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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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招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务需要,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3. 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环境管理等项目。

由于这些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和大量资源,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4. 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或者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选择合适的合作火伴和供应商。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采购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暂时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但在采购后必须及时进行公示和备案,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小额采购项目:小额采购是指采购金额较低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但在选择供应商时,仍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效益。

3.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无论是否招标,都需要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综合考虑经济效益、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做出是否招标的决策。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一种制度。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详细说明:1. 紧急情况:当发生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即将采购或者建设,无法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时,可以不招标。

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采购或者建设应符合事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2. 单一来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惟独一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不招标。

例如,某种专利技术惟独一家公司拥有,或者某个地区惟独一家具备特定资质的公司能够承担工程建设。

3. 保密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的采购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保密时,可以不招标。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程序,确保保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小额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比价等简化的采购方式,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小额采购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通常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5. 特殊需求:在某些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不招标。

例如,对于艺术品、文物、独特的定制产品等,由于其特殊性和独特性,可以通过商议或者邀请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招标,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对不招标的情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不招标的决策合理合法,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单一来源、保密要求、小额采购和特殊需求。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国家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1. 紧急情况: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或承建工程以保障公共利益或安全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2. 特殊专利权:某些产品或技术具有特殊专利权,只有少数供应商可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特殊专利权持有者,无需进行招标。

3. 保密需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领域的采购项目,需要保密,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可以不进行招标。

4. 无竞争性市场:某些地区或行业的供应商数量有限,竞争不充分,招标可能导致垄断或不公平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5. 低价采购:对于一些小额采购项目,招标可能会增加采购成本和时间,因此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低价采购。

6. 特殊服务需求:某些服务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术,供应商的数量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特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7. 跟随性采购:当采购项目与已有的设备、系统或服务相配套时,为了保证兼容性和稳定性,可以选择与现有供应商合作,无需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存在,但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

在不招标的情况下,应当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和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之,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特殊专利权、保密需求、无竞争性市场、低价采购、特殊服务需求和跟随性采购等。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用于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招标而直接进行采购或建设。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不经招标程序直接采购或建设。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政府需要迅速采购救灾物资或进行紧急修复工程,可以不招标直接采购或建设。

2. 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专有品牌: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专有品牌的限制,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唯一具有相关专利权的,那么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3. 无竞争性需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满足需求,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稀有材料,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提供,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吸引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

4. 保密需求: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需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涉及到军事装备的采购,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相关保密措施的供应商。

5. 单一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选择,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唯一具有相关技术和规格的,那么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情形,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规操作。

例如,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或建设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一、引言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防止腐败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法律依据、具体条件和适合范围等。

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3.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

三、具体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招标的情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如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必须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必须是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四、适合范围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适合范围较广,但仍需符合相关条件。

具体适合范围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如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适合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适合于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五、操作流程在满足不招标情形的前提下,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经过合法程序,确定工程的建设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施;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相关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号令)、七部委《⼯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采⽤邀请招标⽅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号令)第四条┄┄采⽤邀请招标⽅式的项⽬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

三、七部委《⼯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号令)第九条┄┄招标⼈应当在报送的可⾏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审批部门核准。

项⽬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政监督部门。

第⼗⼀条国务院发展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建设项⽬,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家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得不偿失的;(四)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部门批准;地⽅重点建设项⽬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一、背景介绍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在普通情况下,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不招标的情形1. 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1)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2)惟独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者服务;(3)为了保护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4)为了维护采购机构的技术秘密。

2. 小额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而进行小额采购:(1)货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小额采购金额;(2)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不超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小额采购金额。

3. 专业性强的艺术品、文物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艺术品、文物等具有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4.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5. 其他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其他不需要招标的情形。

三、不招标的程序和要求1. 决策程序在不招标的情形下,采购机构应当经过合法决策程序,由采购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作出决策,并书面说明不招标的理由和依据。

2. 公示和公告采购机构应当将不招标的决策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公示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不招标的理由、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3. 监督和审查采购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对不招标决策的审查,确保不招标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防控措施在不招标的情形下,为了防止不招标采购过程中浮现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需要采取一些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完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2. 加强公示和公告的透明度,确保信息公开;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审查;4.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性;5. 完善采购文件的编制,明确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6. 加强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履约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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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
法规条文
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分布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为便于使用,笔者进行了摘录汇总,并上传于百度文库中,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汇总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必须招标的规定,二是邀请招标的条件,三是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摘录的法规目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015.03.18上传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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