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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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修改条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要求,现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个别条文修改如下: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删除原文中“、规费和税金”。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删除原文中“以及规费、税金项目”。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增加“规费、税金”。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删除

4.5规费、4.6税金删除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删除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删除

11.2.5删除“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保留“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的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

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附录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中的“规费、税金”栏删除。

E.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中的“规费、税金”栏删除。附录

F.2 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中增加“规费、税金”栏。

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13删除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个别条文的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200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当时考虑少数省、自治区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建立,因而未将规费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由于营业税按税前造价计算征收,也未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全费用单价不一致,在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定价中也经常引起争议。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发展,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势在必行。

1.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各地区社会保险机制建成并逐渐完善,经过近年的实施,改变规费的计价方式已经成熟。

2.建筑业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来的计税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再采用按税前造价计算增值税已不可行,因此,采用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单价才适应“营改增”后的计价需要。

3.国际上通行全费用单价,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适应国际规则,同时,随着我国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中国投资”走出国门已成常态,实行与国际通行作法一致的全费用单价也是大势所趋。

4.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形成机制,借鉴一些专业工程早已实行全费用单价的经验,修改“13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定义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计取的条文,以适应建筑市场投标竞价的需要。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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