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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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3篇)

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农险领域,虚假承保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农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农险虚假承保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A在承保某地区农作物保险时,业务员B为了提高业绩,未对投保人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而是按照C所报面积承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A发现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远小于投保面积,遂以虚假承保为由拒绝赔偿。

C不服,将保险公司A告上法庭。

2. 案例分析(1)虚假承保的法律性质虚假承保是指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故意隐瞒、虚构或篡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事实,不得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虚假承保属于保险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公司A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因虚假承保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A在承保过程中未对投保人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承保。

因此,保险公司A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投保人C的法律责任投保人C在投保过程中故意虚构农作物种植面积,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保险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投保人C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农险虚假承保的认识,引导其诚信投保、诚信理赔。

2. 严格承保审核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审核,对投保人的投保资料进行核实,确保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准确。

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鉴定费)理由有:一、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亦必然发生。

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解决此事宜,报案至今仍未与当事人联系和鉴定伤情,因此本次诉讼由保险人而引起,故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1.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

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结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五)款之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医疗费: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3篇)

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吃空饷”的现象,即企业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资、社保等费用,从而获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

二、民企“吃空饷”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企“吃空饷”是指企业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资、社保等费用,从而获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虚构人员名单:企业虚构员工名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获取国家相关政策补贴。

(2)虚报工资:企业虚报员工工资,以提高企业纳税额度,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3)虚报社保:企业虚报员工社保费用,以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成本。

三、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企业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2. 刑事责任(1)虚假申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企业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补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企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贷款等公共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单号码:***6B)项下被保险人,于***年09月29日因交通事故在四川省***身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的所有继承人就该保单保险金共计¥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的继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据上述第 1 项规定,本公司向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通过下列第__1__项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1、通过法定继承方式;2、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3、通过合法、有效的遗赠;4、通过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共有__2__名第__一__顺序继承人。

第四条继承人信息、受领份额及金额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_父子受领保险金份额100 %,金额¥800000元姓名***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母子受领保险金份额___0__%,金额¥_____0____元第五条上述人员系被保险人的所有第__一__顺序继承人,同意本案理赔决定,受益人之间、受益人与其他人之间不存在有关该保险金继承的任何纠纷,今后不再就本案及该保单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由于上述继承人未遵守本《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的内容,指使继承人或其他人向本公司主张权利、或者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保留向继承人追回保险金的权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馨司晶晶王永妮【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被告】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某为治疗牙齿确已花费23360元,该事实应予认定。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关于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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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情况。

该条款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为保险合同
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详细解读该条款,为广大读者
提供指导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合同。

在合同订立后,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首先,根据该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合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确保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该条款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等情形。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一方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达不到预期效果,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通知对方的程序。

根据
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的原
因和依据。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双方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是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当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乎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法和合同条款,了解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增强合同意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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