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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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物保护的目标是: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第一、科学第一、利用第一、管理第一。

第四条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社会公众。

第二章文物保护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是国家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相关规定,批准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导。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管理职责,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设置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是经国家文物局或地方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认定为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构筑物、遗址、墓葬、石刻、书画、器物等,并接受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社会公众是文物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第十条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文物保护与修复、文物保护与利用、文物保护与传承、文物保护与监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与修复是指对已经损坏或受到侵蚀的文物进行修复和恢复,要注重科学技术的运用,坚持原汁原味的原则,严禁人为改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与利用是指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的社会、经济价值,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与传承是指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文物的传承和普及工作,培养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自信。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与监管是指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打击偷盗、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文物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大意义《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亲切关怀和深情厚望,体现了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文物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扎实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发展。

二、聚焦改革重点,精准把握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战略部署《若干意见》是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全方位、战略性、制度性设计,体现了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全国及各地区文物保护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

全国及各地区文物保护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

全国及各地区文物保护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
文物保护,指的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

国家层面文物保护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共享,部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完善各方主体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政策,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探索创新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

建设文物领域国家智库。

2015-2022年国家层面文物保护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文物保护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文物保护行业发展,如2022年发布的云南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文物领域基础研究成果、关键共性技术和专有装备的运用,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文物科技保护、考古勘探发掘、博物馆展览设计布展、文物资源管理等领域的运用,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应用研发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研成果转化。

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文物博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种通过村落、街区建筑格局、整体风貌、生产生活等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和展示,整体再现人类文明的发展轨迹的新型博物馆。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城乡建设持续展开,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对于调动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推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延续中华文脉,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就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规划。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的重要性,立足保护地域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多样性,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生态(社区)博物馆纳入各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要以生态(社区)博物馆丰富新农村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和成效,加强村落文化景观、历史文化街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管理,使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实现生态(社区)博物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突出重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社区)博物馆。

要加强生态(社区)博物馆相关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调查,紧紧围绕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科学制定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规划。

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必须经过科学的条件评估与决策论证,要避免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理念的“误用”甚至“滥用”,不切实际一哄而上。

国家文物局关于征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征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征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办政函[2013]377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征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办政函〔2013〕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有关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及专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经同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屡有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呼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意见,我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启动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为充分征询社会各有关方面对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意见建议,做好文物保护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研析文物保护法在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文物保护法律实践,针对性地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6月30日前反馈。

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个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书面意见建议请邮寄或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传真:************);电子邮件请寄:*****************.cn。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张建华、肖谋用,联系电话:************、5679205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国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

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进程中创造的博大精深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渠道,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文化文物单位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的必然要求,对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陈出新、以文化人,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要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注意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既传播文化,又发展产业、增加效益,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建议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建议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建议
革命文物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见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革命文物面临着保护不当、利用不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升保护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革命文物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革命文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对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的投入,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的修缮、保护和展示。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推进数字化建设
运用数字化技术对革命文物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和展示,建立数字化档案和数据库。

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让观众更好地了解革命文物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

四、强化科学管理
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文物的保管、修缮和利用。

加强监督检查,对保护不当、利用过度等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五、促进合理利用
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革命文物的合理利用途径。

可以通过展览、影视作品、文化创意产品等形式,将革命文物与现代社会相结合,让其在传承历史的同时发挥现代价值。

六、加强国际交流
加强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的保护理念和技术手
段。

同时,积极推动中国革命文物走向世界,增强国际影响力。

七、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作者:王少国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8期摘要:为了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能够得到强化,使这些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就必须要对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深入的贯彻。

本文主要对新时代背景之下的文物保护利用的改革的加强提出了一些措施。

关键词: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一、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意义文物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灿烂而辉煌的文化,它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的瑰宝。

保护文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汇聚全民族力量为中国梦的实现而奮斗的养料。

近年来党非常的重视对文物的保护以及利用,我国各个地区的部门也对文物保护利用的改革工作进行了推进,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有了非常显著的进步。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步入了新时代,而新时代就会面临着新的任务,新的任务也会提出全新的要求,我国的文物保护利用事业一直都存在着一个矛盾,那便是对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各个地区出现了不平衡的情况,并且每个部门的保护措施也不够充分,并且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并没有得到更为全面的发挥。

我国有许多的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全方位的落实,我国的文物安全依旧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式,各地区并不能够对文物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能够加强文物传播传承的力度,文物的传播途径并没有得到创新,我国家文物保护方面的管理力度仍旧有些薄弱,相关部门必须要提升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治理力度以及治理能力。

各地区的各个部门要,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对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性要有更为深入的认识,要把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提升到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上来,对我国文物,保护以及利用的体制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使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落实。

二、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主要任务2.1对文物的保护责任进行明确首先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对文物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进行全面的落实,要使文物管理体系得到更为全面的覆盖,这一管理体系要充分涉及到市级、区级、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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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10.11
•【文号】文物政发〔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文物政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文物合理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和阐发文物资源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时代价值,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族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文物事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日渐成为社会共识。

同时,文物利用仍然存在着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以及过度利用、不当利用等问题,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实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二、准确把握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秉持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

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注重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

坚持合理适度。

文物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

文物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

三、多措并举,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一)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

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文物开放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各级各类文物的开放利用情况。

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建立健全文物信息平台,畅通文物信息渠道。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藏品信息和展览信息,完善管理与服务,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二)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

支持博物馆间通过博物馆联盟、对口帮
扶、总分馆制等,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平台;支持国有博物馆间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优化藏品结构,帮助藏品较少的博物馆形成有特色的陈列展览;支持各级各类博物馆开展联展、巡展和出国境展览,推进流动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

(三)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

加大资金投入,制定革命文物专项规划,统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加大建设力度,支持革命文物丰富的地区依托革命旧址兴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挖掘革命文物价值,改造提升陈列展览。

加大合作力度,支持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以及重要节庆、红色旅游等,通过主题活动、专题研讨、互动教学等多种形式,丰富革命文物、革命历史、革命文化展示利用方法,拓展教育传播渠道,大力弘扬革命传统。

(四)创新利用方式。

支持文博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加强文物研究,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题,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历史文化内涵、思想精髓和时代价值,推动展陈策划专业化、社会化,打造精品陈列;支持文博单位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建设“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创新传播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文博单位利用自身人才优势,向社会提供文物鉴定等相关服务。

(五) 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

贯彻国务院国发〔2014〕10号、文化部等三部门文产发〔2014〕14号、财政部财文资〔2012〕4号关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政策,支持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纳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围,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
服务范围。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成效明显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在净收入中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认领认养等形式参与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文物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保护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涉及审批事项的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支持文博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明确参与范围、参与方法、参与程序,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地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分类指导,出台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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