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合同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合同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终止的概念、原因、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终止的概念保险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使保险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也不再享有保险权益。
三、保险终止的原因1. 保险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到期是保险终止最常见的原因。
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也不再享有保险权益。
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个人原因、保险合同条款不符合自身需求等原因,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
3.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因以下原因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其他导致保险终止的原因,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灭失等。
四、保险终止的程序1.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2)保险人核实投保人是否符合解除条件;(3)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剩余保险费;(4)保险合同终止。
2.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人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2)投保人收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后,可以提出异议;(3)保险人核实异议,如无异议,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程序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其他保险终止的程序,如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合同终止程序。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合同并非一成不变,当某些特定情形出现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提供参考。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关系,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可以是因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也可以是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经结束。
在此情形下,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如: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
当一方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终止。
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30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4. 保险合同解除权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丧失,是指保险合同解除权因法定事由而丧失。
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5.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终止。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如: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如下:(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篇三: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简答题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简答题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自然终止;(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自始无效;22.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8.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7)协助追偿的义务。
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有哪些原因
我们都会购买保险,那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会注意保险合同的⼀些免责条款和导致合同终⽌的原因,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保险合同终⽌有哪些原因⽅⾯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保险合同终⽌有哪些原因
(⼀)⾃然终⽌: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
(⼆)因保险⼈完全履⾏赔偿或给付义务⽽终⽌:
指保险⼈已经履⾏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义务后,如⽆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
(三)因合同主体⾏使合同终⽌权⽽终⽌: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使终⽌合同的权利⽽使合同终⽌,⽽⽆须征得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终⽌:
指由于⾮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然终⽌。
《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标的发⽣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之⽇起三⼗⽇内,投保⼈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五⽇通知投保⼈。
合同解除的,保险⼈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起⾄合同解除之⽇⽌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理论与实务复习题与答案

保险理论与实务复习题与答案一、单选题(共53题,每题1分,共53分)1.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是()。
A、医疗费用保险B、信用保险C、责任保险D、人寿保险正确答案:D2.保险合同的特征不包括()。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C、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D、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单务合同正确答案:D3.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中,()在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A、意图解释原则B、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C、文义解释原则D、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正确答案:A4.保险合同的()意味着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A、订立B、成立C、约定生效D、法定生效正确答案:D5.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
A、主观原因B、间接原因C、直接原因D、潜在原因正确答案:B6.现代保险法在内容上具有二元性特点,主要用于规定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关系的是()。
A、社会保险法B、保险业法C、保险合同法D、保险特别法正确答案:B7.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它分为控制型和()。
A、财务型B、补偿型C、给付型D、分散型正确答案:A8.在农作物收获保险中。
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按照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约定保险人保证的限额,当实际收获量低于保险产量时,保险人赔偿其差额;当实际产量已达到保险产量时,即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这属于()。
A、相对责任赔偿方法B、比例责任赔偿方法C、差额责任赔偿方法D、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正确答案:D9.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一般不适用于()。
A、医疗费用保险B、责任保险C、人寿保险D、企业财产保险正确答案:C10.《保险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中,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的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的原因有哪些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保险合同终⽌的原因有哪些
(⼀)⾃然终⽌
⾃然终⽌是指已⽣效的保险合同因发⽣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当然地发⽣不复存在的情况。
(⼆)因履约导致终⽌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额是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限额。
(三)因解除导致终⽌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依照法律或约定⾏使解除权,提前终⽌合同效⼒的法律⾏为。
《保险法》
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第16讲 保险合同的终止

1、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自然终止因完全履行而终止因非保险事故而终止因合同解除而终止(1)自然终止不管在保险期限内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期限到了就会自然终止。
(2)因完全履行而终止完全履行!(3)因非保险事故而终止(4)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关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除外情形)《保险法》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结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16条——超过复效申请期《保险法》36、37条《保险法》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可能涉及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的退还案例:2008年4月29日,田某伯父为田某投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合同当日生效。
在保险期内,田某生存保险金每三年领取一次。
2011年5月,田某向公司申请了第一个生存保险金。
2011年10月11日田某伯父与王某再婚。
2014年3月,田某的伯父去世。
2014年5月,田某申请生存保险金时,公司告诉他合同已于2014年4月由王某申请而解除。
田某要求保险公司继续保险合同遭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自然终止;(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自始无效; 22.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8. 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7)协助追偿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的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 23.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2)意图解释。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保险监管的含义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保险是怎样分摊损失的? 1.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成员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遭受的损失。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大数法则是保险合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都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诚实和正确来决定承保和理赔,因此对保险人的经营具有很大影响。 (2)保险具有偶然性。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可能得到大于保费的几十倍的赔偿。从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远远大于所收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是无法经营的。 (3)保险具有非对称性。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的了解是有限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保险人也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信息,导致投保人签订于已不利的合同。 5. 坚持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损失中有一部分没有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背于补偿原则的宗旨。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利益,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经济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给全社会和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第三、减轻全体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维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 1.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3. 15.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重要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20.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承保危险不存在 (2)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故意违反义务,采取非法手段订立保险合同; (4)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款的,其超起额部分无效。 (5)未成年人文以非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余价讨条件的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4. 定值保险合同优点和缺点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5.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7.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9.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10.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12.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13.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4.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15. 委付的含义及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16.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7. 火灾保险的特征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18. 运输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运输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摩托车保险等,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同一类型的业务,则又有如下总体特征:第一,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第二,保险风险大而复杂;第三,异地出险现象;第四,第三者责任大。 19. 工程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二)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四)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20. 农业保险的特点 (1)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2)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3)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4)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5)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21. 人寿保险的特征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22.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① 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② 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③ 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④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23.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24. 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