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学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主要包括: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2.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改变他人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4.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
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各单位在学位论文初稿审查、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应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二)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处理办法随着高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学生违规学术行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违规学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影响了学术环境,更严重地威胁了高等教育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护学术诚信,维护教育公平,学校针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一、违规学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违规学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领域违反学校规定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常见的违规学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替代他人或让他人代写论文等。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将违规学术行为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
二、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学术压力过大,学生为了达到或超过期望的成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
其次是道德观念不完善,部分学生缺乏对学术诚信的重视。
同时,缺乏正确的学术规范和引用方法也是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之一。
三、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危害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对学术诚信产生直接冲击,严重破坏了学术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违规学术行为不仅会误导他人,影响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还会削弱学术界和雇主对学生的信任。
此外,违规学术行为不仅丧失了学问积累和创新精神,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自身的学习和成长。
四、学校建立和完善的违规学术行为处理机制为了防止和惩治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学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处理机制。
首先,学校明确了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定义,将其纳入学校规章制度中。
其次,学校设立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
同时,学校还建立了举报渠道和监督机构,及时发现和查处学生的违规行为。
五、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原则学校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以及教育性的处理。
首先,学校要保证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处理措施要公正,符合学校制定的处分规定。
最重要的是,处理措施应具有教育性,引导学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并重新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
六、轻微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轻微违规学术行为,学校通常采取警告、口头训诫或者学术道德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财大校发[201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制订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
第三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决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机构为校学位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相关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机构可根据情况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或委托学术委员会等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协助对学位论文作假事宜进行调查。
第七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从当年申请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进行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将其中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各类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本科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指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侵占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数据和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等);(四)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五) 学位论文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第四条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经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研究生处可以采用计算机TMLC系统对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
第五条受理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配合普通教育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研究生处配合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继续教育处配合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
某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管理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教育领域内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对于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高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高校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诚信,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并通过该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学术著作、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出现的伪造、抄袭、剽窃、捏造数据、操纵实验结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不端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其中严重不端行为包括恶性抄袭、伪造研究成果等行为。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流程1. 接到举报:任何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都应该得到高校的重视。
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高校应该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举报得到妥善处理。
2. 调查取证: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收集证据等。
3. 初步认定和公示: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于高校内部,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高校应该组织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公正而公平的处理。
5. 决策和处理:高校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得出结论,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何种处理。
对于轻微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资格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6. 后续跟进:处理结束后,高校应该及时向举报人、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并对涉及的学术成果进行更正或撤销,恢复学术诚信和声誉。
三、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高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另见文件。
第二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四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三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三条所规定限度的;6、其它经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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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行)
一、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教育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
①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
②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抄袭;
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3、填写《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并由学院(中心)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5、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四、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3%),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节较为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0%--15%、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5%--10%、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3%--5%),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二条、第四条,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三)情节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5%--2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0%--1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5%--10%),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五条、第七条,答辩至少延期一年。
(四)情节非常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2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1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10%),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三条、第八条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五)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六)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学院(中心),取消已授予学位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追回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①如论文作者为硕士研究生,给予其指导教师黄牌警告;如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发现有第二例抄袭现象的,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②如论文作者为博士研究生,取消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学院(中心)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
节非常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XX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