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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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是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劳动法主要是规定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福利。

首先,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中,都是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

劳动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理的工作条件。

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用于应对健康、安全和退休等方面的风险。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正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以及安全卫生等基本保障。

同时,针对企业雇主在招用、解聘、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劳动关系中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管理、解雇制度、工资保障、劳动保险等。

而社会保障法则针对的是从中长期的角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这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险,以及住房、教育、生育等基本福利。

这些保障的提供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确保他们在生活中遇到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减轻日常生活中的压力。

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互相促进。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基本保障和福利,能够充分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这些基本保障也需要在劳动法的约束下进行实施和执行。

劳动法中对企业雇主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劳动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处理,是确保保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依存,是共同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的最根本的保障制度。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充分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遵守各项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明朗。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障法则包括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措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后者则更侧重于整个社会的福利保障。

两者密切相关,劳动法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社会保障法也为劳动法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和互补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了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深入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区别、影响、补充、联系、互补、实际运用、密切联系、促进、发展、法律保护、社会保障、结合。

1. 引言1.1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部关系紧密、互相支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在面对工作纠纷或者社会保障问题时知道如何维权和申诉。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劳工的不了解或者被迫情况下,往往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只有通过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调整雇佣关系。

劳动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和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2.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比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休假和病假等。

3.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明确了计算工资的标准和方式。

4.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工资和合同纠纷等。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和权益。

社会保障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退休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权益。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医疗保健服务。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再就业培训。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社会保障法的目标是确保公民在面对风险和困难时获得一定的保障和帮助,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平性。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福利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雇佣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对待和合理报酬。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作用进行浅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并体会这两项法律的重要性。

一、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作用劳动法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和休息、职工培训和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劳动法的内容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具有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和休息、职业安全等,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基本权益。

(2)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劳动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了劳资矛盾,增进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3)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持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4)促进经济发展。

劳动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稳定了劳动力市场,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社会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推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法保障了国民的基本生活,通过提供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确保了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1. 引言1.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一种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为宗旨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等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一种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2 重要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规范劳动关系起着关键作用,使劳资双方在公平、合法、安全的环境中开展劳动活动。

这些法律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劳动冲突,维护社会和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正文2.1 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者作为生产力的主体,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通过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劳动合同权、工资权、工作时间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明确规定,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不易受到侵害和欺压。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劳动秩序等,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遵守规则,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保障法则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帮助国家有关机关进行处理,从而为我国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这些问题在发生的时候,就会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联系。

因此也就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些联系和区别。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区别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确保员工权益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促进社会公平而设立的。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健全的劳动制度。

首先,劳动法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改善等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其次,社会保障法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劳动者应对各种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社会保障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交叉领域,两者共同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应当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总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充分尊重和执行这两项法律,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和幸福生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懈探讨。

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这样一个充满温暖和公平的社会中获得尊重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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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2、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6、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7、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9、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0、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14、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1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6、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1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1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20、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1、最低工资;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2、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2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24、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25、失业;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2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27、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2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29、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0、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除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3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3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33、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34、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35、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36、社会法;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37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二、概念的区别和联系: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3、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4、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5、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区别:1当事人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8、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 联系:基层调解与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9、童工、未成年工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联系:童工和未成年工都是未成年人,国家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10、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和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和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法规定,民事合同是由民法规定;两相比较,劳动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具体;3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联系: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形式,还保留着某些民事合同的制度;11、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1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联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13、集体合同、职代会区别:1权利力性质不同;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集体合同是行使劳动力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2涉及内容不同;职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等五项职权;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3维权力度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比职代会大;联系: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职代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14、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15、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16、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区别: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联系:目前我国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相衡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三、简答题: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工厂立法"与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1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劳工法规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2立法内容不同;"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来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工厂立法"是通过规定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使工作时间只能比法定时间缩短而不能延长、工资只能比法定数额提高而不能降低,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3体现的立法思想不同;在"劳工法规"中,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工厂立法"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第一要义,主张从对劳动者保护出发,对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的限制;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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