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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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自2024年以来,我单位一直致力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秉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依法维权”的原则,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经过自查与总结,我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以下进展和成效。

一、制度建设方面1.完善和规范的制度体系: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多项制度,确保行政决策、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2.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严格执行对权力行使的审核和监督程序,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我们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织相关培训班和讲座,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决策执行方面1.依法决策: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决策,加强法律研究和政策研究,确保决策合法、科学、公正。

2.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我们及时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对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到决策中来。

3.加强决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我们建立了决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决策的贯彻执行。

三、行政执法方面1.执法程序规范:我们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

2.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我们注重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选拔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加强执法监督:我们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执法行为,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四、行政管理方面1.信息化建设:我们推进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信息化平台,实现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透明:我们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透明,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的效率和便捷性。

3.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我们注重提高行政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

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某项职权。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规定。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撤销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者: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时间: 2019-12-05 02:18 点击率:268次【打印】【关闭】(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局是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机关,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的职责是: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开展工作,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六条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局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勤恳工作,提高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生态环境规划第八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生态环境建设。

第九条生态环境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第十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有效推进。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坚持以科学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求真务实为要求。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及时有效,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四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环保问题,参与环保行动。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要注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群众性,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设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生态环境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执法内容第六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对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对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二)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设施、设备、物品;(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执法程序第八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做好执法准备,明确执法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九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行为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违法行为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监督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标准制、执法程序制和执法决定制。

1. 执法责任制:即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力。

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目标、任务和职责,制定执法规范,规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高效。

2. 执法标准制:即明确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标准和执法指南,确保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3. 执法程序制:即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程序保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程序正义。

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开地开展执法活动,明确办案程序,规定证据采集和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4. 执法决定制:即规范行政执法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和权威性。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程序和权利,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执法决策要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近年来,环保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所以对我们作为环保局工作负责人来说,不仅意义重大,而且任务十分艰巨。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我感觉有必要对我所负责的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效能,更加有效地执行行政管理。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是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保护环境、改善气候,提供更好的生态和资源保护。

具体的,我作为工作负责人需要完成如下任务:1.对环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宣传贯彻后进行落实。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环保问题进行随时监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行政处罚或调整环保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几乎涉及到全市大大小小环保问题,因此要开展工作还需有一些精心策划。

我先是深入了解了当前全市环保工作的现状,并根据现状认真制定了计划,此后,便开始了具体行动。

1. 完善监督机制为了避免出现诸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公等问题,我们先是加强了日常管理,建立起更为完善和科学的环保监管机制。

同时通过日常监察,进一步保障了工作正常开展。

2. 提高执法水平由于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论证能力,所以我们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和提高;而且针对最常见的行政执法问题,本局制定了一整套详尽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实际执法操作。

3. 行政处罚工作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难度较高,需要耗费比较多的心思,所以从行政处罚工作上入手,我们做了很多努力。

通过针对企业的日常监察,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对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也会有利于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1. 制定全面规章制度未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同时我也没有及时制定更为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而这些问题无疑对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发展存在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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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内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三、执法公示制度 四、信访实施细则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章的正确实施, 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 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 效的运行机制。

二)原则: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确保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的工作职责,保证法律、 法规和规 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执行的原则;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 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

我局具有对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环境污染处置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污染管理科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的污染源控制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三同时”建设、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局办公室是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局的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起草、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九)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环保局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或安排由相关科室应诉;(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办有关行政执法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是我局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局行政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五)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七)罚没收入依法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禁挪作他用;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局行政赋予的其它职责。

各执行机构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实施其它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害而引起行政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执行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严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多次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坚持不改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行政执法权,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建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2、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3、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经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5、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1、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4、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5、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6、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7、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1、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环保行政违法案件,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工具和物资等,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对违法标的物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3、对违法行为人、见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4、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2、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3、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4、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态度诚恳,耐心细致;5、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6、认真负责、秉公执法,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7、承办行政执法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回执法证件,清理出执法队伍: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态度恶劣的;2、使用失效或涂改执法证件的;3、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或者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4、超越规定权限和范围执法的;5、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7、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8、有其它违法执法行为的。

提高他们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对徇私枉法、欺压群众的必须坚决依法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六、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谓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一)管辖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行政执法,由市环保局管辖。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

二)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它需要立案的。

民事违法案件不得作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

三)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必须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上级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执法无效。

六)调查与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事实应当全面、细致,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处理。

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按程序报请处理。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免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责令停止危害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对查无实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处罚。

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旨在教育、纠正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需要对管理相对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交由公安机关行使;发现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行政处罚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等权利;并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九)结案行政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2 个月内结案,需要适当延长的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结案后必须写出《结案报告》,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重要的案件还需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证件、执法行为、执法文书的使用、办案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理。

我局还将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经委反映。

七、行政复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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