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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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规定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申请退保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合同解除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双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根据一定的程序与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下面是保险合同解除的一些常见情况和规定:1. 合同期间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如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疾病、意外事故等发生。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具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保险费缴纳齐全、合同存续期已过等。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些解除合同的条件。

例如,投保人在某种情况下不再需要该保险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这些解除条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且需要依法生效。

3. 免责条款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常常会有一些免责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退保规定保险合同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并申请退还已交保险费的行为。

下面是保险合同退保的一些常见情况和规定:1. 合同期间内退保如果在合同期间内,投保人需要退保,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并具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保险费缴纳齐全、合同存续期已过等。

(2)投保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投保人身故、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合同被保险人已确诊某种疾病等。

2. 合同约定的退保条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退保条件,投保人需要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退保。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合同存续期限、退保手续期限等。

3. 退保手续与费用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通常需要填写退保申请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审核申请并完成相关退款手续。

在退保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退保手续费用。

保险合同可撤销

保险合同可撤销

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可撤销与合同自由原则相辅相成,是保险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性质、特点以及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决定了其可以被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撤销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可撤销的概念、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撤销义务等方面进行展开探讨。

保险合同可撤销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撤销保险合同的制度。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保险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可抗力、合同虚假、重大误解、损失减少等情况的影响,此时,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撤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同虚假、错误、重大误解、损失减少等情形。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的履行无法实施或变得不可能的。

合同虚假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误认为该信息是真实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不法手段。

错误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因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误判,而导致合同的基本条款、要旨、交易对象等方面产生重大错位的情况。

重大误解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因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言论、陈述、行为等导致对方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

损失减少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款或其他保险金超过了实际受到的损失,从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变得失去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一般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定时期内行使。

这是为了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方面,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视为其放弃了撤销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不可抗力、合同虚假、错误、重大误解、损失减少等情形,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保险中的保险解除和退保

保险中的保险解除和退保

保险中的保险解除和退保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需要解除保险合同或退保。

本文将介绍保险中的保险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保险解除1. 解除的定义保险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被终止的情况,一旦保险解除,被保险人将不再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权利。

2. 解除的情况(1)被保险人自愿解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于个人原因,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申请。

(2)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恶意行为或故意造成损坏。

3. 解除的程序在申请保险解除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解除决定。

二、退保1. 退保的定义保险合同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并返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申请。

2. 退保的情况(1)主动退保:被保险人主动提出退保申请。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退保期内办理退保手续才能获得退还的保险费。

(2)被动退保: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除,迫使被保险人退保。

3. 退保的程序被保险人在退保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退保决定。

退保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注意事项1. 提前了解合同条款:在购买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提前了解保险解除和退保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清楚规定而产生纠纷。

2. 合法合规操作:无论是保险解除还是退保,被保险人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汽车保险理赔》形成性考核试题第一章保险基础知识1

《汽车保险理赔》形成性考核试题第一章保险基础知识1

《汽车保险理赔》形成性考核试题第一章保险基础知识1、汽车保险有哪些特点?2、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汽车保险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4、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影响?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1、《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是如何规定的?3、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是如何规定的?4、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的内容有哪些?5、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包括哪些?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产品1、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2、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几类?数额分别是多少?3、交强险第一年实行什么费率?第二年如何?依据是什么?4、从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的项目看,驾驶员在使用车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5、汽车损失保险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各包括哪些内容?各自含义如何?6、汽车出现后,常见的合理施救费包括哪些?7、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列举出十种常见的被保险人索赔索赔遭拒赔的情况。

第四章机动车辆承保与理赔实务1、六环节承保流程包括哪些?2、客户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3、交强险单证与商业险单证相比,有哪些区别?4、机动车保险理赔流程包括哪些?5、车辆零配件询报价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6、车辆定损程序有哪些?7、车险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费用的赔偿标准按什么来确定?8、防灾防损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有哪些?第五章机动车辆出险的查勘1、事故现场分哪几类?2、接受报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3、事故现场出现变动的原因有哪些?4、现场勘探前,应做好哪些准备?5、现场查勘工作包括那八个环节?6、现场询问时,主要应该询问哪些内容?7、现场查看时,主要看些什么?8、现场丈量是,主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9、现场摄影时,主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10、绘制现场图时,主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第六章机动车辆定损实务1、举例分析几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的产生原因及查勘的注意事项。

(1)--《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

(1)--《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Ⅰ(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1、名词解释(本大题有4小题,每小题3分)1.风险因素2.再保险3.告知 4.保险利益2、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1.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导致该起人员伤亡的风险事故是( )。

A .电线老化B .火灾C .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D .电线断路2.定期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王某虽有儿有女,但平时对老人都不尽赡养义务,而与王某非亲非故的张某却一直照顾着他,故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但王某死后其子女却要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同时,王某的债权人也向保险人请求这笔保险金。

对此,保险人正确的处理方案应该是( )。

A .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张某B .将保险金给付张某及王某子女各一半C .将保险金全额给付王某子女D .将保险金给付张某、王某子女及王某的债权人各三分之一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 )。

A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B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C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4.即使已过宽限期,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仍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处于( )。

A .终止B .中止C .停止D .继续有效5.保险合同又称契约,是保险当事人约定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协议。

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的陈述不正确的有( )。

A .保险合同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B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C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D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自身特征6.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后,标的所有权权益归( )。

A .保险人B .被保险人C .责任方D .受益人 7.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对此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

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

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保险合同就像是你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场约定,彼此都有责任和义务,一旦某一方不守规矩,问题就来了。

咱们今天聊聊“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甩掉”这份合同,解除合作,大家别看这件事看似跟咱们普通人没啥关系,但其实背后有不少故事,听好了,咱慢慢道来。

首先啊,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比如,你买保险时给保险公司报了一个假的职业,结果保险公司查到你其实是做高危工作,或者报了虚假的健康状况,结果其实你根本没有如实告诉保险公司你有糖尿病、高血压这些问题。

这种情况,你一旦被发现,保险公司可不客气,立马解除合同,甚至可能不给你赔偿,原因很简单,大家签合同都得诚实守信,不能玩儿花样嘛。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站在法律的角度,要求解除合同。

你说你瞒报了病情,玩儿了个“猫腻”,那可就没法了,合同自然就不存在了。

如果你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用了不正当手段,比如诈骗,那也是立马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

什么叫诈骗呢?举个简单例子:你买保险时,故意夸大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比如说自己是车祸频发地区的司机,结果实际并非如此,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认为你是在欺骗他们。

再比如,保险骗保的情况也是大有其事,故意制造事故,要求赔偿,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会让保险公司直接与您切割,解除合同。

不光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道德底线问题,能给人骗了的感觉,咱们得想想怎么说得过去。

再说了,还有个很常见的情况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没交。

这听起来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毕竟生活中大家都可能忙,忘了付保费。

不过,这可是保险合同的红线之一,保费不交,保险公司可是有理由解除合同的。

你说你自己忘了交保费,保险公司可不会心软,想要保障就得按时交钱,这叫“按部就班”。

要是你总拖欠,或者不交保费,保险公司一怒之下,直接把合同给废了,这时候再想赔偿,那可真是门都没有。

保险公司还可以解除合同的一个原因就是你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现在很多人都会购买保险,保险可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要求来,否则很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那么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过要保存相光证明。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限定的有效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决裂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本领或民事做法本领;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

即使两方签了合同,但是隶属以上条款都能够认定无效。

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什么区别1、权力不同受益人只能在被保人发生合同约定出险事故或身故的情况下领取保险金,不能享受到其他权力。

而被保人可以享受全面的保障权力,除了享受保险金领取权力外,还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力。

2、性质不同被保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直接享受保险保障利益的人;而受益人是在被保人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事故后能领取保险金的人。

也就是说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被保人可以直接获得保险合同保障。

被保险人是可以要求更改受益人的。

投保人在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进行指定和变更时,须经被保者的书面同意。

若被保者的本人是残疾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不允许再指定或变更的。

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在人们投保的人生意外险的保单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一定要是同一个人,大部分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是一个人。

那么,为什么人们购买的人生意外险的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呢?一般情况下,当人们遭遇意外之后,最好的结果只会造成轻微的伤害,而最差的结果便是当事人当场死亡。

如果当事人事先已经投保了人生意外险,那么在遭遇意外事故之后,便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里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等。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阻却因素包括:弃权、禁止反言、超过除斥期间等。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缜密,所以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成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新保险法条件下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一概括,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参考。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涵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该权利,使当事人“摆脱”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被确立下来,发生在18-19世纪。

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取得和巩固政权,推翻了封建身份等级制度。

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理论的主流思想观念,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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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

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

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

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0、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八、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

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

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

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

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

二是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

投保人谎报、制造“军情”案例: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

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

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机械制造企业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依法保险人不但可以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5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机械制造企业的诉讼请求。

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规定中,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对象是“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谎报、制造“军情”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保险人不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谎报、制造“军情”的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接受行政处罚。

被保险人不尽义务“军情”案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负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义务。

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

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投保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因此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

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

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对合同解除前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这两种权利中任选一项,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案例:1999年,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支付1次。

张先生于2000年支付了第二笔保险费后,没有支付2001年的第三笔保险费。

保险公司决定此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先生补交保险费,但到了2003年,张先生一直没有补交。

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的决定。

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但因其已交足2年保险费,所以,张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不是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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