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其利弊(一)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法学
2.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 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商法
股东出资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劳务、信用不得作为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国家对采用高 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公司法》 第25、28条) 关于转投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 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出资转让
商法学
4.公司登记
(1)公司的设立登记 (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商法学
(四)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 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商法学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 执行机构。重大决策权一部分由董事会行使,一部 分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行使。 机构组成: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任期3年;包括 部分职工代表。 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授权投资 的机构或部门指定
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必设机
构)。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 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管理制度的优劣与改进方向

公司管理制度的优劣与改进方向一、概述现代企业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员工发展和维护企业形象,公司管理制度因此成为企业活动的指导方针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公司管理制度的优劣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二、公司管理制度的优点1. 明确权责边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明确员工的权责边界,有利于条分缕析,提高工作效率。
2. 有效流程管控: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实施规范化流程,减少错误和失误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3. 公平公正:管理制度为各级员工提供了公正的工作环境,避免了任性扩张或偏袒某一方的现象,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积极性。
4. 便于培训和交接:公司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培训和交接标准,新员工能够更快地适应工作,离职员工能更好地交接工作。
三、公司管理制度的不足1. 过于繁琐:有些公司管理制度过分繁杂,检查、报表等手续繁琐,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阻碍了员工创造力的发挥,降低了工作效率。
2. 缺乏灵活性:一些公司管理制度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无法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和内外推动力,限制了企业自身发展和员工个人发展。
3. 信息不对称:有些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要求很高,但却不同步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源,容易造成员工的工作困扰和挫败感。
4. 难以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存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一些制度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指导,导致员工不重视和不遵守。
四、管理制度的改进方向1. 简化流程:通过梳理流程,优化各个环节,减少无效环节,确保流程的合理性和简化性,提高工作效率。
2. 强化培训: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使员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管理制度,提高遵守度。
3. 引入科技手段: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手工操作和低效流程。
4. 加强内部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保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也能提供员工对管理制度的反馈和建议。
5. 引入奖惩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推动员工积极遵守管理制度,同时也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1.产权清晰.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
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享有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3.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实现所谓的三分开。
一是实现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的分离。
二是在政府所有权职能中,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的营运职能的分离.三是在资本营运职能中,实现资本金的经营同财产经营的分离.4.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
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如“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公司结构的各种形态等。
一般而论,规模较大、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企业,其组织形态趋于复杂.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公司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是对公司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下面将深入探讨公司法的特点。
一、灵活性和权利平衡公司法注重灵活性和权利平衡,即在规定公司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性的调整与发展。
它允许公司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设立不同的董事会结构,规定了股东和董事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这种灵活性和权利平衡的特点,使得公司法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公司需求,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公司法是由国家进行立法制定的,它规定了公司设立、运营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程序,为公司的法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
通过公司法,人们可以得知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了解公司内部组织的架构和职责,以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这种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的特点,为公司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使公司能够更好地运作和管理。
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法赋予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即公司在法律上与其股东、董事和员工等人员分开,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作为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交易,享有合法产权和财产自主权。
这种独立法人地位的特点,使得公司能够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各类法律活动,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该原则,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金额。
即使公司债务超过其资产,股东也不需要承担个人债务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的原则,既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安全,又鼓励人们投资经营,为公司吸引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五、股份制度和股权转移的灵活性公司法建立了股份制度,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够相对清晰地分离,并且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移进行灵活的资本运作。
股份制度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股东的意愿进行转移,同时也保障了股东的投资收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试比较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 简答题 (10 分)

试比较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
简答题
(10 分)
各种小企业法定组织形式的特征及优缺点比较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2)优点:创立和解散程序简单,运营灵活,决策迅速。
(3)缺点:企业规模有限,缺乏稳定性,难以筹集大量资金。
2.合伙企业:
(1)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
风险。
(2)优点:相对稳定,可以集合多个人的财力和智慧,共同应对风险。
(3)缺点: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决策效率较低。
3.公司制企业:
(1)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依法出资设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优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能够筹集大量资金。
(3)缺点:创立和解散程序相对复杂,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4.集体企业:
(1)特征:由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2)优点:灵活性较高,能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缺点: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内部矛盾。
5.股份合作制企业:
(1)特征: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既体现合作又体现股份。
(2)优点:灵活性较高,可以集合多人的财力和智慧,同时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形式分散风险。
(3)缺点:产权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三条第一款)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2、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公司是社团组织, 3、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 通常由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的公 司基本上符合这个特点,除了一人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以外。
法人的含义 所谓“法人” 所谓“法人”,其实就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 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即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 法律上的“人格” 法律上的“人格”。 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仅仅在民事活动领域才 具有实际意义。
思考:法人和自然人有什么不同? 思考:法人和自然人有什么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 终于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 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 利能力的内容上,。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 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如进出口权)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 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 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
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特征和优缺点

3、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控股公司:
④股权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转让,如需转让,须经股东会认可;
⑤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股设立;
⑥属人资两合公司;
⑦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信息。
集中,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稳定,有利于企业扩张。
设立简便,便于股东控制,股东的责任有限,产权主体多元化,资本相对
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特征和优缺点
公司类型
特征
优点
缺点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①募股集资本的封闭性,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
②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明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③股东数额的限制性,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论公司的法律特征

论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的法律特征 (The Legal Features of a Company)一、实体性:1. 拥有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于其成员,独立存在于法律之外,并具有自主的民事运行能力,可以独立承担义务。
2. 地位的稳定性:公司地位的稳定性是指公司一旦设立后,地位将不会因成员变化而发生变化,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
3. 永久性:公司的存续期是指公司被设立之日起,直到公司终止为止,公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论任何社会、政治及经济等形势变化如何,公司都不会消失。
二、财产性:1. 财产自治:公司财产由法定来源拥有,不能被人们随意侵占,各个资本使用者任何人都不能像私人财产一样自由使用公司的资金,只有公司的成员及各董事按照公司法以及规章制度才能行使公司的财产权。
2. 财产的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责任,其财产由公司成员投入或者借入,所有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各董事,必须全力维护公司的财产,并不能随意将兊挪作其他用途。
三、资格性:1. 持续存续:公司将具有持续存续和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能力,除非公司正式解散或者消失,此前其将始终存在。
2. 统一组织:公司具有一个有效的独立的组织结构,应由一定程度的权力和一定数量的成员,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相互协作。
3. 民法安排的权利:公司拥有民法安排的特定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这些权利对公司很重要,可以帮助公司获得实质性利益,形成垄断地位。
四、责任性:1. 公司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定进行经营,财务状况应当可靠,职能明确。
2. 共同责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合责的责任,即使在遇到突发的损害情况下,他们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公司的责任源于法律:公司的责任本质上是从法律获得的,公司被不同的法律规定保护,但公司也必须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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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其利弊(一)
关键词:公司组织形式作用
内容提要:公司制度是适应生产的社会化需要而形成的。
它不过是立法技术根据经济需要以及现实存在所确定的一种企业法律形态,是人类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率的外化表现。
在私人投资活动中利弊相生,因此实践中不应盲目追求公司这一组织形式。
一、我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关于何谓公司,大陆法系通常存在三种做法:一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所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二是未对公司下统一定义,但对具体各类公司分别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别对无限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定义;三是既不对公司统一下定义,也不分别对具体各类公司下定义,而是对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进行规定,从中倒也能概括出公司的定义,如德国《股份公司法》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1]尽管有不同的做法,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通常把公司视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传统定义视公司的组成要素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社团性质的营利法人。
随着近年来西方国家的法律逐渐承认一人公司,公司的社团性特征在逐渐丧失。
2]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的含义较广,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不强调公司的营利性。
英国、香港及美国各州公司法通常将公司分为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事公司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为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科学、文化、农业而组建的非营利公司。
但《美国标准公司法》(1979)中的公司专指营利公司。
另外,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公司设立的依据不限于公司法,还包括皇家特许证及国会的特别法。
3]
就我国而言,公司一词是外来语,它是随着我国移植西方企业法律形态而逐渐通行的。
对商事组织意义上的“公司”所作的解释,就现有资料看,首推清代学者魏源(1794年—1857年)对西洋人的“公司”所作的描述。
他生动地写到:“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唯英吉利有之。
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4]实际上是把商人间的合资经营定义为公司。
魏源的这种解释对清朝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和早年的公司法著作均产生过重大影响。
《公司律》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为公司。
又如王孝通称:“公司者,多数之人以共同经营营利事业之目的,凑集资本,协同劳力,互相团结之组织体也。
”5]
我国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的法律形态之一,其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鉴于此,我国目前规范化的公司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为:第一,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9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77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设立条件,才允许设立登记。
第二,公司是法人。
公司作为法人,须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包含这样的内容:(1)公司的股东一且出资,其出资形成公司的财产,个人便无任何直接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利;(2)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其投资的财产;(3)必要的财产即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含这样的内容:(1)公司以其合法取得和形成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
《公司法》中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丧失对出资的控制权。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股东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的额度内,公司发生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承担。
当然,不排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利用公司为自己非法谋利的情况下,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6]
可见,就我国现行《公司法》而言,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我国《公司法》仅承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种类单一。
二、公司制度的利弊7]
(一)公司制度所具有的优势
公司的产生自有其合理之处,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态,它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稳定经济秩序方面所具有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
对该制度的优点可作如下概括:第一,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发挥资本联合的作用,是资本集聚的最有效形式。
公司是不同财产所有者投资入股、集中财产的组织形式。
股东向公司投资,基于实现自己的利益考虑,趋向于资本增值的最大化和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在现实社会中,利益和风险是相伴而生的,只能在相互关系中寻求一个最优化的结合点,而公司确立的有限责任恰好承担此重任,成为股东解决投资利益与投资风险冲突的最佳选择。
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刺激了投资者获取投资利益的欲望,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
第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由于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投资者必失去对其投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这样在短时间内集中的大量社会资本便为公司所用,增强了公司的稳定性,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有利的条件,适应规模经济的需要。
第三,公司所形成的管理结构能较好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
由于股东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他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事务施加间接的影响。
股东对公司所能直接行使的只是公司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公司的直接管理权以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行使。
这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实行专家经营,在生产经营中可针对市场的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判断而勿需事事经全体股东表决,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