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docx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居民自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在依法享有自治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形式和程序,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服务,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治的过程。
这一形式的自治在法学领域引发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首先,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权利。
自治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保护和确认。
然而,自治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其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法学研究需要明确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
其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通过居民组织和自治程序来实现的。
研究者需要关注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权力分配和运作机制等问题,以及自治程序的确定、参与和决策等环节。
这些问题涉及到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利、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程序的合法性,需要通过法学研究加以明确和完善。
再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的实践和效果。
自治是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研究者需要关注自治的实践过程和效果。
自治的实践需要关注社区居民的意愿和参与程度,以及自治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通过对自治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法学建议和完善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这一研究需要明确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关注自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以及研究自治的实践和效果。
通过法学研究,可以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推动城市社区的和谐进步。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是社区普法教育的一门重要学科,对社区人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社区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社区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 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社区自治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自治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自治,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自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组织,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自治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道德品质,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议事能力。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由社区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社区居民会议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提出。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
第四章:社区自治管理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五章:社区财务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社区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补贴、居民自筹等。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
第六章:社区监督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监督小组,对社区自治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补贴等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物业、政府等方面的监督。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XXXX年XX月XX日居民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
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书记兼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共5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城管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党员服务管理等,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七条在派出所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八条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呼声,制定落实相配套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积极做好本社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创建社会治安稳定,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本社区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及我社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
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3、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社区居民自治逐渐成为推动社区共同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自治基础1. 法律依据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遵守并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建社区自治的基本框架。
2. 居民参与居民是社区自治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选举产生自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社区事务。
三、规章制度内容1. 公共秩序维护社区居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安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扰民、放火、盗窃、敲诈勒索等。
2. 环境卫生保持社区居民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 噪音控制社区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安宁,不得在夜间高声喧哗,禁止在住宅区内进行噪音扰民活动,如高音喇叭、音响放音等。
4. 交通管理社区居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不酒驾、超速行驶等,保证社区交通安全和居民的出行顺利。
5. 公共设施使用社区居民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绿化带等,不得随意损坏或占用。
6. 邻里关系维护社区居民应当保持友好互助的邻里关系,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不干涉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7. 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居民可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如义务绿化、邻里互助等,增进社区凝聚力和和谐氛围。
四、违规处理1. 自治委员会指导对于个别居民违反自治规定的行为,自治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教育,引导其遵守规章制度。
2. 约谈警示对于多次违反自治规定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可以进行约谈,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并给予警示。
3. 惩戒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自治规定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如公开批评、限制部分社区服务等,以维护社区的秩序与和谐。
五、自治规章制度的意义1. 加强社区管理自治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社区居民的行为准则,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自我管理能力。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自治原则与目标一、自治原则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尊重并保护居民的主体地位,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自治目标通过社区自治,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构建宜居、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社区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等。
二、职责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社区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策,处理社区日常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收集居民意见,组织协商,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
第三章居民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享有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义务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支持社区发展。
第四章决策程序与规则一、决策程序涉及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应遵循“民主提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决策规则决策应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决策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资源管理与分配一、资源管理社区公共资源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资源分配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应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社区发展的需要,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高效配置。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机制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监督机制,包括居民监督、社区组织内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等,确保社区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有效。
二、考核机制对社区自治组织和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纠纷调解与处理一、纠纷调解建立社区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全体居民,是小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小区居民自治以“民主、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小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小区居民大会,居民大会是小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居民大会第五条小区居民大会由本小区全体居民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居民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修改本章程;2. 选举产生小区居民委员会;3. 审议小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4. 审议小区财务报告;5. 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6. 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居民大会的决定,经到会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居民大会的决议,领导小区居民自治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 组织召开居民大会;2. 实施居民大会决议;3. 制定小区自治规章制度;4. 管理小区公共事务;5. 处理居民投诉;6. 其他居民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小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居民公约;2. 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定;3. 居民停车规定;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5. 居民公约执行细则;6. 其他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规定。
第十三条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由居民委员会制定,经居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居民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小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小区自治事务;2. 选举和被选举权;3. 对小区自治工作进行监督;4. 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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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居民委员会。
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
之后,xxxx、xxxx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
1951年,xxxx市将2000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
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
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xxxx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
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20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
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
社区自治作为基层xxxx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xxxx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
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xxxx的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
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
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
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
《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
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及办公用房。
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xxxx的有关行政法规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989年xxxx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xx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
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年,xxxx办公厅、xx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第23号文件)。
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xxxx的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
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
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
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xxxx 办公厅xx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xxxxxxxx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xx〕15号文件),继而,xxxx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xx〕20号文件)。
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
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反革命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
《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
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xxxx)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
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
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
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xxxxxxxx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
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
从表面上看,xxxx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