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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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774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Model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依规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发言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有关股东大会会务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股权大会职权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1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1.2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天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

1.3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条会议的主持2.1 股东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一名董事主持。

2.2 主持人应当遵守股东会议事规定,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会议的参与3.1 股东会议应当邀请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到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3.2 股东会议应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和回应。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4.1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2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股东提案等。

第五条会议的表决5.1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2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表决权。

第六条会议的记录6.1 股东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股东会议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股东和监管机构查阅。

第七条会议的决议7.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2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权益。

7.3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第八条会议的解散8.1 股东会议应当在议程完成后宣布解散。

8.2 股东会议的解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亲爱的股东朋友们,大家好!咱今天来好好唠唠这股东大会议事的
规则,这可关系到咱们公司的发展和各位的利益哟!
股东大会呢,那可是咱们公司的重要决策场合。

参加股东大会,您
得是咱公司的正经股东,不能随便拉个人来充数,这可不行哈!
开会之前,通知得发到位。

得提前告诉大家啥时候开会,在哪儿开,要讨论啥事儿。

可不能搞突然袭击,让大家措手不及。

到了开会的时候,咱们得有秩序。

发言得一个一个来,别抢着说,
乱成一锅粥可不好。

而且说话得有理有据,别瞎嚷嚷。

讨论议题的时候,得认真听别人的意见,别固执己见。

毕竟大家都
是为了公司好,集思广益才能做出好决策。

投票表决的时候,要公正公平,不能搞小动作。

您投出的每一票都
关系重大,可不能马虎。

比如说,要是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您得好好想想这个项目的前景、风险,不能一拍脑袋就决定。

再比如,决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得考虑人家的能力和业绩,不能凭私情。

禁止在股东大会上搞小动作,比如私下串联拉票,或者故意捣乱破
坏会议秩序。

这可都是不允许的!
总之呢,股东大会是个严肃又重要的地方,但咱们也不用太紧张,
只要大家都遵守规则,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能为公司的未来
做出正确的决策,让咱们的公司越来越好,大家的钱包也越来越鼓!
希望各位股东朋友都能牢记这些规则,让咱们的股东大会开得高效、顺利,为公司的辉煌明天一起努力!
不知道我讲清楚了没?要是还有啥不明白的,随时找我交流!。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第一条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举行。

线上会议可使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线下会议则在指定场所举行。

第二条会议召开时间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在通知发出后,股东应尽可能安排时间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制定,并在会议通知中给予所有股东。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和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准会议规定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股东会议需达到法定或约定的召开人数。

2. 股东会议应有主持人,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和发表意见,以参与会议的讨论。

4. 议事记录员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会议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投票决策
在股东会议上,大部分决策应通过股东的投票来决定。

一股一票原则适用于股东会议的投票程序。

第六条决议通知
对于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相关决议结果予以执行。

第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保留与股东会议有关的所有记录,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出席名单、投票结果等。

第八条修订与解释
对于股东会议事制度的修订与解释,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向所有股东通知。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制定和执行股东会议事制度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转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十二)审批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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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依规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发言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有关股东大会会务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股权大会职权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其它单笔交易行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它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以下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向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八名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含召开会议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此外,股东大会的通知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2、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六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但该提案须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并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大会另行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予以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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