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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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管理,保障股东大会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每年度一次。

本次股东大会应在每年度的年度报告审计完成后60日内,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2.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注册地或者其所在城市召开,如公司章程中提及其他召开地点,按照规定执行。

3.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股东大会可采取现场召开、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具体形式应在召开通知中明确。

4.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天发布,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资格要求、参会方式等内容。

三、股东大会的组织1.股东代表的资格股东代表应具备公司注册地股权的资格,有权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2.股东代表的选举股东代表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选举,并提前将选举结果通知公司,公司按照选举结果提供股东代表名单。

3.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股东大会,并提前将召集通知发送给股东代表。

四、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的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包括股东大会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审查、利润分配、董事选举、监事选举、监事会报告等。

2.股东大会的决策规则股东大会的涉及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股东代表投票权比例作出决策。

3.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决策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五、股东权益保护1.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代表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信息,保障股东代表的知情权。

2.股东代表的提案权股东代表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事日程外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股东代表的表决权公司应当保障股东代表的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保障股东代表的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二、召开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提前至少30天公告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实体方式或者远程方式召开,远程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3.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者行业重要活动冲突。

三、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列出。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程建议,董事会应合理考虑,并在公告中明确回应。

2. 股东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

四、表决1.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提前表决和现场表决,股东可以选择任一方式。

2. 股东在表决时享有平等权利,每股持有人一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特定事项如改变公司章程、合并重组等需要达到法定比例。

五、主席1. 股东大会由股东会议主席主持,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法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2.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宣布大会的议程、表决结果,并组织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记录1.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会议记录员,并将会议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股东名单、议程、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内容。

3. 会议记录须经主席签字,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作为重要依据。

七、通知1.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采用快递、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发送,并附带相关议程、材料等。

2. 股东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大会,如果无法参会,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大会可以使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重大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议事规则。

首先,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提前公布召开大会的通知,其中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重要信息。

公司需要确保通知内容的准确和及时性,以便股东能够充分做好准备。

其次,公司应当设立大会的主席团,由董事长或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的议事程序。

主席团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确保大会的秩序和会议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中,应明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而言,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亲自到场进行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票。

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表格,并在大会前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益。

第四,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准确记录大会的重要事项、议题以及股东发表的意见。

该纪要需要保密并保存在公司的档案中,以备将来的查阅和核查。

第五,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应允许股东提问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需要设立一个明确的提问环节,规定提问的时间限制和提问的方式。

同时,公司需要向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保证股东能够提出准确、合理的问题。

最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大会决议的公告,向所有股东和市场进行通报。

该公告需要明确大会的决议内容和执行方式,并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规范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股东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召集 (3)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六章会议记录 (19)
第七章监管措施 (20)
第八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8.修改公司章程;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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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郑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2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义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5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所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一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6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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