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到期是最常见的终止原因。
当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协商是否续保。
2. 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
3.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终止条件,如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破产、解散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终止。
6. 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根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此终止。
7. 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终止。
8. 保险标的发生变更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例如,投保人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9.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
如果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延期协议,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0. 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合并或分立后的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其他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律师或保险从业人员的帮助。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原因是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一旦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其他终止条件,如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将终止。
4. 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自动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产品被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破产等。
5.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通常约定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原因外,保险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终止情形,如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终止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终止。
7. 保险合同的终止程序保险合同终止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原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原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原因篇一:保险学简答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H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H的。
2、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答: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岔气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一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3、什么是自愿保险:什么是法定保险:请简述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答: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乂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4、简述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条件。
答:(1)保险值的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5、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射悻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保险的解除和终止程序

保险的解除和终止程序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
一、解除保险合同1. 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被解除:- 合同期限届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被保险人申请解除- 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解除通知的形式当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时,一方需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3. 解除的效力一旦合同解除通知生效,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费,但可能扣除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终止保险合同与解除不同,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
1. 终止保险合同的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被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 被保险人提前终止合同- 保险公司提前终止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终止通知的形式当保险合同需要终止时,一方需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终止通知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3. 终止的效力一旦合同终止通知生效,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费,但可能扣除一定的手续费用。
三、争议解决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
为解决争议,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双方协商解决- 提起诉讼- 仲裁四、其他注意事项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通知对方,遵循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 注意保留相关通知的证据,以便解决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以免产生违约风险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保险合同的一种途径。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循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通知,并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多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康健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康健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1/ 1。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通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通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而停止执行或终止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多种原因,以下是其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几种原因。
第一,保险合同达到约定的期限。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定的保险期限,当保险期限到期时,合同即自动终止。
例如,买车的人会购买一份汽车保险,通常保险期限是一年,当一年期限到期时,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的条件,被保险人如果不再满足这些条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一份健康险合同可能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严重的疾病或残疾,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第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的保险事故,当这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一份汽车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保险人只承担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当车辆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第四,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的约定。
保险合同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终止合同的条款,当这些条款满足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一方违反了重要条款时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等。
第五,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
例如,被保险人可能出售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对象,或者不再需要这份保险,他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即终止。
第六,保险合同发生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以合法权益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存在的情况。
当发生抗辩事由时,保险人可能会终止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包括:达到约定的期限、被保险人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终止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发生抗辩事由。
这些原因可能在实际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存在,也可能单独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因素有哪些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因素有哪些导读: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释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释而终止。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
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
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篇三: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
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自然终止;(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自始无效;
22.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8.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7)协助追偿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的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
2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
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
(2)意图解释。
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
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保险监管的含义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
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保险是怎样分摊损失的?
1.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
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
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
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成员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遭受的损失。
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
大数法则是保险合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都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诚实和正确来决定承保和理赔,因此对保险人的经营具有很大影响。
(2)保险具有偶然性。
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可能得到大于保费的几十倍的赔偿。
从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远远大于所收的保费。
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是无法经营的。
(3)保险具有非对称性。
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的了解是有限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保险人也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信息,导致投保人签订于已不利的合同。
5.坚持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就有
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如果损失中有一部分没有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背于补偿原则
的宗旨。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利益,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经济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给全社会和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
第三、减轻全体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维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
1.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3.15.保险合同具有哪些重要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20.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承保危险不存在
(2)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故意违反义务,采取非法手段订立保险合同;
(4)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款的,其超起额部分无效。
(5)未成年人文以非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余价讨条件的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4.定值保险合同优点和缺点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5.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7.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费(5)保险期限
9.(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