【文号】办秘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秘发〔2013〕2号)机关各部门:《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国家文物局2013年第2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9月27日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讲求时效、协同配合、重在落实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机制,切实做到决策与实施并重,部署与督查并举。

第三条督查工作组织和分工办公室牵头督查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各司开展督查工作。

秘书处具体负责机关日常督查工作。

财务处、预算处具体负责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各司(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司督查工作负总责。

各司司务秘书具体承担本司督查工作,及时检查、催办、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各处承办人是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督查工作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要求国家文物局报告落实情况的事项;(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中,需要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三)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贯彻落实或督查的事项;(四)国家文物局年度工作要点中的重大事项;(五)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六)国家文物局部门预算计划执行情况;(七)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文物保函〔2021〕95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物保函〔202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备案管理,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方案备案是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落实批复意见、提高方案质量的有力抓手,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管、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举措,也是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档案资料。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将备案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备案工作具体要求(一)备案范围自2016年起由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立项或项目计划,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并核准的方案;自2016年起由国家文物局直接批复方案,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的方案。

(二)备案时限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方案应及时予以备案。

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方案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备案方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网址:/home#/home)备案,填报时应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严格落实备案工作责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备案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9.06.05•【文号】文物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9〕19号)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6月5日经国家文物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文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其具体职责是:(一)拟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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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1.13•【文号】文物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21〕5号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21年1月13日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落地见效,做好“十四五”时期文物事业发展谋篇布局和起航定向,在新的历史起点推进文物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文物工作1.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化党的理论武装,丰富学习形式,提高学习质量,坚持学用结合,提升学习效果,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力,确保理论武装全覆盖。

2.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将其中蕴含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转化为统领文物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文物工作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3.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编制完成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文物保护科技、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系统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等专项规划。

强化政策研究支撑,加强文物领域智库建设。

4. 开展建党百年主题系列活动。

实施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对外开放北大红楼与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旧址,推进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展示工程。

推出一批建党百年主题展览、流动展览和线上展览,做好2021年度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征集推介活动,推介一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

开展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三个百集”短视频摄制展播,共同出品革命文物主题节目《红色记忆》《闪光的记忆》。

5. 做好中华文明发掘、阐释的顶层设计。

以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为目标,围绕“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等重大项目作出总体安排,集中力量攻关夏文化研究、人类起源、黄河和长江流域文明探源、边疆考古等重大历史问题,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深厚滋养。

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先考古、后出让”政策文件,推动基本建设考古体制机制调整,协调经济建设与考古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6. 巩固拓展中央巡视成果。

持续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做好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坚持巡视整改和守正创新并举,把巡视整改成效覆盖到文物事业各领域和日常工作各环节。

进一步强化党组对巡视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聚焦“四个落实”监督重点,组织开展2021年度局党组内部巡视。

7.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认真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强化政治监督,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聚焦重点领域、“关键少数”,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二、持续深化文物领域制度建设8. 推进文物法治建设。

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推动列入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座谈会,做好普法宣传解读。

开展国家文物局权责基础清单编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继续推进文物领域相关改革。

9. 积极推动印发和落实《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外文明比较研究与国际推广传播,构建中国文物全球文明伙伴网络。

10. 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检查。

出台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启动文物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开展文物遥感督察和执法监测,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受理文物违法举报线索,规范举报流程。

11. 深化文物资源资产保护管理。

推进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会同财政部出台《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继续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持续开展文物大数据库建设。

研究出台低级别文物保护管理总体指导意见。

12. 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推动出台并落实《关于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3. 优化社会文物管理服务。

在上海推进社会文物管理综合改革试点。

筹办首届中国(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博览会。

研究制定规范和促进网络文物拍卖的政策文件,加强文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指导扩大文物鉴定公益咨询服务覆盖范围,遴选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推动制定文物鉴定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文件。

完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体系,加强文物进出境监管。

修订《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14. 加强文博机构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国家和地方文物部门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

继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推进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加大文物人才工作力度。

加强文物保护职业教育工作,举办第二届文物修复技能竞赛。

积极为局直属单位改革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完善局直属事业单位落实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稳步提升文物基础和重点工作管理效能15. 强化文物安全管理。

编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规划,加强文物安全基础信息管理和防护设施建设。

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持续部署打击文物犯罪和火灾隐患整治行动,督办重大火灾文物安全事故,督促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16. 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

落实好国办《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编制石窟寺保护利用、考古专项规划,分类实施石窟寺保护重大工程,推行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启动石窟寺保护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17.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推进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管理,加强备案监管。

推动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

18. 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管理。

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丝绸之路跨国申遗第七次国际协调会议相关工作。

全力做好“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申遗工作。

继续做好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北京中轴线等申遗潜力项目培育。

19. 完善博物馆管理监督。

建立博物馆年报制度。

完善博物馆领域标准规范体系。

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印发规范博物馆出境展览审批工作相关文件。

部署建立常态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

修订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启动运行评估工作。

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等单位举办第九届中国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

做好国际博物馆协会藏品保护委员会第19届大会相关工作。

20. 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共享。

持续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完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适时启动新一轮创建申请。

继续做好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文物保护利用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推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成果挖掘和宣传工作,支持中国仰韶文化发现一百周年纪念活动。

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场城市和国际博物馆日中国主会场活动。

21.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推动召开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

公布第一批全国革命文物名录,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建成全国革命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平台。

推介革命旧址保护利用优秀案例。

22. 加大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力度。

加强国际文物市场监测,推进海外中国文物调查和数据资源整理,重点开展敦煌流失文物数字化回归,科学布设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研究基地。

争取追索更多流失文物回归祖国。

四、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23. 持续深化文化遗产国际合作。

务实推进“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召开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对话会,发起成立“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

扩大政府间文化遗产部门合作协议覆盖国家,系统推进文物援外、历史古迹保护修复、联合考古、展览交流等各领域合作。

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起草防止和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示范法,组织2021年度“打击非法贩运文化财产国际日”中国主场活动,继续加强国际组织人才推送力度。

24. 持续加强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

稳步推进与港澳台地区机制性交流合作项目,增强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

举办第四届内地与港澳中学生文化遗产暑期课堂,组织赴香港“文化遗产校园行”活动。

巩固与香港合作打击文物走私和犯罪机制,建立与澳门在打击文物走私和犯罪方面的务实合作。

举办第七届台湾教师中华文化研习营、第十届海峡两岸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赴台“长路相贯——茶马古道文物展”。

五、全面增强文物工作支撑保障能力25. 加强科技创新工作。

组织召开全国文物科技工作会议。

推动发布“十四五”文物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方向布设。

深入开展“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拓展跨界融合项目。

26. 提升新闻宣传工作。

持续推进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

开展文物重点工作新闻发布,组织文物保护看基层、世遗之美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出《如果国宝会说话》第4季。

压实意识形态宣传阵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文物重大舆情应对机制。

27. 加强财政保障和重大项目建设。

出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和文物领域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推进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内控审计工作制度性建设。

重点保障石窟寺、考古、数字化、革命文物和文博机构刚性资金需求,完善文物保护设施建设规划资金需求,推进国家文化遗产科创中心项目建设。

28. 加强机关管理能力和作风建设。

加强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四风”问题,不断提振机关干部士气。

加强机关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文质量监管,强化重大事项协同推进和跟踪督办,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提升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优化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推进建立文物登录制度,推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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