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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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网络文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特殊性质,如何有效管理网络文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维护良好的网络文学生态,相关部门制定了《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网络文学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文学活动,保护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权益,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学环境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文学创作、传播和管理的各方。

二、网络文学创作管理网络文学创作是网络文学产生的源头,因此对其管理至关重要。

为确保网络文学创作的质量和版权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 作者登记制度:网络文学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需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保版权保护和信息公开透明。

2. 审查制度:相关部门建立网络文学创作审查制度,对创作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网络文学内容的健康向上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奖励机制:设立网络文学创作奖励机制,对优秀网络文学作品进行认可和奖励,鼓励创作者积极创作。

三、网络文学传播管理网络文学传播是让作品走向大众的重要环节。

为了控制传播内容,培养良好的网络文学传播风尚,采取以下措施:1. 平台监管:网络文学传播平台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传播低俗、暴力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2. 标识需求:鼓励网络文学传播平台设置内容标签,便于用户选择合适的作品,并提供精准的推荐服务。

3. 版权保护: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机制,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对侵权行为予以惩处。

四、网络文学管理机构为了保障网络文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下设网络文学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具体的管理职责:1. 管理机构组成:网络文学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网络文学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2. 职责分工:网络文学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活动等职责。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为保障《网络文学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

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涉及多位作家及其作品。

二、案情介绍2019年,作家甲、乙、丙、丁分别创作了四部小说,并在其个人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处进行了版权登记。

随后,甲、乙、丙、丁将作品授权给某知名出版社进行纸质书出版,同时,四部小说也被授权在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网络连载。

2020年,甲发现其小说《梦回唐朝》的部分章节在平台上的某匿名用户的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出现,且该作品已经连载至第二十章。

甲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匿名用户并非原创作者,而是通过抄袭其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进行创作。

同时,乙、丙、丁也发现其作品《江湖行》、《青春梦》、《江山如画》的部分内容在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的作品中出现,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作品独创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的作品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2.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匿名用户未经甲、乙、丙、丁许可,在其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使用了甲的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构成对甲作品的侵权。

对于乙、丙、丁的作品,其他用户在平台上使用其作品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3.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用户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小说平台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文学创作和传播渠道。

然而,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也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因此,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的保护办法。

首先,网络小说平台应该加强对作品的审核和监管。

作为一个文学创作和传播的平台,网络小说平台有责任确保上线的作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

为了做到这一点,网络小说平台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审核机制,对投稿的作品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平台也应该加强对已经上线的作品的监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网络小说平台可以与作家签订合同,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权。

合同可以规定平台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作家对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有效地保护作家的权益,防止他们的作品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和盗版。

此外,网络小说平台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文学作品。

比如,平台可以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唯一的标识信息嵌入到作品中,以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平台也可以使用反盗版软件,对上传的作品进行自动识别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

除了平台的保护措施,作家本身也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

作家可以在作品中加入自己的署名和版权声明,以明确作品的归属权。

同时,作家也可以定期对网络上的作品进行检索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的保护。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小说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并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文化界和媒体也可以加强对网络小说平台的监督和评价,倡导正版阅读,引导读者支持原创作品。

总之,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平台、作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审核和监管、签订合同、采用技术手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推动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

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定义与归属1.1 作品的定义1.2 作品的归属2. 版权保护期限2.1 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3. 授权与许可3.1 授权范围3.2 授权期限3.3 授权方式的变更4. 版权使用限制4.1 禁止行为4.2 侵权责任5. 合同的履行5.1 作品交付5.2 作品质量6. 费用与支付6.1 授权费用6.2 支付方式与时间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权利义务的继承10.1 权利义务的继承规定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义务11.3 保密期限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13.2 合同的附件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程序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版权定义与归属1.1 作品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作品,是指乙方创作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所有文学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散文、诗歌等形式。

1.2 作品的归属乙方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完整的作品著作权。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传播乙方的作品。

2. 版权保护期限2.1 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本合同项下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3. 授权与许可3.1 授权范围甲方经乙方授权,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

3.2 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授权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3.3 授权方式的变更如甲方需变更授权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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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摘要]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

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

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关键词] 网络文学临时复制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5853 (2018)04-0023-05[Abstrac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bout the development convenience of internet literature IP,and has also cause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orms,thus increasing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decisions. For the transcoding of the network novel,our copyright law has affirmed that“the temporary copy”is legal,but the court should avoid being inclined to the defendant in the course of theevidence ascertainment. As for the link,storage and adaptation of the Internet novel,the following new questions have emerged in judicial decision:If the plaintiff has not mentioned any indirect infringement proceedings,will the judge exercise 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Can the provision of adaptation services be classified as a change of online novels?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we establish the“knowing”state surpassing the "Red Flag Standard" normal or exceptional?This article answers these questions by discussing relevant cases.[Key words] Internet literature Temporary copy Direc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1 引言:?W络文学IP衍生品加剧版权秩序复杂化网络文学的版权和版权开发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文学也是网络盗版的“重灾区”[1]。

为此,国家版权局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2]。

《通知》一共13条,主要从网络直接侵权和网络间接侵权两个视角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管理义务做出详尽规定。

两种视角的划分对于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规则实质上奠基于早期的一般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从而形成今天网络文学保护的既有法律规则。

一般文学作品的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把文学作品直接上传到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中供用户在线阅读或下载到本地阅读。

如果文学作品是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对作品数字化后,由网络服务商直接上传作品,这种传播文学作品的方式并不侵权。

而更多情况是,一家网站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把文学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下载阅读,而另一家网络服务商在未经该网站以及著作权人的许可,把从网站下载的文学作品又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阅读,这种侵权形态最常见,也是互联网诞生之初,文学作品遭侵权的常见方式。

比如,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了编辑团队“灵波小组”,其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小说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传播[3]。

如今,网络服务商实施直接侵权的方式不只停留于上传和下载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侵权、作品聚合侵权、快照侵权等侵权形式相继涌现。

一般文学作品的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并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提供为用户在线阅读或下载阅读的文学作品,而是为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或其他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提供帮助,实施帮助侵权。

在涉及文学作品的诉讼案件时,法院在判定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是网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实施的注意义务程度。

互联网诞生之初,法院并不首先区分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而总是聚焦于网络服务商在用户上传或下载侵权作品上应投入多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并经常存在争议。

比如,在吴卫捷诉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并未在区分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基础上才考虑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而是把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作为司法判决的重点[4]。

如今,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制度已经渐趋成熟。

直接侵权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里规定的“通知―删除”等“避风港”规则针对的是实施间接侵权的行为人,而不针对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人[5]。

前文大体描述了针对文学作品侵权我国形成的既有司法判决规则。

但是随着近几年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既有的司法判决规则面对新型的传播技术和侵权形态时总是力有不逮。

尤其是随着网络文学IP衍生品的增多,大多网络服务商并不止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本身,还想通过开发和传播网络文学衍生品赢取利益,这样更加使既有的版权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下文将分析近年涉及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司法判决,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视角来讨论其中的版权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以助于未来网络文学版权管理的完善。

2 网络小说转码:直接侵权与司法认定移动互联时代,人们的阅读习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利用移动设备成为人们日常阅读的主要方式。

移动端和PC 端在向用户展示相同的阅读内容时,网络服务商要认识到用户不同的阅读体验和展示效果。

在PC端上展示的内容,通过移动端展示的时候,就会出现乱码,同时也会因为移动端屏幕小,而使整个页面的内容无法完整呈现。

为此,提供网络小说阅读服务的服务商在考虑到用户的阅读体验时,都会把PC端的HTML格式转换成适合手机阅读的WML 格式,这个转换的过程在版权法中被称为转码。

2.1 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转码技术既然能把转码后的页面提供给用户,必然在自己的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产生了复制,倘若没有网页内容的?椭萍?,也就不可能有相关的内容提供给用户,进而也就谈不上侵权。

网络服务商提供合法的被允许的转码技术,关键就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形成了“临时复制件”。

所谓的“临时复制件”,就是网络服务商在把形成的复制件提供给用户以后,会自动把复制件从服务器的内存或硬盘上删除。

换言之,形成“临时复制件”是转码成功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以实现独立的经济价值为目标,如果版权法都不让作为必要组成部分的“临时复制件”存在,那就等于宣判转码技术的“死亡”,对网络产业的发展将是极为不利的,也背离了版权法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宗旨。

所以,我国政府在国际论坛上向来坚决反对将“临时复制”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6]。

相反,如果转码技术在完成了转码任务后,并没有把临时复制件删除,而是保存在服务器的内存或硬盘上向用户提供复制件,这就侵犯了被复制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因为,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保存复制件并不是转码技术必要的组成部分,也即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或超过一定时间无操作时,服务器上内存或硬盘上的内容并不会自动删除,这种存储行为超过了转码技术所必须要的范围。

在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犯侵犯著作权案(简称易查网案)中,法院认为,“易查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

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易查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易查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7]。

在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简称晋江网案)中,法院同样认为,UC浏览器是利用转码技术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抓取后进行智能重排,内容仍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转码过程是发生在用户的手机App客户端的内存缓存中的、当次的、暂时的过程,并未存储在UC浏览器的服务器或用户手机的本地缓存中。

UC浏览器在“智能阅读”功能实现过程中并未将涉案小说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直接向公众提供[8]。

2.2 法院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无论是易查网案还是晋江网案都是涉及网络小说传播中的转码问题,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两个案例在认定转码技术上又有所不同。

在易查网案中,法院认定的是直接侵权,因为公诉机关鉴定人在使用“易查网”获取网络小说时,在触发转码后不仅可以在线阅读小说,而且可以从“易查网”的服务器中下载小说,说明在“易查网”的服务器中存储的并不是“临时复制件”,而是随时可以提供给用户的“永久复制件”。

法院认定网站提供的是“临时复制件”还是“永久复制件”,依据的是公诉机关鉴定人的举证。

该案是著作权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点毋庸置疑。

但是,在晋江网案中,法院在认定“智慧阅读”App提供的是“临时复制件”还是“永久复制件”时,依据的却是公证的视频画面以及被告动景公司技术人员对视频画面的技术解读[9],二审审理中,法院只听取了被告对转码技术的技术解读,而没有听原告对转码技术的解读。

当然,不排除原告压根就没有相反解释,而是默认被告对转码存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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