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优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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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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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年【】月【】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二)扰乱会场秩序者;(三)衣冠不整者;(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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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一、议事主体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主体为银行的所有股东。

二、召开时间1、银行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银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2、银行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开年前确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宣布。

3、针对特殊情况出现,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主动或者被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但必须在随后30个自然日内召开。

三、召开方式1、银行董事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事项等相关内容,并于通知前30个自然日至少发布一次该消息。

2、股东合法代表应当将提前向银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通知期限内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四、股东大会要求1、银行股东大会必须在有足够的股东出席和代表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2、银行股东大会必须进行记录,并确保其记录保留期达到3年以上。

五、议事程序1、银行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包括表决程序、提案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

2、表决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最主要的程序之一,所有提案必须经过股东的表决方能生效。

3、提案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的另一个重要程序,提案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会事先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在提案人向股东大会提交稿件等有关文书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六、议事内容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包括银行业务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同时也包括银行管理制度、资金管控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2、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自行提出议事内容,但必须与银行股东大会主题相关,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议题文件,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七、表决方式1、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口头表决方式通常适用于一般性提案,书面表决方式主要适用于重大议事、关键提案等。

3、投票应当由股东合法代表主持投票,采用起立、举手等方式进行展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一、会议召开与主持1. 会议召开通知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十五天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等重要信息,并建议股东在指定日期前报名确认参会。

通知还应包含有关会议文件的提供方式,如电子邮件、信函寄送或公司网站下载等。

2. 主持会议的人员主持人应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若董事长无法出席,则由副董事长或由股东代表中选举一人担任主持人。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股东大会议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制定,并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发送通知。

议程应明确列出各项议题的内容和顺序。

2. 会议议题的提案会议议题的提案权属于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主席以及股东。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会议召开前适当时间内将提案材料发送给股东。

三、会议投票与表决1. 投票方式会议中的投票通常采用有明确票数表达的方式进行,例如“赞成”、“反对”或“弃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进行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2. 票数表决结果的确定投票结果的确定应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计算,一般情况下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为依据。

四、会议记录与公告1.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门的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事项,确保会议的全面、准确和完整记录。

2. 会议记录的审阅与批准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及时提交给董事会审阅,并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审定。

3. 会议纪要的公告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公司内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会议纪要应包含会议的基本信息、决议内容和重要讨论的摘要。

五、会议规则的修改与解释会议规则的修改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进行,并应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说明会议规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程序。

六、附则1. 未尽事宜对于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有权做出适当的解释和处理。

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则应受到适用法律的约束,并在出现争议时,应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

以上为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模板。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1. 会议名称及目的a. 会议名称: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b. 会议目的: 为股东提供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的平台。

2. 参会人员a. 股东代表: 所有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派代表参加。

b.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成员必须参加会议,并就公司管理和决策事项向股东做出解释和回答。

c. 公司高级管理层: 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3. 会议召集a. 会议召集权: 会议召集权由公司董事长行使,董事长可在收到股东提议后召集会议。

b. 召集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15个自然日发出,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4. 会议议程a. 会议议程由董事长起草并定稿,最终版本应在通知发出前确定。

b. 股东提案: 股东可以在收到召集通知后提交提案,董事长需在会议上为提案设置相应的讨论时间。

c. 议程表: 会议开始前,董事长应向与会股东和董事分发一份完整议程表。

5. 会议程序a. 主持权: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在,由公司董事中的一位代理主持。

b. 议事秩序: 会议宜按照议程顺序进行,董事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c. 表决规则: 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原则,即得票最多者胜出。

d. 记要制定: 会议期间应有工作人员制定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签署以便日后查阅。

6. 报告和解释a. 公司业务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应向股东介绍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

b. 决策解释: 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应向股东解释公司重大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7. 决议执行a. 决议生效: 经表决通过的决议,应立即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b. 决议公告: 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公众发布决议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8. 其他事项a. 会议记录保存: 公司应保留所有会议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备日后参考。

b. 股东意见反馈渠道: 公司应提供股东意见反馈渠道,接收股东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建议和批评。

以上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转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十二)审批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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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优选模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大会的类型第三章股东大会的程序第一节提案的提出第二节提案的征集与审核第三节会议通知第四节会议的召开与延期第五节会议的注册登记第六节会议的召开第七节表决与决议第八节会后事项及公告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类型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别股东大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九条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程序第一节提案的提出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第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

第十四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第十五条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含10%)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二节提案的征集与审核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对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一)关联性。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

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含10%)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提案。

第二十条提案涉及下列内容的,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十二)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规定的条款。

第三节会议通知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上述四十五日的通知期限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有关聘任或解除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达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2、将该陈述副本作为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送给股东。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的1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接受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含10%)的股东的要求,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提议股东的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八条除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四节会议的召开与延期第二十九条在发给股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董事会应提请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节会议的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如股东委托一位以上的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每一位代理人代为表决的股份数。

第三十二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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